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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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 同 编 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XX市烟草公司宜丰县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 XX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对XX市烟草公司宜丰县分公司经营业务用房(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
2、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担施工的全部工程项目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
3、量保修责任 24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 XX市烟草公司宜丰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XX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经营业务用房 工程地点: 宜丰县 工程内容: 土建、水电安装、装饰装修,建筑面积 3431。13 m2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宜发改基字201129号 资金来源: 上级拔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包工包料 、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60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暂定 陆佰陆拾玖万贰仟捌佰伍拾贰元贰角伍分整 。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 (人民币) : 6692852。25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1 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
5、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话: 电话:0790-6702588传真: 传真:0790-6430699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6、新余农合行下村分理处帐号: 帐号:210128003051100888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38019审签机关意见(章) 审证机关(章)经办人: 经办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 种规格型 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23 附件1:承包人承担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 称建 设规 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 容工 程造 价(元)开 工日 期竣 工日 期 22 通 用 条 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
7、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项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
8、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
9、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
10、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间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11、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
12、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条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
13、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
14、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个。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4 5.3 发包人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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