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标准文件 电力调度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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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HH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标准Q/HH J 电力调度规程1 范围本规程为黑化集团公司110KV、6KV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电力调度人员、变(配)电所运行人员、变(配)电设备检修人员、电气试验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全部内容,生产运行有关单位的领导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内容。本规程在实践过程中如发现有问题时,修改权属公司机动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2、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3 调度管理3.1 调度管理的任务3.1.1 公司110KV、6KV供电系统调度(以下称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是指挥供电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以实现下列基本要求:3.1.1.1 充分发挥系统供电能力,以供应全公司用电负荷的需要;3.1.1.2 使全公司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不间断供电;3.1.1.3 指挥有关人员迅速消除事故,尽快恢复正常供电。3.1.2 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主要工作3.1.2.1 编制和执行系统运行方式,包括正常、非正常、事故、特殊供电、临时检修情况下的运行方式;3.1.2.2 审核发变配电检修计划,批准设备检修,签发所管辖设备检修、试验的第一种工
3、作票;3.1.2.3 处理和分析110KV及6KV系统事故;3.1.2.4 改进系统经济运行,降低变配电损失;3.1.2.5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积极消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完好率;3.1.2.6 负责与齐齐哈尔电业局调度所的电力调度业务联系;3.1.2.7 组织召开电力调度会议,及时向系统运行人员交代电网的运行情况;3.1.2.8 参加系统远景规划和发展设计的审核会议;3.1.2.9 处理生产上出现的电气事故。3.2 调度管理制度3.2.1 电力调度是公司110KV、6KV变配电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值班人员发布调度命
4、令,并对命令的正确性负责,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应正确记录,复诵核对,于执行完后立即报告电力调度。 3.2.2 电力调度管辖设备的检修停电计划应经公司生产部和机动部同意,其运行或备用方式由公司总调度中心确定,必要时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只有得到电力调度的命令才能进行操作;事故处理听从电力调度指挥,但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时,可先停电处理然后立即报告电力调度。不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其操作对110KV及6KV系统运行方式有影响时,应征得电力调度的同意。3.2.3 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如变压器、电动机、开关、刀闸、线路)应统一命名和编号,在操作和事故处理时,应正确使用设备的双重名称。3.2.4 电力调
5、度管辖的线路和设备,由公司总调度中心制定允许负荷电流值(红线值),各变(配)电所值班人员要经常监视,当电流接近该值时,值班人员应通知电力调度。3.2.5 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接线变更、设备更换或拆除、继电保护定值改变,必须通知电力调度并征得同意。3.2.6 电力调度下达的命令,受令者必须执行。如果受令者认为不正确时,应将情况反映给电力调度,若电力调度坚持原来命令时,受令者必须迅速执行,若执行该项命令将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时,则必须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电力调度和本单位领导人。3.2.7 各运行单位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和指示,如涉及电力调度的职权时,必须征得电力调度的同意方可执行。3.2.8
