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五)爆破器材与火电厂爆破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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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五)爆破器材与火电厂爆破作业 组织编写部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劳资司主 编 部 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二、三、四、六 、 十二工程局、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 试 行 日 期:1988年7月1日第五篇 爆破器材与火电厂爆破作业目 次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爆破器材库区 第一节 安全距离 第二节 地面总库 第三节 地面分库 第四节 洞室式地下库 第五节 库区的照明及防雷装置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一节 装卸 第二节 运输 第三节 贮存 第四节 销毁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检
2、验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一节 炸药的干燥、粉碎 第二节 火花起爆药包 第三节 电力起爆药包 第四节 导爆索第六章 爆破作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爆破安全距离 第三节 装药及堵塞 第四节 起爆 第五节 瞎炮处理 第 223条 库房的结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库房的建筑应根据使用年限的要求,确定建筑等级,耐火和防火等级; 2.库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也可采用一砖半墙的砖墙承重,墙体应坚固及注意合理的布置; 3库房的门宜采用双层应外开。门的数量应根据库房的大小确定,在门的外面应设门斗; 4.库房内应具有足够的采光通风窗和地板下的通风窗口,采光通风窗的采光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应为1/25
3、1/30,采光窗台距地板高度应小于1.8m,向阳面的窗宜采用光玻璃,地板通风窗设金属丝网; 5.库内净高不得低于3m,炎热地区不得低于3.5m ; 6.库房地墙面均应平整坚实,做到防潮防腐蚀。雷管库房的地板应严密,同时铺上软垫,不得使用粘土地面。严防老鼠钻入; 7.库房屋架面做到防寒隔热和不燃烧; 8库房门前设有便于装卸用的站台,站台高度应比汽车底板高度大体相当; 9多雨地区的库房人口处设置雨棚。 第22. 4条 库区的消防设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具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库区围墙内的杂草必须及时清除。 2库区在草原和森林地区等周围修筑防火沟渠沟渠边距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沟宽为 13m,深
4、为 1m。 第 225条 库房设置防护土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土堤堤基至库房墙壁的距离为13m,对有套间的一侧可达5m; 2允许用块石或混凝土砌筑不高于0.8m的堤基,堤基上部必须用泥土、砂质粘土等可塑性和不燃材料修筑,禁止用块石、碎石和可燃材料修筑; 3土堤应高出房屋檐1m,顶部宽度不得小于1m,底部宽度应根据土堤的稳定坡度决定; 4.土堤与库房之间应设用砖石砌成的排水沟。第三节 地面分库 第231条 地面分库系便于供施工使用临时性贮存爆破材料的库房,其最大贮存量炸药不超过10t,雷管2万发、导爆索1Okm。 第232条 地面分库的安全距离标准应与地面总库相同。 第233条 地面分库应
5、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应为平房、窑洞等结构坚固的建筑物,但必须通风良好,并有防潮湿设施。 2必须有足够的防火器材,且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3照明、防雷装置应合于标准。 4.宜设简易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2m。 5应设有单独的雷管库。 第四节 洞室式地下库 第241条 地下库应建在围岩稳固的岩层或坚固的黄土层内,利用平洞与地表联通,库房必须有两个出口,库房的出口应避免直接朝向居民区,厂房和重要建筑物。 第242条 库区应根据贮存药量的规定计算确定地震危险区,空气冲击波危险区,飞石危险区。在危险区内除为库房服务的辅助设施外,不得建造厂房和从事管理工作以外的凿岩爆破作业。 第243条 平洞口应安设朝外开
6、的双扇双层门。 第2. 44条 在平洞应修建防护堤,护堤应高出平洞 1.5m ,护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洞口宽度的2/3,厚度不得小于1m,护堤的底板长度和宽度,必须根据土堤稳定坡度决定。 第 2 4 5条 洞室到平洞口的地面坡度不大于 5,距平洞口 1O0m范围内应设围墙或制丝网。 第246条 除设有装卸爆破器材用的平洞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 第247条 库房应采用不燃烧性的材料支护,巷道的支护若有木结构时应涂防火漆。第五节 库区的照明及防雷装置 第251条 各类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库房外部线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危险品库房的上空; 2库房内禁
7、止安装电灯照明,库房照明宜采用自然采光或在房外安装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 3电源的开关和保险器应设在库房外面的配电箱内。 第252条 洞室式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器材,电线应为铠装电缆。 2.电压不得超过36V。 3贮存爆破器材的洞室或岩壁上不得安装灯具,其照明靠安装在联通巷并顶板上的照明灯的投射光。 第 253条 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各种爆破器材库和覆盖层厚度小于1Om的地下库均应设置防雷装置。 第254条 爆破器材库区各类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应根据防雷等级要求设置,一般高度为 h的单支避雷针在地面的保护半径为 1.5h,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O(一次
