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担保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如何规避(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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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如何规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目 录,一、担保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二、在办理担保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法律规定 三、担保业务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及法律风险的控制,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一)保证人主体资格问题(二)落实反担保措施时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操作实务,一、担保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1、保证人主体资格概述2、常见的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主体,(一)保证人主体资格问题,
2、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对法人担任保证人作了限制性规定。再次,对其他组织担任保证人有条件的赋予保证主体资格。,并非所有的主体都有资格成为保证人。对这一问题,担保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规定,比较原则,也比较零散,概括来说:,保证人主体资格概述,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常见的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主体,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
3、机构、职能部门,限制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保证,精神病患者、年幼的小孩,党委、政协、政府,学校、医院、科技馆,分公司、代表处、企业财务部,公司法第16条特别规定,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担保法第8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9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10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解释第16条: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
4、认定为有效。,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法律依据,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二)落实反担保措施时存在的,1、不动
5、产抵押的问题 2、权利质押的问题3、关于签名的效力问题,法律风险及操作实务,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不动产抵押的问题,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重要性及有效性,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对行使抵押权的影响,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对于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只有经过抵押登记,才享有抵押权,否则无法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重要性及有效性,在落实反担保措施时,只收取产权证原件而不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是不可行的。抵押人可登报挂失产权证再向相关登记部门重新办理,这样以来,即使收取了的产权证也对抵押人毫无约束力
6、。,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
7、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登记办法第27条第2款: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对行使抵押权的影响,虽然我国法律强调“房地一体”,但在实践中,由于土地和房屋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实行分别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变动国土局负责登记,而房屋则由房管局负责登记。因此,同一项房地产,既可能房地分属不同的人,
8、也可能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房和地不可分割的同时拍卖,而拍卖价款又不足以完全清偿两种抵押权人的债务时,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便对抵押权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存在两种抵押,可能产生如下后果:,若地抵押时并未修建房屋,若地抵押时已经修建房屋,无论抵押时是否修建房屋,则两种抵押权均有效,且只能就各自的抵押物价款内受偿,两种抵押权均有效,则先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就拍卖价款优先与后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先登记的抵押权有效,抵押权人可就房与地的价款优先受偿;后登记的抵押权无效,无法优先受偿,则两种抵押权均有效,且
9、只能就各自的抵押物价款内受偿,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我们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时,最好先调查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状况,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对待: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为同一人所有,最好在当地登记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分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若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应当调查抵押的具体情况,了解房屋是否一并被抵押,若房屋被抵押则无法再设立抵押权,若房屋未被抵押,当地房管局允许则可抵押,但应当相应的减少评估的抵押价值;3、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属所有,则最好能一并抵押,若不能一并抵押,应当相应的减少评估的抵押价值。,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
10、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权利质押的问题,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
11、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物权法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较担保法,物权法新增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及应收账款为可质押的权利。,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权利质押权设立及登记部门一览表,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关于签名的效力问题,案例
12、:成都市方源科技有限公司担保项目,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警示:,保证作为一种重要的反担保措施,只有保证人在各种文书上面的签名和捺印是本人所为,保证关系才合法、有效。方源科技一案再次给我公司这样一个警示:,即使保证人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业务人员在落实担保措施时,切忌图一时方便代签,否则会使保证关系无效,公司也会蒙受损失。,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二、在办理担保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法律规定,(一)抵押权行使的期限(二)物权法完全区分了担保合同的生 效与抵押权/质押权的生效(三)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四)公司
13、提供担保决议的有效性,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抵押权行使的期限,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是指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也就是抵押权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四年内行使。,应当以物权法为准,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物权法完全区分了担保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质押权的生效,担保法规
14、定担保合同和不动产抵押权/部分质押权都是经登记才生效。新颁布的物权法完全区分了担保合同与抵押权/质押权的生效条件,担保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抵押权/质押权经登记才生效。,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15、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7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79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010年5月30日
16、,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保证人仅对物保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在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情形下,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赋予债权人选择行使债权的权利。,物权法与担保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物权法为准。,因此,当合同可约定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可直接选择就物保实现债权。,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案例: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公司 担保项目,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该案即存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形。虽然
17、债务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与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东佳港处分该土地,但是我公司的担保责任并未因此减少,依照合同约定当东佳港未还款时,我公司依然当全部代偿。,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
18、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公司提供保证或者担保决议的有效性,
19、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因此,具体到担保业务中,判断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要着重审查该公司的章程,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如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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