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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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池州市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一费清补充规定信息来源:发布日期:2010-04-13点击数: 次 文字大小:【大】【中】【小】 池州市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统一征收管理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加强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执收管理,优化投资环境,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池政办200795号)精神,现就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相关收费统一征收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扩大收费范围在池政办200795号文确定的统一征收管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再新增9项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纳入统一征收管理,实行“一费清”,具
2、体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河道维护管理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房产交易手续费、工程质量监测和建筑材料实验收费、城建档案费、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费、社区建设配套费、雷击风险评估费。二、调整执收标准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按性质和用途,分为房地产开发、公用及公益设施、工业企业三大类型14个类别,执收标准就低不就高,分类换算按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执收标准详见附件)。三、规范执收程序(一)一次缴清:建设单位(含投资人,下同)依据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类别,统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申报缴费,实行“一口受理、一章审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缴清;其中,属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代缴。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费窗口
3、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相关返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墙改基金,符合返退条件的实行先征后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审批确认;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划提供社区用房的,市建委会同社区用房接收单位予以确认。经确认返退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墙改基金、社区建设配套费,由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核定返退。(三)减免缓规定: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纳入统一征收管理的相关收费符合减、免、缓条件的,建设单位在申报时提交符合减、免、缓条件的相关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确认后予以减、免、缓。符合减、免、缓的条件,按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四、其他事项(一)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除现场勘查、上门服务和上
4、会研究环节之外,一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门进、一费清、一章结”。(二)纳入统一征收管理的收费进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用帐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拨付、年终核算。(三)本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池政办200795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一:池州市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标准一、收费标准(一)房地产开发:1、廉租住房:执收标准为0。2、经济适用房:执收标准为8元/。3、政府拆迁安置房:执收标准为59元/。4、开发商品住宅:执收标准
5、为115元/。5、商业用房及其他经营性用房:(1)商业用房的执收标准为176元/;(2)车库及办公用房156元/。6、建设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按商业用房执收标准减半征收。7、建设专业市场、商场等类似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商业用房执收标准减半征收。(1)在主城核心区的,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且地面首层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2)在园区投资建设的相关服务产业,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的。(3)在非主城核心区的,占地面积30亩以上,且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上述(1)(2)(3)类不包括开发商品公寓、住宅部分的建筑面积。主城核心区范围的界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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