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草原生态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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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拉善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机制)是国家做出的保护草原生态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一项普惠工程。为贯彻落实好草原补奖机制,进一步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促进牧民持续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阿左旗草原补奖机制实施方案,结合阿左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保生态、保收入、保稳定、保供给、完善相关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公平、公正、公开、补奖标准合理的原则,以嘎查为基本单位实施。第三条 将草原补奖机制与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完善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农牧民社会
2、养老保障机制。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实施范围和享受对象。(一)实施范围。以自治区2010年草原普查确定的天然草原为依据,阿左旗2011年草原补奖机制区总面积7110.93万亩,其中禁牧区面积5767.84万亩、草畜平衡区面积1343.09万亩,覆盖全旗所有的牧业嘎查和半农半牧嘎查。(二)享受对象。按照阿左旗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已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工作,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牧民均可享受禁牧、草畜平衡等补助。具体享受对象与条件为:1、具有二轮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联户经营权证的牧民;2、二轮承包后配偶婚入满三年且婚前无生产资料的牧民和计划内出生人员;3、已享受退牧还草
3、和阶段性禁牧政策的牧民;4、阿左旗重点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区转移搬迁的牧民;5、与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有关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牧民。第五条 凡享受草原补奖机制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补奖待遇:(一)被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录用为公职人员或人才储备的;(二)现役军人转为士官或提干的;(三)其它应终止享受草原补奖机制待遇的。第六条 资格认定。草原补奖机制以嘎查为单位申报。由牧户自愿向嘎查提出申请,嘎查组织召开牧民大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及条件进行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由苏木镇审核上报,旗农牧业局审批通过后,方可享受草原补奖机制待遇。第三章区域划分第七条 依据我旗草原生态环境现状、草原载畜能力等客观因素,
4、结合阿左旗草原功能区划分方案,科学合理确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一)禁牧区。主要选择国家重点生态保护建设区域;沙漠腹地、戈壁荒漠,草原严重退化、沙化、生态恶化的区域;退牧还草和阶段性禁牧区。(二)草畜平衡区。主要选择自然条件相对较好,人均草原面积较大,可以通过草畜平衡、合理利用等措施恢复草原生态的区域;优势畜种阿拉善双峰驼、白绒山羊重点保护区;边境和边界地区。第四章补助奖励标准与实施时间第八条 补奖标准。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本依据,原则上五年不变。列入草原补奖机制范围的牧民,可享受禁牧补助或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及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补奖机制补贴以人为单位计算,以户为单位发放。享受补奖
5、机制人员一年一审定,按年龄段享受不同补奖标准。(一)禁牧区补助标准。达到标准和要求的,可享受禁牧补助。1、计划内出生至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2、男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女16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人员:(1)拥有草原,且从事纯牧业生产的牧户,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2)拥有草原,且拥有耕地的牧户,每人每年补助3500元。3、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依照阿左旗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后,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可享受禁牧补助。(1)拥有草原,且从事纯牧业生产的牧户,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2)拥有
6、草原,且拥有耕地的牧户,每人每年补助3500元。4、生态公益林面积以外的草原全部纳入禁牧范围。已享受公益林政策的牧民,补助标准采取补差制,达到与其他禁牧区牧民同样的补助标准。(二)草畜平衡区奖励标准。达到标准和要求的,可享受草畜平衡奖励。1、计划内出生至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奖励2000元。2、16周岁以上的牧民,每人每年奖励3000元。(三)牧草良种补贴标准。1、种植一年生优良牧草,每亩每年补贴15元。2、当年种植的多年生优良牧草达到标准亩产的,每亩补贴70元。分三年补给:新建当年每亩30元,第二年每亩30元,第三年每亩10元。3、新建饲用灌木每亩补贴10元,补贴年限为1年。4、2010
7、年以前保有面积达到标准亩产的多年生优良牧草,每亩每年补贴10元,补贴年限为2年。(四)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每年每户500元。享受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牧户,是指从事草原畜牧业,拥有牧业户籍的牧民,以二轮草场承包时的户数为基准,同时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进行确定。已经享受国家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农牧户不再享受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五)实行牧民管护员制度。被聘用的草原管护员采取一年一考核、一年一聘的办法,每人每年发放管护劳务费4000元。第九条 审批条件与补奖时间。(一)审批条件。申报享受草原补奖机制的嘎查,必须具备和达到以下条件:1、制订本嘎查落实草原补奖机制实施意见或细则,并召开嘎查
