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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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法讲义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二、农村土地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根据这一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以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
2、,与发包方建立承包关系,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承包土地的类型一般为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换句话说,凡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经营权,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是指除了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简称“四荒”的农村土地,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情况下,采用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确定承包人,即“四荒”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此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理解:一般认为,凡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愿意承包或者没有能力承包的土地,方可向非本集
3、体经济组织的单位和个人发包。比如平整改造费用巨大的土地。2、是否合法有效:采用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处分集体土地,判定这种处分方式是否合法,要看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事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政府批准后才能合法有效。同时,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3、优先承包权:采用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排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相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享有优先承包权。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可以主张优先承包权。 三、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 发包方:
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种承包方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农民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承包,当然在计算每个农户的承包面积时,家庭人口数是重要考虑因素。此外,对于“四荒地”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则承包方可以是农户家庭,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本村的农户、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是非本村的单位和个人。四、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
5、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
6、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六、农村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分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中,流转的主体和客
7、体范围有所不同,前者流转的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的客体范围主要是耕地、草地、林地;而后者流转的主体并不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的客体范围主要是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前者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而后者则包括转让、出租、入股和抵押。连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继承。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
8、生产经营。无论是出租,还是转包,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均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通过出租或转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方作为该土地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地位并未发生变化。转包和出租,接包人及承租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只具有债权性质。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互换则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与互换有两个共通的特点:一是经转让或互换后,初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9、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权利而不再对该土地享有任何性质的权利;二是对受让对象均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表现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法人或单位不能成为受让的对象。关于通过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一般均认为是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见,受让方通过互换、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
10、权,无论是否办理登记手续,均具有物权性质。但没有登记的话,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会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弱化,即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是指抵押人通过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不移转农村土地的占有,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抵押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体现在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能否全面放开,最终通过的法律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而对于采用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均未加以规定,即抵押流转方式不适用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分为两种,第一种
11、是指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生产。该入股方式仅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各方各自将承包经营权以相互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的合作生产,而不是将土地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和公司或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新的农业经营公司。第二种是土地承包法第49条提到的入股方式,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人可以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公司和工商业企业或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新的农业经营公司,以股份作为赚取经营回报的
12、投资。第一种入股不涉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投入到公司,因此不会存在公司破产后,农户失去承包经营土地的问题。故该种入股的方式可以适用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但是对于第二种土地的入股方式仅仅是适用于以市场化取得的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使入股后公司破产,也不至于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去的仅仅是维持生存之外的土地。 继承分为两种,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但对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除林地以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法律未做规定。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不动产物权的流转,不同于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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