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表.doc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表.doc(3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表 编号: 镇(区) 号 项目名称竣工时间项目地址建设单位(业主)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概况总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基底面积楼梯数量个最大疏散距离m建筑高度m总建筑面积栏杆高度m女儿墙高度m结构概况结构体系框架 框架-剪力墙 剪力墙 砖砌体结构 内框架砌体结构 钢结构 其它地基基础天然地基 复合地基 人工挖孔桩基础 钻孔桩基础 锤击灌注桩基础 预应力管桩基础 不明法定建设程序有房屋产权证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其中: 国土 规划 有证设计 有证施工质监 施工报建 竣工验收 )现状检查情况内外地面新近发现裂缝部位:裂缝宽度大于3部位: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部位:承 重结构房屋
2、明显倾斜方向:纵向 横向承重墙明显开裂部位:各层板同位置有明显裂缝部位:柱根有水平裂缝部位:柱节点有水平裂缝部位:柱有竖向裂缝部位:梁端部有竖、斜向裂缝部位:梁中部有竖向裂缝部位:悬臂梁端有竖、斜向裂缝部位:梁有较大挠度部位:板面产生周边裂缝部位:板底产生交叉裂缝部位:有规则裂缝部位:局部有明显裂缝部位:局部裂缝宽度大于3部位:其他情况工程技术资料情况有建筑图 有结构图 有勘察报告 有质保资料 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筑物使用情况曾发生火灾 曾受其它灾害 未经批准擅自加建、改建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功能 使用安全情况可正常使用 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可修复使用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属于无加固补强意义的危房
3、检查人员(签名)年 月 日复查人员(签名)年 月 日备 注(本表由检查机构保存)怎样判别房屋是否安全呢?怎样才能实现“防患于未然”,做到科学减灾、防灾呢?就此介绍一些常用方法。一、查勘房屋安全隐患的程序与技术要点 (一)查勘房屋安全隐患的程序 查勘房屋安全的程序和步骤是由下而上、由外及内、逐层进行。首先查勘房屋所处的环境和排水系统,其次查勘房屋的四大角、山墙、外墙及外观形象,然后查勘过道、楼梯间,再查勘室内,最后查勘屋盖系统。 (二)查勘房屋安全隐患的技术要点检查的重点部位: 1、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地基基础主要检查是否有沉降、位移、开裂变形等迹象,如果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变形,通常会对地
4、圈梁和上部结构造成影响。较明显的就是开裂,当裂缝已接近10mm时或沉降已造成房屋倾斜,斜率接近1%时就应高度警觉。对上部承重结构主要检查承重柱、承重墙、承重梁的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变形与开裂。 2、砌体结构。砌体结构应重点检查纵横墙连接部位、墙体转角部位有无开裂和变形。如果受压墙、柱产生沿受力方向的裂缝(竖向裂缝),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3的竖向裂缝时就应高度警觉,如果只是一些龟纹状裂缝(收缩裂缝)或抹灰层裂缝就大可不必再意。偏心受压的砌体构件还应注意检查有无水平裂缝。 3、钢筋混凝土构件。钢筋混凝土构件重点检查支座部位和受拉区、受剪区是否开裂,裂缝的分布、走向、宽度和长度。框架结
5、构应注意检查边柱、角柱及节点部位。底框结构的房屋和多层建筑应重点检查转换层的开裂变形情况。钢筋混凝土梁在梁的中部发现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缝宽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缝宽大于0.4mm时,这些裂缝就是危险裂缝,必须要进行安全鉴定处理。 同时应注意检查楼盖与屋盖的开裂和变形情况。 木构件的检查要点是查勘木质是否有潮腐、虫蛀迹象。 穿榫结构应重点查勘榫眼是否劈裂,榫节头是否松动失效。 土坯墙、土墙应重点查勘墙脚、墙身是否潮湿,墙脚有无鼠洞,墙身是否倾斜。土墙不怕裂,就是怕潮湿和倾斜。 屋架应重点查勘蹬口部位、上下弦杆的弯曲程度和水平或垂直支撑系统是否有效,同
6、时也应查勘屋架桁架有无出现平面倾斜平行。 各种结构型式的房屋较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各有不同,检查也应有所区别,要有过硬的查勘本领,必须善于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二、发现房屋有不安全的情况后怎么办? 当发现房屋有不安全的情况后,房屋业主、管房单位应及时向鉴定机构书面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申请时应带上书面申请书(委托书)、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应缴的鉴定费。鉴定单位受理申请后应有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档案审阅、现场查勘、鉴定报告编写等工作。鉴定机构对申请书(委托书)、产权属复印件、缴费单,现场查勘记录、计算书、声像或图片资料、鉴定报告等,均要存档,保存期8-10年。 对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属危险房屋的应按鉴定
7、报告建议栏目的意见加强对危险构建、危险部位的监测,同是要及时对房进行修缮、加固补强或作拆除重建处理。经过对危险部位进行技术处理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对房屋放心居住和使用。三、科学利用检测数据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建造的成套房屋、中小学校舍在作房屋安全检查鉴定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为鉴定机构提供科学的检测数据,充分体现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建造的房屋,除在鉴定前必须先作工程质量检测外,还应重点审查房屋是否有抗震设防,其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要求。 对房屋的附属设施如供电、供水、供气、电梯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应由有该专业资格的单位负责。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8、中经网()2006-03-02 00: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居住和房屋的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
9、的房屋。本规定所称安全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科学鉴定、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人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共有的房屋,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异产毗连的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按城市异产毗
10、连房屋管理规定划分。第七条房屋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有安全隐患或者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房屋产权人。第八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的房屋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依法维护房屋给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防雷、电梯等共用设施的使用安全。第十条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结构,擅自超载使用。(二)侵占和损害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三)在房屋外墙或利用悬挑结构搭建阳台等各类建筑设施。(四)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五)有
