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4523471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泰州市扬州路111号2528室土地技术盖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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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 地 估 价 技 术 报 告项目名称:金秀美、徐增麒所属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111号25-28室三宗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评估(泰州市)受托估价单位: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编号:(苏)苏地行(2012)(估)字第017号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编号:(苏)苏地行(2012)(技)字第017号提交估价报告日期:二O一二年元月三十一日关键词:泰州市 抵押贷款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二O一二年土 地 估 价 技 术 报 告第一部分 总 述一、估价项目名称金秀美、徐增麒所属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111号25-28室三宗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评估(泰州市)二、委托估价方名称:金
2、秀美、徐增麒三、受托估价方受托估价单位: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其宝工商注册号:320000000063250机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19号1503室执业范围: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有效期限:2016年6月30日注册号:A201132004联系人:吴俊联系电话:025-84730102-8406邮政编码:210008四、估价目的依据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本次土地估价的目的是为委托方金秀美、徐增麒以所属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111号25-28室三宗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担保进行抵押贷款,确定土地资产额提供客观、公正的价
3、格依据。五、估价依据(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令第256号,1999年1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
4、施行)6、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13日国土资发200144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9、关于修改的决定(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483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0、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1年4月30日,国发200115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
5、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日施行)12、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住房20068号,2006年3月1日起实施)(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及相关文件1、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1年7月24日苏国土资发200163号)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涉及商品房建设的行政事
6、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3175号、苏财综200365号,2003年6月2日发布)(三)有关技术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3、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199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5、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大项目土地评估指引的通知
7、(中估协发200534号)(四)其他资料1、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1.1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2估价对象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受托估价方掌握的有关资料2.1估价对象所在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行政区划人口等方面的基本情况资料2.2估价对象所在地统计资料2.3估价对象所在地城市规划资料2.4估价对象所在地城市基础设施基本情况资料2.5估价对象所在区域土地出让转让、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土地市场方面的资料2.6估价对象所在区域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开发经营等方面的交易实例及有关文件3、估价人员实际勘察、调查所获取的资料3.1估价人员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阅复印的土地权属状况及土地利用与权
8、属变更状况的资料3.2估价人员实地踏勘和调查收集的有关估价对象权属、基础设施、宗地条件方面的资料3.3估价人员实地踏勘和调查收集的有关估价对象建筑物状况资料3.4估价人员实地踏勘和调查收集的估价对象所在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行政区划人口等方面的基本情况资料3.5估价人员实地踏勘和调查收集的估价对象所在地统计资料3.6估价人员实地踏勘和调查收集的估价对象所在地城市规划资料3.7估价人员实地踏勘和调查收集的估价对象所在地城市基础设施基本情况资料3.8估价人员实地踏勘和调查收集的估价对象所在地征地、开发等方面的资料3.9土地估价师收集的有关估价对象权属、区域因素条件、地块自身条件等方面的资料六、
9、估价基准日二O一二年元月三十日七、估价日期二O一二年元月三十日至二O一二年元月三十一日八、地价定义1、地价内涵本次评估的估价对象地价是指在估价基准日二O一二年元月三十日,设定宗地外达到通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通气“六通”和宗地内达到土地平整的开发程度下,登记用途为商业用地,设定用途为商业用地,容积率为2.24,商业用地剩余使用年期28.41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2、土地实际开发程度估价对象在估价基准日的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内外达到通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通气“六通”和宗地内达到土地平整的开发水平。3、土地估价设定的开发程度估价对象土地估价设定的开发程度为宗地外达到通
