90495341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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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前 言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施工导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施工导流标准 第三节 施工导流方式 第四节 围堰 第五节 导流泄水建筑物 第六节 河道截流 第七节 基坑排水 第八节 施工期蓄水、通航、过木、排冰第三章 主体工程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土石方明挖 第三节 地基处理 第四节 混凝土施工 第五节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 第六节 地下工程施工第四章 施工交通运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对外交通 第三节 场内交通第五章 施工工厂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砂石加工系统 第三节 混凝土生产系统 第四节 混凝土预冷、预热系统 第五节 压缩空气、供水、供电和通讯系统 第六节 机械
2、修配、加工厂第六章 施工总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施工总布置及场地选择 第三节 施工分区规划第七章 施工总进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导流工程施工进度 第三节 坝基开挖与地基处理工程施工进度 第四节 混凝土工程施工进度 第五节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进度 第六节 地下工程施工进度 第七节 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进度 第八节 施工劳动力及主要技术供应附录一 主体工程施工 (一) 主体工程施工研究内容、所需资料和主要设计成果 (二) 岩土开挖等级划分 (三) 低温季节混凝土施工 (四) 围岩分类 (五) 洞室开挖所需通风量及风速值附录二 施工交通运输 (一) 交通运输设计任务及所需基本资料 (二
3、) 公路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三) 准轨铁路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 (四) 水运主要技术标准 (五) 露天矿山公路主要技术标准 (六) 场内道路主要技术标准 (七)窄轨铁路主要技术标准附录三 施工工厂设施 (一) 筛下负累积产品率典型粒度方程 (二) 压气需用量计算公式 (三) 施工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水质、水压要求 (四) 各级电压合理输送半径及容量附录四 施工总布置 () 施工总布置所需基本资料和主要设计成果 (二) 永久铁路、公路和城镇的设计洪水标准 (三) 堆场、仓库面积估算附录五 施工总进度 () 混凝土浇筑受气象因素影响的停工标准 (二) 碾压式土石坝采取一般防护措施的停工标准第一章
4、 总 则 第10l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是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准则。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编制大、中型新建、扩建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标文件时,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施工组织设计工作除执行本规范外,一般还应遵守现行有关规程、规范。当本规范某项规定与其它现行规范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本规范为准。 第104条 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施工组织设计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总概算和招、投标文件的主要依据;是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的指导性文件。认真作好施工组织设计对正确选定坝
5、址、坝型、枢纽布置、整体优化设计方案、合理组织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105条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程、规范、标准和条例,认真贯彻经济建设方针。 二、结合实际,因地制宜。 三、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妥善协调各分部、分项工程。 四、结合国情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凡经实践证明技术经济效益显著的科研成果,应尽量采用。 第106条 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依据: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意见、设计任务书、上级单位对本工程建设的要求或批件。 二、工程所在地区有关基本建设的法规或条例、地方政府对本工程建设的要求。
6、 三、国民经济各有关部门(铁道、交通、林业、灌溉、旅游、环保、城镇供水等)对本工程建设期间有关要求及协议。 四、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施工装备、管理水平和技术特点。 五、工程所在地区和河流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特征和当地建材情况等)、施工电源、水源及水质、交通、环保、旅游、防洪、灌溉、航运、过木、供水等现状和近期发展规划。 六、当地城镇现有修配、加工能力,生活、生产物资和劳动力供应条件,居民生活、卫生习惯等。 七、施工导流及通航过木等水工模型试验、各种原材料试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重要结构模型试验、岩土物理力学试验等成果。 八、工程有关工艺试验或生产性试验成果。 九、勘测、设计各专