8、牧民大会征求意见,经全体牧民大会讨论通过。2、对享受草原补奖机制人员进行确认、核实、汇总、公示,并经全体牧民大会表决通过。3、同本嘎查农牧民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草畜平衡责任书,并收集享受草原补奖机制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草原经营权证、草原承包合同、结婚证等相关资料,同时按户籍人口建立草原补奖机制档案一式四份,嘎查、苏木镇、农牧、社保部门各存档一份。4、完整填写草原补奖机制到户到人信息表并录入补奖机制信息系统。原则上条件成熟一个审批一个,旗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二)补奖时间。禁牧补助待遇自禁牧之月起享受,草畜平衡奖励自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经验收达到草畜平衡标准之月起享受。原签订的退牧还草和
9、阶段性禁牧合同统一转为草原补奖机制合同,按照草原补奖机制标准进行补助。其它补助按国家要求享受。第五章 养老保险统筹第十条 草原补奖机制区农牧民可选择以下方式参加养老保险:(一)原退牧还草项目区农牧民。依照阿左旗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享受农牧民基本养老待遇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到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后,可同时领取草原补奖机制补助和农牧民基本养老金。否则,只领取农牧民基本养老金,其享受的草原补奖机制补助纳入农牧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二)新纳入草原补奖机制区的农牧民。可自愿选择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相关缴费标准和办法执行。凡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0、的牧民,项目实施期间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缴费补贴。第六章 管理与保障措施第十一条 成立阿左旗草原补奖机制领导小组,负责落实草原补奖机制的重大事宜。旗人民政府发布禁牧令,对禁牧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当年全部减掉。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的牲畜全部减掉,依据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严禁非牧人员占用草场从事畜牧业生产活动。第十三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草原补奖机制的落实工作。苏木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由旗考核办将草原补奖机制落实工作列入考核目标,并由旗政府与各苏木镇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第十四条 为加强基层草原管护力度,原则上每10万亩草原安排1名牧民担任草原管
11、护员。承担守土戍边职责的农牧民,每户聘用1名草原管护员。由苏木镇指导嘎查委员会为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范围,明确管护职责。草原监理所配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协同苏木镇负责辖区内的草原管护工作。第十五条 草原管护员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责任心、为人公正、办事公道、诚实守信的牧民。具体人选由嘎查推荐,苏木镇审核上报,旗农牧部门审批备案。第十六条 草原管护员工资兑付、奖惩和管理事宜按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级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已经依法流转的草原,如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其禁牧或草畜平衡补助仍然归原承包人。如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
12、转,并办理草场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享有草场带来的收益权,其禁牧或草畜平衡补助归受让方。第十八条 如遇国家或地方重大建设项目需征占用草原,严格按照征占用草原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区农牧民在享受补奖机制待遇的同时,不得提出额外的要求。第十九条 结合草原补奖机制开展移民搬迁转移,采取牧民自愿的原则,在享受补奖政策的同时,优先享受在生活、生产安置方面的政策。对自愿拆除补奖机制区房屋,实行禁牧整体搬迁的牧户,每户可享受一次性住房拆迁补贴2万元。已享受政策性房屋补贴和招聘为草原管护员的牧户不享受此政策。第二十条 对守土戍边的牧民,在严格实行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在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管护员聘用、基础
13、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事业投入方面予以倾斜。第七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一条 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二十二条 享受草原补奖机制的牧户不按要求禁牧或实行草畜平衡的,停发其享受的禁牧、草畜平衡等补助以及养老保险待遇,并责令其整改,经验收达到禁牧、草畜平衡标准和要求后,方可恢复相关待遇。第二十三条 对落实草原补奖机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旗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关于年龄的规定中“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阿左旗农牧业局负
14、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阿拉善左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的,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二条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国家实施的一项保护生态、惠及民生的长期政策。为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切实改善生态环境,稳步增加牧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阿左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结合阿左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为保障公益林区牧民老有所养,实行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与牧民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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