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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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范围应招标工程项目,又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实行监理招
2、标:(一)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监理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二)监理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规定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四条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监理招标由招标人负责,具体由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授权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可授权其所属的建设
3、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实施。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的具体管理权限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各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监理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二)负责监理招标项目的告知登记;(三)受理自行组织招标备案;(四)受理监理招标文件的备案;(五)监督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六)对监理招标的开标和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七)受理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八)调处监理招标投标争议;(九)监督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签订、备案和履约;(十)受理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
4、行监理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其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第十条 工程监理招标有符合国家七部委局令第30号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该条规定经批准可以进行监理邀请招标;有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该条规定经批准可以不进行监理招标。第十一条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省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第二章 招 标第十二条
5、工程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它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满足招标工程需要的建设资金及资金证明(一般为总投资的30%);(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招标人已备案;(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向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同级监察部门办理监理招标告知事宜;(二)招标人符合赣建招2004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办理自行组织监理招标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不符合自行组织监理招标条
6、件的应当办理委托招标代理事宜;(三)招标人发布监理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制定评标办法;(五)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七)招标人组织必要的答疑、踏勘现场;(八)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九)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并向招标人推荐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十)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将定标意见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十一)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十二)双方签订
7、监理合同,报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十三)招标人依法向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办理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手续。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及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具体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约定。第十七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
8、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监理大纲、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撤回的要求,监理费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监理工作概(预)算(M)值,采用插入法计取。监理单位在竞争让利中不得小于规定的收费标准的10%计取监理费。当国家颁布新的计费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应
9、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GF-2000-020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四)对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招标文件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并同时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三章 投 标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按资质等级
10、规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文件:(一)企业资质证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简历: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注册资金及企业从事监理工作年数;(四)投标人拥有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五)近三年来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六)在监监理工程情况;(七)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八)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 省外入赣参加监理投标的监理企业,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投标文件不得受理。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
11、条件作出响应。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答疑阶段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属合理的,招标人应当采纳,并书面答复给所有投标人。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二)投标书和附录;(三)监理大纲: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目标及措施,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理方法、对策和措施;明确执行国家、省、市监理、设计、施工规范目录;(四)拟派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含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简历和业绩;(五)用于招标工程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12、;(六)监理费报价;(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担保鼓励用投标保函方式或者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监理收费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按规定提交招标人。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妥善保管。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或原封退回。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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