8、防雷装置)全部金属导电部分应采取防锈、防腐蚀措施承受器的断面不小于100mm2。 第2. 55条 库房内所有金属物体要全部接地, 其电阻值不大于 5。 第256条 避雷针与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3m,每个避雷针应设单独的接地极板。 第257条 雷雨季节前,必须对防雷保护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处理。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第一节 装 卸 第311条 从事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人员,都必须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第312条 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
9、应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火把等明火照明。 第313条 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汽车、马车等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小于10m 。 第314条 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撞碰、拉拖、翻滚和投掷。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第3. 1. 5条 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每人一次以约重2530kg为限,搬运者相距不得少于3m。 第 316条 运输炸药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cm,车箱底部应铺软垫,雷管箱不许倒放或立放,层间也必须垫软垫,同一车上也不得装运两类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第317第 装有爆破器材
10、的汽车严禁在中途加油或修理。 第318条 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在雷电时间,禁止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 第319条 装车后必须在车辆上加盖帆布并用绳子绑牢,检查无误方可开车。 第3110条 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第二节 运 输 第321条 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第322条 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押运人员,外部运输必须有警卫人员护送; 2按指定路(航)线行驶; 3车(船)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或桥上(下)停留; 4车(船)应有帆布覆盖,并没有明显危险警戒标志; 5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6气温低于1O时,运输
11、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7.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8车箱船底应加软垫。 第323条“铁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爆破器材的车箱的停车线路与其它线路应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必须严格采取车辆防溜措施,其前后50m处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2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定执行。同一列车运输起爆器材时,不仅应分别装车,还应严格隔离。 3.列车运行时速不得超过 30km;调车作业时速不超过15km。 第324条 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
12、下列规定: 1雾天必须停航。 2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得小于250m。 3船头船尾设有警示牌,夜间用红灯。 4.要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5禁止用木筏运输。 对于机动船只尚须符合下列要求: 6事先切断装爆破器材船仓的电源。 7.地板和垫物无缝隙,仓口必须关闭。 8.与机仓和相邻的船仓应设有隔墙。 第325条 使用汽车、马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胶轮马车应有手闸。 2汽车的排气管应引至前面散热器的下面,并使排气孔斜向下或对地面。 3在汽车驾驶室外面两边靠近车箱的地方,应配挂两只泡沫灭火器和其它必要的灭火工具。 4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
13、的发生。 5汽车行驶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时速不得超过20km。(工区内不得超过15kmh)在弯多坡陡、路面狭窄的山区行驶,应保持时速在5km以内。行车间距;平坦道路应大于50m,上下坡应大于300m。 6途中遇雷雨停车时,应停在距树林、住宅或建筑设施200m以外的空旷地方。 7单套马车运输硝链类炸药,导火索不得超过500kg,双套马车不得超过800kg。 8. 汽车、马车车箱底板,侧板和尾板均不得有空隙,所有空隙应予以严密堵塞。严防所运爆破的微粒落在摩擦面上。 9木板上的钉子应钉入木板平面以下,并用油灰腻子抹平。 第 326条 装运爆破器材的一切运输车辆,严禁开快车或抢行。第三节 贮 存 第3
14、31条 为确保安全,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稳、牢固、整齐,堆放高度要合乎规定,留出一定的通道,以利搬运和通风检查。 第332条 库房储藏存量应小于计算允许量。 第333条 爆破器材应按下列规定堆垛:宽度应小于5m,垛与垛之间宽度为 O.70.8m,堆垛与墙壁应有O.2m的空隙,炸药堆垛高度为1.6m。不同品种的产品必须分别堆放,炸药与雷管不得同存于一库内。 第 334条 爆破材料不宜在接堆维放在地面上,最好垫上20cm高的方木和垫板,库房内禁止明火。 第 335条 施工现场不许设库房存储存爆破器材,如因施工需要,必须临时少量存放时,应会同保卫、技安部门限量贮存。 第336条 爆破器材仓库应派专人负