10、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通气“六通”和宗地内达到土地平整的开发水平,设定用途为商业用地,容积率为2.24,设定土地使用年期为28.41年。4、土地利用条件在估价基准日二O一二年元月三十日,估价对象为商业用地,根据土地估价师实地查勘,估价对象宗地内己达到通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通气“六通”的开发水平,各项基础设施保障率较高,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估价对象土地总面积为209.2平方米,现建有营业用房,总建筑面积为468.48平方米,容积率为2.24,土地利用强度较高。九、估价结果金秀美、徐增麒所属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111号25-28室三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宗地1:泰州国用(
11、2003)第0312-25号、宗地2:泰州国用(2003)第0312-26号、宗地3:泰州国用(2003)第0312-27号,土地登记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40年6月29日,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宗地1:52.3平方米、宗地2:52.3平方米、宗地3:104.6平方米,本次评估设定用途为商业用地,评估土地总面积为209.2m2,在估价基准日二O一二年元月三十日,设定土地使用年期为28.41年,设定估价对象容积率为2.24,设定宗地外达到通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通气“六通”和宗地内达到土地平整的开发水平下,单位面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为5584元/m2,出让国有土地总
12、地价为116.82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陆万捌仟贰佰元整。估价结果详见表1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表1 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估价机构: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 估价报告编号:(苏)苏地行(2011)(估)字第017号 估价基准日:二O一二年元月三十日 土地使用权性质:出让国有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证编号宗地位置估价基准日的登记用途估价设定用途设定容积率估价基准日的实际土地开发程度估价设定的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期土地登记面积(m2)本次评估面积(m2)单位面积地价(元/m2)总地价(万元)金秀美、徐增麒泰州国用(2003)第0312-25号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111号25室商业用地商业用地2
13、.24宗地外通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通气“六通”,宗地内土地平整宗地外通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通气“六通”,宗地内土地平整28.41年52.352.3558929.23金秀美、徐增麒泰州国用(2003)第0312-26号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111号26室52.352.3558929.23金秀美、徐增麒泰州国用(2003)第0312-27号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111号27、28室104.6104.6558958.46116.92一、上述土地估价结果的限定条件1、土地权利限制:估价对象于估价基准日二O一二年元月三十日未设定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 2、基础设施条件:(见下表)。3、规划限制条
14、件:(见下表)。 4、影响土地价格的其他限定条件:无。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本次估价所引用的参数如利润率等的选取对估价结果产生影响。2、估价对象土地面积及权利状况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3、本次估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的特殊交易对该评估价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城市总体规划发生重大调整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价的影响。4、评估报告自提交报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本评估报告仅为委托方以估价对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担保进行抵押贷款时提供客观、公正的土地价格参考,作其它用途使用。表1-1 估价对象基础设施条件表宗地名称地面平整状况周围道路状况供电状况供水状况排水状况通讯条件
15、通气条件土地他项权利限制规划限制影响土地价格的其他限定条件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111号25-28室土地平整扬州路、南通路、青年北路、北仓路等宗地内外供电较优宗地内外供水较优宗地内外排水较优宗地内外通讯较优宗地内外通气较优未设定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城市规划对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地利用强度均有一定限制无估价机构: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二O一二年元月三十一日十、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一)估价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1、现土地使用者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有关税费。2、估价对象依法利用,并会产生相应的土地收益。3、估价对象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能满足设定使用年限内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
16、4、在估价基准日地产市场为公正、公开、公平的均衡市场。5、任何有关估价对象的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6、委托方提供资料属实。7、估价对象能够满足地价定义中关于用途、开发程度、年期、评估基准日等设定条件。8、评估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状况。(二)估价结果和估价报告的使用1、估价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撰写本估价报告,形成意见和结论。2、本报告仅为本次评估目的服务,其估价结果仅用于本次评估目的时才有效。3、本报告估价结果是在满足地价定义所设定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若估价对象的土