6、 各单位值班人员是否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由各单位领导自行考核决定,并将有权受令人名单报公司总调度中心备案。3.2.9 电力调度应具有紧急拉闸限电顺位,该项顺位由集团生产部和机械动力部制订,并经专业副总审核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3.2.10 电力调度和各变(配)电所运行人员之间进行调度联系时,应首先互报变(配)电所名称和个人姓名。3.2.11 电力调度在值班时间内,按其岗位责任制进行工作。3.3 调度管辖的设备范围3.3.1 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范围3.3.1.1 总降变电所110KV及时6KV变配电设备;3.3.1.2 新锅炉变电6KV变配电设备;3.3.1.3 循环水变电所6KV变配电设备;3.3
7、.1.4 造气变电所6KV变配电设备;3.3.1.5 总配电所6KV配电设备;3.3.1.6 焦化变电所6KV变配电设备;3.3.1.7 电站变电所6KV发变配电设备;3.3.1.8 泵站变电所6KV变配电设备;3.3.1.9 二甲酯变电所所有6KV变配电设备;3.3.1.10 电修试验站6KV变配电设备;3.3.1.11 公司6KV架空线路;3.3.1.12 公司6KV电力电缆线路;3.3.1.13 公司电力变压器;3.3.1.14 公司6KV电动机;3.3.1.15 与上述设备有关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3.4 6KV系统运行方式3.4.1 编制正常运行方式的原则3.4.1.1 保证公司11
8、0KV、6KV系统及各组成部分的安全运行。3.4.1.2 正确使用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达到当系统发生故障时,能迅速消除事故,限制事故扩大。3.4.1.3 保证公司供电可靠性、灵活性,力求达到系统运行的最大经济性。3.4.1.4 根据电网情况尽量向用电单位提供合乎规定标准的电压。3.4.2 年度运行方式应于前一年年底编制完,主要内容如下:3.4.2.1 季、月最大负荷;3.4.2.2 变压器分接开关位置;3.4.2.3 系统正常运行方式;3.4.2.4 系统改进意见。3.4.3 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改变110KV、6KV系统运行方式时,电力调度可根据系统当时具体情况确定,影响重要用户或运行方式变化
9、较大时,应请示公司总调度中心主任和公司主管经理。3.5 系统设备停电检修的管理3.5.1 公司110KV、6KV供用电设备检修应做到统一配合,减少重复停电损失,各有关单位应加强计划性检修,110KV、6KV供用电设备检修计划,必须经公司总调度中心同意,并经专业副总审核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3.5.2 检修计划的编制应考虑到运行方式的合理,操作的可能,供电的安全,保证重要负荷供电。3.5.3 检修计划已安排的停电检修试验工作,工作负责人需在停电前一日向电力调度提出具体申请,说明工作内容,停电范围、时间,办理工作票登记批准手续。局调管辖的设备计划检修须由电调在前一个工作日的十点钟以前向局调
10、提出具体申请,局调在当日十六点钟以前批复。3.5.4 原计划停电检修试验工作,因故不能进行时,工作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公司总调度中心。3.5.5 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检修,不论事先曾否办理申请手续,工作前必须和电力调度办理正式的开工许可和完工报告手续。3.5.6 若原定停电的设备因故未能按计划时间停下来,以致检修晚开工,在未得到电力调度批准延期前,检修工作仍应按原计划的完工时间进行。3.5.7 停电检修、试验中需要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外的设备停电,检修试验工作负责人应和有关单位自行联系,电力调度的开工许可和完工手续不能代替这种联系。3.5.8 凡是计划停电检修以外的检修工作均为临时检修,临时停电检修项
11、目须经公司总调度中心主任批准。事故性检修申请,检修单位可随时向公司总调度中心提出,以便随时安排处理。3.5.9 值班电力调度有权批准的检修工作3.5.9.1 当班可以完工且不影响供电的设备检修;3.5.9.2 配合计划检修的临时申请,但其检修时间不得超过计划检修时间。3.5.10 变配电设备的检修必须按计划执行,要减少无计划的临时检修,避免重复停电。3.5.11 检修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更换时,原负责人或检修单位领导应向电力调度即工作票签发人申明理由,经电力调度同意办理更换手续后新负责人方可担任工作负责人。3.5.12 设备检修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将自己所装的地线全部拆除,然后及时向电力调度交