15、责管理,并应有保卫人员守卫。 第337条 装爆破材料的开箱不得在库房内进行,严禁在存有爆破器材库房内进行房屋修缮。 第338条 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验收、发放及统计制度。第四节 销 毁 第341条 对已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经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342条 爆破材料销毁方法: 1硝键炸药可以采用水溶,爆炸等方法。 2胶铵炸药只准采用爆破法。 3雷管销毁只准采用爆破法。 4导火索只准采用燃烧法。 5导爆索采用爆破法。 第343条 销毁工作应做好以下事项: 1销毁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以及公安保卫人员参加,并指令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销毁。
16、2销毁爆破器材应选择在天气较好的白天进行,禁止在暴风雷雨,大雪天和风向不定的天气或夜晚进行。 3销毁前,对所用的器材,起爆材料,场址及安全设备等,应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以确保安全。 4销毁前,必须在销毁地区设置安全警戒人员,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 5一切报废的爆破器材应防止在阳光下曝晒。 6销毁过清理场地时,必须在场地冷却后进行,并确保销毁完全彻底。 第344条 销毁工作必须遵守有关爆破安全的规定。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检验 第401条 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应由物资供应部门会同技术安全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协同进行,使用单位应派专人参加。每次检验后,应编制检验报告(内容包括:厂标、名称、
17、批号、箱号、试验方法和结果)。 爆破器材使用前,应有技术部门“爆破器材使用通知书”否则不得使用。 第402条 当爆破器材从制造厂家直接送到仓库,确认完好无损并附有合格证,在进行外观检查后即可验收,否则必须事先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验收。 第403条 对运输、保管不当,质量可疑及储存过期的爆破器材均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与不合格的应分开储存。禁止将不合格的爆破器材发放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 第404条 各种爆破器材的试验,应在与库区隔离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试验时,应有安全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在场。禁止单人或无组织地进行爆炸试验工作。 第405条 检验爆破器材的仪器或仪表,应进行定期检测,合格者应予加封
18、,不合格者即行维修,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否则不准使用。 第406条 导火索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每批导火索受检试样,要在不少于10的箱或篓内任意抽取20m; 2外观检查:取全样(20m)检查。凡粗细均匀(外径误差上0.1mm),无折伤变形,外壳无裂缝、发霉、油污,以及无散头露心等现象者为合格。具有上列缺点之一者为不合格; 3喷火强度试验:取0.1m长的两根,分别插入内径67mm,长200mm的洁净玻璃管内,两线段端头相距 4Omm;一根点燃后能引燃另一根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4燃速试验:取一样长的线段5根,燃速(用秒表记录)为1O0125s/m,且无断火、透火、外壳燃烧、爆声及速燃、
19、慢燃等现象者为合格。出现上述现象之一者为不合格; 5耐水性试验:取导火索约5m,两端用防潮剂浸封约5cm,并盘成内径不小于25cm的线卷,然后浸入一米深静水(水温 1030)中两个小时(塑料导火索浸 5h);将试样取出揩干,切除防潮剂浸封部分,顺取1m长试梯4根作燃速试验,符合本条第4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定性及处理:按上述方法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当有一项不合格,则该导火索应作为废品。 第407条 导爆索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每批导爆索受检试验,要分别在4个箱内任意抽取各一卷,共4卷; 2外观检查:取全样4卷检查。包皮无破损、无折伤、无油脂污垢、端部不松散,涂料及粗细均匀(外径
20、误差0.1mm)等为合格;任一卷中具有上列缺点之一则为不合格; 3起爆感爆性能试验:在试样中任取3卷切成一根3m长的索段和5根1m长的索段。先将两根1m的搭接后,再与3m的搭接以形成母索(捆扎搭长100mm);然后将余下3根1m的折成双股,按等距离垂直套结在3m的那根索上,母索上那根1m的自由端捆上1发8号雷管。引爆雷管使6根导爆索完全起爆并能爆轰完全者为合格;若虽能起爆,但爆轰不完全应重复作两次试验,仍爆轰不完全时,即认定为不合格; 4.防潮性能试验:取5m长的导爆索,两端用防潮剂密封(塑料导爆索带防潮帽),盘成直径大于25cm的索卷,放入深O5m(塑料导爆索浸深2m),温度1025的静水中
21、浸24小时,端头留在水外面。取出切成1m长的5根,用水手结连接,用雷管引爆能完全传爆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拉力试验:取动0.5m长导爆索,施加 50kg拉力,在 1min内不被拉断且仍符合本条第3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塑料导爆索耐温试验(视需要决定): 耐高温性能:50+2的条件下保温6h,仍符合本条第3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耐低温性能:在-4O+2的条件下保温 2h后,仍符合本条第3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塑料导爆索的端面药芯被火焰导火线点燃(喷)时不引起爆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定性及处理:外观检查及起爆,感爆性能试验(包括第7款),有一项不合格时,该批导爆索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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