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全(现场环境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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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全(现场环境类)建筑之家整理精品2010-12-23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施工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
2、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查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
3、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运行。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范围为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对一般建设工程临时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占用人行道和绿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m。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4、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并有专人值班,负责随时接待来访居民。第十条 施工暂设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暂设全部拆除。第三章 环境保护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存放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第十三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中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进行绿化和美化。热水锅炉、炊事炉灶
5、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第十四条 施工料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汇漏和防止污染措施。第十五条 四环路以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m3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第十六条 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第十七条 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
6、施工垃圾,施工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消纳。第十八条 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的,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第十九条 在城镇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重点工程、抢救救灾工程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第二十条
7、除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抢救救灾工程以外,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补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保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具体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订补偿协议。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8、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实行统一管理。提供大型机械的单位应当保证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完好。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施的,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第
9、二十八条 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意见,有权对违章指挥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防火、保卫制度,并按照规定设置消防、保卫设施。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等,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职工生活设施,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防止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现场安全卫生医疗紧急救护组织,配备急救用品。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
10、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板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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