12、工作票,说明工作内容,设备改变情况,相位有无变动,可否送电等。3.5.13 检修工作完毕送电前,所有工作负责人都已交工作票,确属全部完工,方可下令送电。3.5.14 在停电检修过程中变动设备接线,应事先向机动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方案,完工时工作负责人应向电力调度详细交待实际变动情况。3.6 新设备投入运行的管理3.6.1 凡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在初次(新建或改建)加入系统运行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3.6.1.1 经管理部和使用单位验收合格;3.6.1.2 具备一定的图纸资料,并提前七天交集团机动部一份,包括一次结线图、设备规范、继自装置原理图等;3.6.1.3 3、新设备投运前五天,应由设备使
13、用单位办理“设备投运申请”手续,由公司总调度中心提出审核意见,中心主任批准。3.6.2 公司总调度中心根据申请书提供的有关事项,立即进行下列工作:3.6.2.1 制定运行方式,确定设备调度编号;3.6.2.2 制定试运行程序、操作步骤,包括投运时尚需进行的试验项目;3.6.2.3 核对继电保护定值,确定变压器分接头位置,审定设备运行红线值;3.6.2.4 补充或修改电力调度规程的有关部分。3.6.3 未完成“设备投运申请”中规定的准备工作时,电力调度有权拒绝该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内容见附录B)。3.7 负荷管理3.7.1 负荷资料是编制系统运行方式,确保整个系统安全可靠供电和经济运行的依据,
14、负荷资料又是系统发展规划、电气设备过载更换,调荷节电等方面必不可少的原始资料,要求运行人员必须准确按时记录,认真报送。3.7.2 各变(配)电所必须按要求做好计量记录,因系统需要,电力调度要求临时记量,或改变计量方式,各变(配)电所运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3.7.3 总降压站等变电所记录内容3.7.3.1 每小时记录110KV进线及内桥电压、电流、有功电力、无功电力、功率因数;3.7.3.2 每小时记录110KV、6KV母线电压及频率;3.7.3.3 每小时记录主变温度、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3.7.3.4 每小时记录富化甲、乙线及联络线和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3.7.3.5 每八小时记
15、录各配出线的电流;3.7.3.6 每8小时记录各回路的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每24小时记录各回路的日合计电量(有功、无功),月末记录各回路合计电量;3.7.3.7 每小时记录一次直流系统的电压、电流。3.7.4 电站变电所记录内容3.7.4.1 每小时记录联络线、母联及发电机回路的电流、有功电力、无功电力、功率因数及发电机定子电压,转子电压,转子电流;3.7.4.2 每小时记录各配出线的电流;3.7.4.3 每8小时记录各回路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每24小时记录各回路的日合计电量(有功和无功),月末记录各回路的全月合计电量(有功和无功);3.7.4.4 每小时记录一交交直流系统的电压、电流。3.
16、7.5 总配电所、造气变电所、新锅炉变电所、循环水变电所、焦化变电所、泵站变电所记录的内容3.7.5.1 每小时记录进线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3.7.5.2 每小时记录各配出线的电流;3.7.5.3 每8小时记录进线和各配出线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每24小时记录进线和各配出线的日合计电量(有功和无功),月末记录进线和各配出线的全月合计电量(有功和无功);3.7.5.4 每小时记录直流系统的电压、电流(焦化变,泵站变除外)。 3.7.6 以上所有计量除当班向电力调度报的各量外,其他量(月内出现的最高、最低电压,最大电流,并注明出现的时间)要在下月五日前用报表形式报公司总调度中
17、心。3.7.7 运行人员应经常监视负荷变化情况,发现超出设备运行参数时,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设法予以调整。3.7.8 冬季是高峰负荷季节,各用电单位将本单位限电顺序表每月前十日报到公司总调度室。3.8 继自装置的管理3.8.1 原则3.8.1.1 110KV及6KV系统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均执行本规程。3.8.2 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范围3.8.2.1 110KV线路保护及自动重合闸装置。3.8.2.2 主变纵差保护,复合电压闭锁过流保护,110KV侧过负荷保护,瓦斯保护。3.8.2.3 110KV、6KV备自投装置。3.8.2.4 自备电站发电机保护。3.8.2.5 联络线纵差保护及