7、业有关成果。 第107条 施工组织设计工作内容及其成果应执行水力发电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规程(SDI 6985)及其补充规定。 工程量计算应执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 委托其它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应汇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第108条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质量要求: 基本资料、计算公式和各种指标正确合理,技术措施先进,方案比较全面,分析论证充分,选定的方案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效益。文字通顺流畅、简明扼要、逻辑性强、结论明确且有说服力,附图完整、清晰。第二章 施工导流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施工导流是水利水电枢纽总体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定枢纽布置、永久建筑物型式、施工程序和施工总进度的
8、重要因素。设计中应充分掌握基本资料,全面分析各种因素,优化导流方案,使工程尽早发挥效益。 第212条 施工导流贯穿工程施工全过程,导流设计要妥善解决从初期导流到后期导流(包括围堰挡水、坝体;临时挡水、封堵导流泄水建筑物和水库蓄水)施工全过程中的挡、泄水问题。各期导流特点和相互关系宜进行系统分析,全面规划,统筹安排,运用风险度分析的方法,处理洪水与施工的矛盾,务求导流方案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213条 本章部分条文系在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导流临时建筑的特点修改、充实后制定。施工导流应以本章规定为准。 第214条 水利条件复杂
9、或在运用中有通航、过木、冲沙、排冰等综合要求的大型导流工程,在设计中应进行导流水工模型试验,必要时,宜作动床模型试验。第二节 施工导流标准 第221条 导流建筑物系指枢纽工程施工期所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工程规模划分为V级,具体按表221确定。第 222条 当导流建筑物根据表 22l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准。但列为级导流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 第223条 规模巨大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导流建筑物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经充分论证后报上级批准。 第224条 不同级别的导流建筑物,或同级导流建筑物的结构型
10、式不同时,应分别确定洪水标准、堰顶超高值和结构设计安全系数。 第225条 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按表22l划分导流建筑物级别;同一施工阶段中的各导流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不同作用划分;各导流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必须相同,一般以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为准。 第226条 同一导流建筑物各部位所起作用不同时,其级别应根据其作用划分。 第22. 7条 同一个枯水期将主体工程抢出水面的导流建筑物,其级别仍按表 221确定,导流设计流量应按该枯水时段内与级别相适应的重现期标准选用。 第228条 利用围堰挡水发电时,围堰级别可提高一级,但必须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第229条 当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结合部
11、分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但导流设计级别与洪水标准仍按表22l及表222规定执行。 第 2210条 当(IV V)级导流建筑物地基地质条件非常复杂、或工程具有特殊要求必须采用新型结构、或失事后淹没重要厂矿、城镇时,其结构设计级别可以提高一级,但设计洪水标准不相应提高。第 2. 211条 确定导流建筑物级别的因素复杂,当按表221和上述各条规定所确定的级别不合理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和施工导流阶段的不同要求,经过充分论证,予以提高或降低。第2212条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222规定幅度内选择,并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使所选标准经济合理,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
12、要考虑对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 第2213条 在下述情况下,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可用表22. 2中的上限值: 一、河流水文实测资料系列较短(小于20年),或工程处于暴雨中心区。 二、采用新型围堰结构型式。 三、处于关键施工阶段,失事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四、工程规模、投资和技术难度用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大。 第2. 2. 14条 当枢纽所在河段上游建有水库时,导流建筑物采用的洪水标准应考虑上游梯级水库的影响及调蓄作用;本工程截流期间还可通过水库调度降低出库流量。第22. 15条 围堰修筑期间各月的堆筑最低高程应以安全拦挡下月可能发生的最大设计流量为准。计算各月最大设计流量的重现视期标准可用围堰正