17、地利用方式、估价基准日、土地开发状况、土地使用年限、土地面积等影响地价的因素发生变化,该评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4、本报告必须完整使用,对仅使用报告中的部分内容所导致的有关损失,估价机构不承担责任。5、本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由估价机构负责解释。6、本报告的估价结果自评估报告提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三)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1、有关资料的来源1.1委托方提供的估价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2委托方提供的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4本项估价所依据的资料源于委托估价方和估价对象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资料、受托估价方掌握的资料及估价人员实地踏勘和调查收集的资料。1.5估价人
18、员对估价对象的现场勘察仅限于可观察和接触到的部分,对被遮盖、未暴露以及难以接触部分因无法实地确认而未实际确认,评估时依据委托估价方提供的资料和估价人员掌握的资料进行评估。1.6本次土地估价的目的是为委托方以估价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担保进行抵押贷款,确定土地资产额提供客观、公正的价格依据,不作其他用途使用。2、对估价结果和估价工作可能产生影响的变化事项2.1本次估价所引用的参数如利润率、还原利率等的选取会对估价结果产生影响。本次估价结果在现行政策规定的取费标准基础上测算所得,如政策发生变化,估价结果需作相应调整。2.2本次评估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达到通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通气“六通
19、”和宗地内土地平整“一平”的开发水平,土地设定用途为商业用地,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为28.41年。本报告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容积率和土地使用年期发生变化时,本报告中的评估结果必须进行相应调整。2.3本次估价设定的用途是依据合法原则和最有效利用原则设定的,土地规划条件和土地利用条件的发生变化,土地估价结果必须进行相应调整。3、估价对象的特殊性及估价中未考虑的因素3.1由于估价对象的个别性所形成的特殊性,估价对象的价格更受需求市场的影响,本次估价把投资人作为经济人考虑,未考虑心理因素及宣传鼓动因素对地价的影响。3.2本次估价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3.3本次估价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
20、化,城市总体规划发生重大调整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价格的影响。4、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4.1估价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估价规程及地方有关地价评估技术标准,结合估价对象具体状况确定估价原则、方法及参数的选取。4.2地价货币单位:人民币元。4.3本次估价的估价对象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是指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未考虑已经设立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合法交易的正常供需价格,即正常市场价值。4.4抵押贷款额非估价得出,而是由银行依据估价所得估价对象抵押价值,并在结合未来土地市场变化风险、短期强制处分等多种地价因素影响,充分考虑抵押人的资信状况、贷款期限的基础上最终确定
21、估价对象的放款数额。十一、土地估价师签字1、土地估价师陆 叶签字 ,证书号:20043201662、土地估价师吴 俊签字 ,证书号:2004320151十二、土地估价机构估价机构负责人签字: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二O一二年元月三十一日第二部分 估价对象描述及地价影响因素分析一、估价对象描述1、土地登记状况1.1来源与历史沿革:根据估价对象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金秀美、徐增麒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估价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07年10月10日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沿用至今。1.2土地使用权证号:宗地1:泰州国用(2003)第0312-25号、宗地2:泰州国用(2003)第0312-26
22、号、宗地3:泰州国用(2003)第0312-27号。1.3座落: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111号25-28室。1.4地号:宗地1:23-041-11-25、宗地2:23-041-11-26、宗地3:23-041-11-27-28。1.5图号:-。1.6土地用途:土地登记用途为商业用地,评估设定用途为商业用地。1.7使用权类型:出让。1.8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0年6月29日。在估价基准日二O一二年元月三十日,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为28.41年。1.9宗地面积:土地登记面积为宗地1:52.3平方米、宗地2:52.3平方米、宗地3:104.6平方米,本次评估土地总面积为209.2m2。2、土地
23、权利状况2.1土地所有权:在估价基准日,估价对象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2.2土地使用权:金秀美、徐增麒以出让方式取得估价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领取了估价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估价基准日二O一二年元月三十日,估价对象的剩余土地使用年期为28.41年。2.3土地他项权利在估价基准日二O一二年元月三十日,估价对象未设定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3、土地利用状况在估价基准日二O一二年元月三十日,估价对象为商业用地,根据土地估价师实地查勘,估价对象宗地内己达到通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通气“六通”的开发水平,各项基础设施保障率较高,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估价对象土地总面积为209.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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