18、低周、低电压解列装置。3.8.2.6 6KV线路保护,母联(分段开关)保护以及无功补偿装置保护。3.8.2.7 6KV电动机保护。3.8.2.8 6KV变压器保护。3.8.2.9 低周减载装置。3.8.3 本规程以110KV、6KV系统正常运行方式为依据3.8.3.1 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一般不允许处于无保护状态下运行,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停用继电保护装置时,须经集团专业副总批准,停保护的设备故障,导致上级保护动作跳闸是不可避免的。3.8.4 电力调度对所管辖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保护装置必须做到3.8.4.1 掌握继电装置的配置状况,能按规程正确指挥监督继电装置的操作和运行;3.8.4.2 能
19、按保护方案掌握整定值及最大允许负荷值。3.8.4.3 能按保护动作情况分析判断系统故障及异常情况。3.8.4.4 熟悉本规章。3.8.5 电力调度在继自装置运行方面的职责3.8.5.1 按本规程掌握管辖范围内的各种继电装置的使用运行。3.8.5.2 继电装置更改定值或新设备投运前,按保护方案与现场值班人员核定无误后签字,并注明时间及核对人。3.8.5.3 根据保护装置最大允许负荷电源监视运行设备及线路的最大负荷值。3.8.5.4 在110KV、6KV系统发生事故或不正常情况时,电力调度应根据继电装置动作情况和开关跳闸情况分析及处理事故,对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进行询问,详细记录,对以判明的继电装置
20、误动作或拒绝动作,应报告领导安排处理。3.8.6 自备电站,变电所运行人员在继电保护工作上的职责3.8.6.1 根据规程或调令,负责进行有关继自装置压板停、投操作。3.8.6.2 继电装置及二次回路变更定值和变更接线,要有批准的定值通知单(或方案)和图纸,运行人员才能允许工作。运行人员在保护定值变更前一天上午,向电力调度提出改值申请。在保护工作完毕时,运行人员应对作业内容及现场进行验收,工作人员将作业项目,接线和定值改变情况,运行注意事项和能否投运的结论记在保护记录簿内,由工作人员和运行人员双方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3.8.6.3 新投设备保护或保护变更定值时,运行人员必须和电力调度进行定值和有
21、关注意事项的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3.8.6.4 运行人员应对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检、清扫监视交流电压回路,使保护装置在任何时候不失去电压,按保护记录簿给出的允许负荷电流,对负荷电流进行监视。3.8.6.5 运行人员发现可能使保护误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电力调度和有关领导汇报,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存在缺陷及不正常情况,应做好记录,向电力调度及有关领导汇报处理。3.8.6.6 继自装置动作,要正确记录掉牌、信号、灯光信号及当时有关电流电压变动情况,变电所操作情况及其动作情况,并及时向电力调度汇报,110KV线路和主变继自装置动作,应同时向有关领导汇报。3.8.7 继自装置运行的一
22、般规定3.8.7.1 与外部运行方式有关的继自装置变动,由公司和机动部与齐局调联系,按局调令执行,与外部运行方式无关的继自装置变动,主要是6KV线路,变压器、电动机保护按本规程执行。3.8.7.2 新投入的保护装置或保护用的电流回路有变动,须作相位测定。3.8.7.3 线路及变压器、电动机保护的调试作业应尽量与设备检修作业同时进行。3.8.7.4 凡带有交流电压回路的保护,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倒闸操作)均不得失去电压,当电压回路断线或交流电压回路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止保护误动的有效措施,事先将有可能误动作的保护停用,如低周减载,低周解列,低压解列,低电压无压检定的重合闸,距离保护等,此项工作必
23、须事先报告电力调度,并经有关领导批准。3.8.7.5 交流电流回路断线时,运行人员应立即停用相应的差动保护零序电流保护,断相保护,距离保护,并报告电力调度和有关领导。3.8.8 继自装置的运行管理3.8.8.1 运行时主变中性点接地3.8.8.2 正常运行方式110KV总降压站保护全部投用3.8.8.3 自备电站机组并网运行时,段、段联络线保护及解列装置(低周、低压)全部投用,自备电站停机时,解列装置停用(如一周内短期停机,解列装置可不必频繁停投)。3.8.8.4 运行中的变压器重瓦斯保护,在下列工作时,应由“跳闸”位置改为“信号”位置3.8.8.4.1 变压器注油和滤油时;3.8.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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