13、常运用时的标准,经过论证也可适当降低。 第2216条 过水围堰的挡水标准应结合水文特点、施工工期、挡水时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在重现期320年范围内选定。当水文系列较长(大于或等于30年)时,也可根据实测流量资料分析选用。 第2217条 按表221确定过水围堰级别,该表中的各项指标系以过水围堰挡水期情况作为衡量依据。 第2218条 根据过水围堰的级别和表2.2.2选定围堰过水时的设计洪水标准。当水文系列较长(大于或等于30年)时,也可按实测典型年资料分析选用。通过水力学计算或水工模型试验,找出围堰过水时控制稳定的流量作为设计依据。 第2219条 截流时段应根据河流水文特征、气候条件、围堰施工以及
14、通航、过木等因素综合分析选定。一般宜安排在汛后枯水时段,严寒地区尽量避开河道流冰及封冻期。 第2220条 截流标准可采用截流时段重现期510年的月或旬平均流量,也可用其它方法分析确定。 第2221条 当坝体筑高到不需围堰保护时,其临时渡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223规定执行。 第2222条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渡汛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224规定执行。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能满足蓄水要求。 第2223条 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封堵时间应在满足水库拦洪蓄水要求前提下,根据施工总进度确定。封堵下闸
15、的设计流量可用封堵时段510年重现期的月或旬平均流量,或按实测水文统计资料分析确定。 封堵工程施工阶段的导流设计标准,可根据工程重要性、失事后果等因素在该时段520年重现或范围内选定。 第2224条 水库施工期蓄水标准根据发电、灌溉、通航、供水等要求和大坝安全超高等因素分析确定,一般保证率为 75%85%。 第2225条 不过水围堰顶高程及超高值: 一、堰顶高程应不低于设计洪水的静水位加波浪高度,其安全超高应不低于表225值。 二、土石围堰防渗体顶部在设计洪水静水位以上的超高值:斜墙式防渗体为 0.80.6 m;心墙式防渗体为O.60.3m。 三、考虑涌浪或折冲水流影响,当下游有支流顶托时,应
16、组合各种流量顶托情况,校核围堰顶高程。四、北方河流应考虑冰塞、冰坝造成的壅水高度。 第2. 2. 26条 过水围堰堰顶高程按静水位加波浪高度确定,不另加安全超高值。 第2. 2. 27 条 混凝土围堰与土石围堰的稳定安全系数: 一、重力式混凝土围堰采用抗剪断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K大于或等于3.0,若考虑排水失效情况,K大于或等于2.5; 按抗剪强度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K大于或等于1.05。 二、土石围堰边坡稳定安全系数:级,K大于或等于l.20; 级,K大于或等于l.05。第三节 施工导流方式 第231条 施工导流方式是施工导流设计的重要内容,应全面比较拟定。施工导流方式一般有:分期围堰导流,
17、与断流围堰配合的明渠导流,隧洞导流,涵管导流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坝体底孔导流、缺口导流和不同泄水建筑物组合导流等。 第2. 3. 2条 施工导流方式选择原则: 一、适应河流水文特性和地形、地质条件。 二、工程施工期短,发挥工程效益快。 三、工程施工安全、灵活、方便。 四、结合利用永久建筑物,减少导流工程量和投资。 五、适应通航、过木、排冰、供水等要求。 六、河道截流、坝体渡汛、封堵、蓄水和供水等初、后期导流在施工期各个环节能合理衔接。 第2. 3. 3条 分期导流方式适用于河流流量大、沟槽宽、覆盖层薄的坝址。一期围堰位置应在分析水工枢纽布置、纵向围堰所处地形、地质和水力学条件、施工场地及进入基坑的
18、交通道路等因素后确定。一般情况,发电、通航、排冰、排沙及后期导流用的永久建筑物宜在第一期施工;河床束窄系数可用4060,但各期工程量应大体平衡。 第2. 3. 4条 隧洞导流方式适用于河谷狭窄、地质条件允许的坝址。隧洞断面尺寸和数量视河流水文特性、岩石完整情况以及围堰运行条件等因素确定。当隧洞导流过程中适用几个施工阶段时,应根据控制阶段的洪水标准进行设计。封堵设施应比较选择。 第2. 3. 5条 明渠导流方式适用于河流流量较大、河床一侧有较宽台地、垭口或古河道的坝址。后期导流需要时,混凝土坝可在明渠坝段设置导流底孔或缺口;土石坝可在明渠坝段设置泄水孔。 第2. 3. 6条 河流水位、流量变幅大
19、、含沙量较少且被保护对象允许施工期过水时,可采用过水围堰配合其它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导流方式。 第2. 3. 7条 一个枯水期能将永久建筑物(或临时挡水断面)修筑至汛期洪水位以上时,可采用枯水期围堰挡水的导流方式。 第2. 3. 8条 应妥善作好后期导流建筑物的封堵措施;对高坝临时底孔的封堵,应考虑闸门承受能力及启闭运行要求;若水头过高,导流规划时应分层设置孔口,自下而上逐层下闸封堵。导流建筑物封堵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尽可能解决下游发电、灌溉、通航、供水要求。第四节 围堰 第2. 4. 1条 围堰型式选择原则: 一、安全可靠,能满足稳定、抗渗、抗冲要求。 二、结构简单,施工方便,宜于拆除并能充分利用
20、当地材料及开挖渣料。 三、堰基易于处理,堰体便于与岸坡或已有建筑物连接。 四、在预定施工期内修筑到需要的断面及高程。 五、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指标。 第2. 4. 2条 土石围堰能充分利用当地材料,地基适应性强,造价低,施工简便,设计应优先选用。 第2. 4. 3条 混凝土围堰常用作纵向围堰和过水围堰。过水围堰的布置及断面型式应同时满足挡水和过水两种运行要求。 碾压混凝土围堰较常规混凝土围堰造价低、工期短、工艺简单,有条件应优先选用。 混凝土围堰一般采用重力式。当堰址河谷狭窄且堰基和两岸地质条件良好时,可用混凝土拱围堰。 第2. 4. 4条 钢板桩格型围堰抗冲能力强、断面较窄,既可在岩基上使用,
21、也适用于软基,且钢板回收率高,可重复使用。最高挡水水头应小于30m,一般20m以下为宜。 第2. 4. 5条 木笼、竹笼、草木围堰适用于低水头情况。结合材料和施工队伍情况考虑。 第2. 4. 6条 土石围堰填筑材料应具有以下性能: 一、防渗体土料可采用砂壤土,其渗透系数不宜大于10-4cmS。若当地富有风化料或砾质土料、并经过试验验证能满足防渗要求时,应优先选用。水下抛投砾质土料时,应考虑处理分离的措施。 二、堰壳填料应为无凝聚性材料,渗透系数大于10-2cms,一般采用天然砂卵石或石渣。 三、围堰水下堆石体不宜采用软化系数大于0.8的石料。 第2. 4. 7条 围堰结构设计遵照有关坝工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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