11、可能给异产毗连方和毗邻房屋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六)其它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做好历年修缮房屋记录,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对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和公共部位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并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在台风、暴雨季节,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发生险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第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危险房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掌握、核查危险房屋
12、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第十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政府机关、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房屋安全进行普查或者抽查。第十五条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大中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建筑结构性能观测系统,建筑设计应留有观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第十七条当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设计单位应当告知房屋所有人。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采取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的措施后方可
13、使用。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一)基础、主体结构或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二)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发生自然灾害或遭受爆炸、火灾等意外事故破坏的。(四)因施工、生产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以上鉴定对象含水塔、烟囱、水池、挡墙等构筑物。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每年应当作安全鉴定。第十九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如不主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相邻方、房屋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如果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14、鉴定费由造成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如果鉴定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且经过培训,取得安全鉴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出示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查勘、检测、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个
15、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技术复杂的鉴定项目,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发出危险通知书并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注明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其鉴定报告有效时限。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第二十四条申请鉴定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日内,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复核。复核期间,房屋安全鉴定结论依然有效。第五章危险房屋防治管理第二十五条危险房屋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查勘鉴定,予以确认。第二十六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及
16、时治理,在未解危之前,不得自行使用或出租、转让、抵押和投保。危险房屋的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治理责任。第二十七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房标志;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危险房屋,还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安全防治和解危措施:(一)遭受火灾、爆炸、撞击等意外破坏。(二)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塌方、地陷、地裂等自然灾害侵袭。(三)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第二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拖延或拒绝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出限期治理
17、的书面通知。逾期拒不治理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单位采取修缮、加固、改建、避险疏散、临时搬迁及拆除等必要的排险解危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时,房屋承租人、使用人、相邻人和有关人员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挠。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任何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情形时,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要求其提出申请;逾期
18、仍不提出申请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对公民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单位、其它组织可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危险房屋的治理责任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处以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单位、其它组织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阻碍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损失程度责令其赔偿损失:(一)故
19、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损失。(二)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三)因延误鉴定时间而导致发生事故。第三十七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复议或起诉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道路桥梁等基础市政设施的安全鉴定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作者:佚名政务来源:不详更新时间:2007-6-25
20、(2006年4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06年8月15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
21、全鉴定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房屋建筑 使用 安全 检查表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7117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