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纤维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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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钢纤维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前 言 本规程系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88)建标字第10号通知,由大连理工大学和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主编,并有12个单位参加共同组成编制组。 编制组自1988年12月开始,对国内十年来的科研和工程应用成果进行了调查总结。同时开展了十余项专题试验研究,借鉴了国外有关规范和研究应用成果,并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最后由全国钢筋混凝土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分九章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材料、基本设计规定、无筋和钢筋钢纤维混凝土构件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钢筋钢纤维混凝土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结构构造规定
2、、钢纤维混凝土的配制浇筑及检验、喷射纤维混凝土工程设计与施工,以及一些常用的工程和构件的设计与施工。这些常用的工程和构件有:公路路面、机场道面、道桥桥面、工业建筑地面、刚性防水屋面、叠合式受弯构件、铁路轨枕、局部增强预制桩和抗震框架节点。由于钢纤维混凝土应用领域较广,涉及不同专业的混凝土结设计规范,本规程在编制时特别注意便于与不同专业规范协调使用的原则。 本规程采用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规定的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在与各专业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范配套使用时,应注意其对应和换算关系。 为了提高规程质量,请各单位在应用本规程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
3、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大连理工大学土木系(邮码116024),以便今后修订。 目 录主要符号第一章 总 则8第二章 材 料9第一节 钢纤维9第二节 钢纤维混凝土10第三节 钢筋13第三章 基本设计规定13第四章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14第一节 无筋钢纤维混凝土结构构件计算14第二节 钢筋钢纤维混凝土构件正截面承载力计算16第三节 钢筋钢纤维混凝土构件受剪承载力计算19第六章 钢筋钢纤维混凝土结构的构造规定24第七章 钢纤维混凝土的配制、25第一节 一般规定25第二节 原材料25第三节 配合比设计25第四节 搅拌28第五节 运输、浇筑和养护29第六节 质量检验30第八章 钢
4、纤维混凝土结构工程30第一节 公路路面和机场道面30第二节 公路和城市道路桥面32第三节 工业建筑地面32第四节 刚性防水屋面33第五节 叠合式受弯构件34第六节 铁路轨枕36第七节 局部增强预制桩37第八节 抗震框架节点37第九章 喷射钢纤维混凝土结构41第一节 一般规定41第二节 喷射钢纤维混凝土支护设计41第三节 喷射钢纤维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41第四节 喷射钢纤维混凝土修补加固工程42附录一 钢纤维混凝土用钢纤维的技术要求43附录二 本规程用词说明44附加说明45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了在钢纤维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中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
5、质量,特制定本规程。第1.0.2条 钢纤维混凝土适用于对抗拉、抗剪、抗折强度和抗裂、抗冲击、抗疲劳、抗震、抗爆等项性能要求较高的结构工程或其局部部位。本规程适用于采用圆直型、熔抽型、剪切型钢纤维和普通混凝土制作的钢纤维混凝土结构的设计与施工;采用其它类型钢纤维制作钢纤维混凝土结构时,其设计与施工应根据专门的试验或技术论证进行。本规程不适用于采用耐热混凝土及轻质混凝土制作的钢纤维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和施工。注:钢纤维混凝土系指将短的、不连续的钢纤维均匀乱向地分散于混凝土中 所组成的复合材料; 钢纤维混凝土结构可分为无筋钢纤维混凝土结构、钢筋钢纤维混凝土结 构和预应力钢纤维混凝土结构。第1.0.3条
6、本规程只对钢纤维混凝土结构不同于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的专门要求做出规定。在按本规程进行钢纤维混凝土结构设计和施工时,尚应依据结构所属工程类别分别符合下列各现行有关的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交通部标准港口工程技术规范: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设计JTJ22087和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施工JTJ22187;原水电部标准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DJ2078和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交通部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J02385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国家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7、J8685;其它现行有关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机场道面、工业建筑地面、刚性防水屋面、铁路轨枕和预制桩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二章 材 料第一节 钢纤维第2.1.1条 配制钢纤维混凝土所用的钢纤维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规定的技术要求。第2.1.2条 钢纤维混凝土结构对钢纤维几何参数的要求宜符合表2.1.2的规定。第二节 钢纤维混凝土第2.2.1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按现行有关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注:当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技术规范: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设计、水 工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设计时,可按
8、规范的规定确定钢纤维混凝土的标号。 钢纤维混凝土强度等级和标号间的换算关系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附录一的规定采用。第2.2.2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F20,并应满足结构设计对强度等级与抗拉强度的要求或对强度等级与抗折强度的要求。钢纤维混凝土采用的粗骨料粒径不宜大于20mm和钢纤维长度的2/3。钢纤维混凝土的钢纤维体积率不应小于0.5%,且宜符合表2.2.2的规定。第2.2.3条 钢纤维混凝土强度标准值与设计值可按下列规定采用:一、钢纤维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和弯曲抗压强度的标准值与设计值,可根据钢纤维混凝土强度等级(或标号)按现行有关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二、钢
9、纤维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标准值和设计值可分别按下列公式确定:第2.2.5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受压和受拉弹性模量以及剪变模量应根据钢纤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或标号)按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钢纤维混凝土的抗折弹性模量,可根据同强度等级素混凝土抗折强度设计值按现行有关水泥混凝土路面或道面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钢纤维混凝土的泊松比和线膨胀系数可取与普通混凝土相同值,按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第2.2.6条 在特殊环境条件下对钢纤维混凝土抗冻标号、抗渗标号、耐冲刷性、耐腐蚀性等的要求可按现行有关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钢纤维混凝土抗冻标号、抗渗标号、耐冲刷性和耐腐蚀性等项性能
10、应通过专门试验或技术论证确定。第三节 钢筋第2.3.1条 钢筋钢纤维混凝土结构所用钢筋应符合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章 基本设计规定第3.0.1条 钢纤维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方法、可靠度和极限状态表达方式,应依据结构所属工程类别分别符合现行各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第3.0.2条 结构构件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计算和验算要求,安全系数,变形、裂缝宽度和应力的规定限值,以及裂缝控制等级均应符合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第3.0.3条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第3.0.4条 钢筋钢纤维混凝土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抗裂、裂缝宽度、变
11、形和叠合式受弯构件钢筋应力的计算,应依据钢纤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采用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的规定,按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计算,并引入考虑钢纤维影响的修正系数。第四章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第一节 无筋钢纤维混凝土结构构件计算()一般规定第4.1.1条 无筋钢纤维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设计原则,荷载规定及安全系数与纵向弯曲系数的取值,均应符合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关于素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规定。注:钢筋钢纤维混凝土构件的配筋率小于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最小配筋率时,应按无筋钢纤维混凝土构件计算。第4.1.2条 按钢纤维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的无筋钢纤维混凝土构件的适用范围,可按现行有关混凝土
12、结构设计规范关于素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规定确定。()受压构件计算第4.1.3条 无筋钢纤维混凝土受压构件的受压承载力,当设计不考虑受拉区钢纤维混凝土参与工作时,应按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关于素混凝土的规定计算。第4.1.4条 不允许开裂的无筋钢纤维混凝土偏心受压构件的受压承载力,应按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关于素混凝土构件的规定计算,计算时将素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用钢纤维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代替。()受弯构件计算第4.1.5条 无筋钢纤维混凝土受弯构件的受弯承载力应按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关于素混凝土构件的规定计算;计算时将素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用钢纤维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代替。()局部
13、受压计算第4.1.6条 无筋钢纤维混凝土局部受压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钢纤维的配置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配置区的平面范围应不小于局部受压的计算底面积,一般情况可按图4.1.7取用;二、配置区的高度应不小于配置区的最小边长加80mm;三、三边临空和角部的局部受压区不宜采用钢纤维增强。第二节 钢筋钢纤维混凝土构件正截面承载力计算()一般规定第4.2.1条 钢筋钢纤维混凝土受弯构件和大偏心受压构件正截面承载力计算,除应按第4.2.2条 考虑钢纤维混凝土的抗拉作用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钢筋钢纤维混凝土轴心受压和小偏心受压构件承载力计算应符合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14、。钢筋钢纤维混凝土轴心受拉和偏心受拉构件承载力宜通过专门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不考虑钢纤维混凝土抗拉强度,按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第4.2.2条 受弯构件和大偏心受压构件截面受拉区钢纤维混凝土应力图形可简化为等效矩形应力图。等效矩形应力图受拉区高度可按下式计算:第三节 钢筋钢纤维混凝土构件受剪承载力计算第4.3.1条 矩形、T形、I形截面受弯构件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的计算位置和计算方法应按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计算时斜截面上混凝土和箍筋所承受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Vcs(或Qkh)应以钢纤维混凝土和箍筋所承受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Vfcs代替,Vfcs可按下式计算:
15、第六章 钢筋钢纤维混凝土结构的构造规定第6.0.1条 钢筋钢纤维混凝土结构的一般构造要求和梁、板、柱、预埋件、预制构件接头及吊环等的构造要求除按第6.0.2条的规定执行外,其它均应符合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第6.0.2条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进行结构设计时,钢筋在钢纤维混凝土中的锚固长度,延伸长度和非焊接搭接长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计算中充分利用纵向受拉钢筋强度时,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对于级钢筋和冷拔低碳钢丝可取为:第七章 钢纤维混凝土的配制、浇筑及检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7.1.1条 浇筑钢纤维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16、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或其它有关行业的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7.1.2条 在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质量检验时,钢纤维混凝土性能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钢纤维混凝土试验方法的规定。第二节 原材料第7.2.1条 钢纤维混凝土所用钢纤维的质量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钢纤维的几何参数应按第2.1.2条采用。第7.2.2条 拌制钢纤维混凝土不得采用海水、海砂,严禁掺加氯盐。钢纤维混凝土采用的粗骨料的粒径应符合第2.2.2条的规定。钢纤维混凝土所用水泥、水、骨料、外加剂、混合材料、钢筋以及其它材料,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中关于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规定。第7.
17、2.3条 拌制钢纤维混凝土宜选用优质减水剂,对抗冻性有要求的钢纤维混凝土宜选用引气型减水剂。外加剂的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规程的规定,并经试验验证后方可采用。第7.2.4条 采用硅酸盐水泥拌制的钢纤维混凝土,可掺用混合材料。混合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和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规定,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第三节 配合比设计第7.3.1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满足结构设计要求的抗压强度与抗拉强度或抗压强度与抗折强度,以及施工要求的和易性,在某些条件下还应满足对抗冻性,抗渗性,耐冲刷性或耐腐蚀性等项的要求。第7.3.2条 本节只对钢纤维混凝土配合比
18、设计的专门要求做出规定,本节未做具体规定的事项应按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及其它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7.3.3条 钢纤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试验计算法,并应按下述步骤进行:一、根据强度标准值或设计值以及施工配制强度提高系数,确定试配抗压强度与抗拉强度或试配抗压强度与抗折强度。二、根据试配抗压强度计算水灰比。三、根据试配抗拉强度或抗折强度,按第二章的规定计算或通过已有资科确定钢纤维体积率。四、根据施工要求的稠度通过试验或已有资料确定单位体积用水量,如掺用外加剂时应考虑外加剂的影响。五、通过试验或有关资料确定合理砂率。六、按绝对体积法或假定质量密度法计算材料用量,确定试配配合比
19、。七、按试配配合比进行拌合物性能试验,调整单位体积用水量和砂率,确定强度试验用基准配合比。八、根据强度试验结果调整水灰比和钢纤维体积率,确定施工配合比。第7.3.4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施工配制抗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及其它现行有关规范关于普通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的规定采用,抗拉强度或抗折强度的施工配制强度提高系数,可取用抗压强度施工配制强度提高系数。第7.3.5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水灰比宜选用0.450.50,对于以耐久性为主要要求的钢纤维混凝土,不得大于0.50。钢纤维混凝土每立方米的水泥用量宜为360400kg;当钢纤维体积率较大时,水泥用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应大于500kg
20、。第7.3.6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钢纤维体积率可根据抗拉强度或抗折强度的配制要求,按第2.2.3条计算,或根据已有资料并通过试配强度试验确定。第7.3.7条 钢纤维混凝土单位体积用水量,可通过试验或根据已有经验确定;也可根据材料品种规格、钢纤维体积率、水灰比和稠度参照表7.3.7-1或表7.3.7-2选用。当掺用外加剂或混合材料时,其掺量或单位用水量应通过试验确定。第7.3.8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砂率可通过试验或根据已有经验确定,也可根据钢纤维混凝土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钢纤维体积率、水灰比等,参照表7.3.8选用。第7.3.9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稠度可参照同类工程对普通混凝土所要求的稠度确定,其塌落
21、度值可比相应普通混凝土要求值小20mm,其维勃稠度值与相应普通混凝土要求值相同。钢纤维混凝土试配配合比确定后,应进行拌合物性能试验,检查其稠度、粘聚性、保水性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若不满足则应在保持水灰比和钢纤维体积率不变的条件下,调整单位体积用水量或砂率直到满足要求为止,并据此确定用于强度试验的基准配合比。第7.3.10条 钢纤维混凝土配合比的强度试验,应根据工程要求分别进行抗压强度与抗拉强度或抗压强度与抗折强度试验。每种强度试验至少应采用三种不同配合比:其中一种为基准配合比,当进行抗压强度试验时,另外两种配合比的水灰比应比基准配合比分别减少和增加0.05;当进行抗拉强度或抗折强度试验时,另外两
22、种配合比的钢纤维体积率应比其准配合比分别减少和增加0.2%。改变水灰比或钢纤维体积率时,单位体积用水量应保持不变,可通过调整砂率来保持拌合物的稠度不变。制作钢纤维混凝土试块时,当应测定其拌合物的稠度、粘聚性、保水性和质量密度。根据测得水灰比与抗压强度的关系,可求出试配抗压强度对应的水灰比;根据钢纤维体积率与抗拉强度或抗折强度的关系,可求出试配抗拉强度或抗折强度对应的钢纤维体积率。据此可参照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技术规程确定施工配合比。第四节 搅拌第7.4.1条 钢纤维混凝土施工宜采用机械搅拌。当钢纤维体积率较高,拌合物稠度较大时,搅拌机一次搅拌量不宜大于其额定搅拌量的80%。第7.4.2条
23、搅拌钢纤维混凝土的各种材料的重量,应按施工配合比和一次搅拌量计算确定,其称量偏差不得超过表7.4.2的规定。第7.4.3条 钢纤维混凝土搅拌的投料次序和方法应以搅拌过程中钢纤维不产生结团和保证一定的生产率为原则,并通过试拌或根据经验确定。宜优先采用将钢纤维、水泥、粗细骨料先干拌而后加水湿拌的方法;也可采用先投放水泥、粗细骨料和水,在拌合过程中分散加入钢纤维的方法。必要时可采用钢纤维分散机布料。第7.4.4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应通过现场搅拌试验确定,并应较普通混凝土规定的搅拌时间延长12min。采用先干拌后加水的搅拌方式时,干拌时间不宜少于1.5min。第7.4.5条 对于零星工程,采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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