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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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村庄规划标准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Villages(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村 庄 规 划 标 准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VillagesGB -2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年月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年 北 京前 言根据原建设部建标2007125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2、,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村庄分级和人口核定;4.村庄用地分类和计算;5.村域用地规划;6.村庄建设用地规划;7.道路交通规划;8.公用设施与工程规划;9.防灾减灾规划;10.历史文化保护和特色风貌规划;11.规划制图。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第一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直门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本标准第二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3、60号,邮编:100045)本标准参编单位: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规划研究院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河北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村庄分级和人口核定33.1 村庄分级33.2 村庄人口核定34 村庄用地分类和计算54.1 一般规定54.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54.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74.4 用地计算75 村域用地规划95.1 一般规定95.2村域土地使用95.3 村域产业布局96 村庄建设用地规划116.1 一般规定116.
4、2村庄居住用地116.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26.4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136.5绿地与广场用地147. 道路交通规划157.1 一般规定157.2 村域道路157.3 村庄道路158 公用设施与工程规划178.1 一般规定178.2 给水工程178.3 排水工程188.4 供电与通信198.5 燃气与供热208.6 环境保护和环卫设施218.7 用地竖向219防灾减灾规划239.1 一般规定239.2 防灾减灾2310 历史文化保护和特色风貌规划2610.1 一般规定2610.2历史文化保护规划2610.3特色风貌规划2711 规划制图281 总 则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
5、科学编制村庄规划,促进村庄经济、社会、环境及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质量,保护村庄风貌特色,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市、镇、乡政府驻地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庄规划。1.0.3 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村庄 village 村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2 村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Village村民委员会管理的地域。2.0.3 镇域镇村体系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
6、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 2.0.4 中心村 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提供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村。2.0.5 基层村 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中,中心村以外的村。2.0.6 村民宅基地 rural home base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3 村庄分级和人口核定3.1 村庄分级3.1.1 村庄应依据镇村体系规划分为中心村、基层村两级。 3.1.2 村庄的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在进行村庄规划时,人口数量应按表3.1.2的分
7、级确定级别。表3.1.2 村庄规模分级(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人口规模100160110002016002003.2 村庄人口核定3.2.1 村庄现状人口和规划人口的核定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根据统计口径不同,分为户籍人口、寄住人口两类,在现状调查统计和规划预测时中应按表3.2.1进行分类。表3.2.1 村庄人口分类人口类别统计范围户籍人口户籍在本村庄的人口寄住人口连续居住本村庄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和寄宿在村庄的学生3.2.2 村庄现状和规划人口规模村庄现状总人口是指规划基年的户籍人口和寄住人口之和。村庄规划总人口是指规划期末的户籍人口和寄住人口之和。户籍人口是确定村庄建设用
8、地规模的主要依据。总人口是配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工程设施的主要依据。3.2.3 村庄规划人口预测宜以现状人口为基准,结合对人口自然增长数和机械增长数预测进行综合确定。Q0=A0+B0Q1=A1+B1A1= A0+KB1= B0+P式中:Q0-现状总人口数(人); Q1-规划总人口预测数(人);A0-现状户籍人口数(人);A1-规划户籍人口数(人);B0-现状寄住人口数(人);B1-规划寄住人口数(人);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数(人);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3.2.4 规划期内村庄人口的自然增长应按计划生育的要求进行计算。机械增长宜考虑下列因素进行预测:1 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及
9、土地经营情况预测规划期内机械增长的人口数量,分析村庄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以及外来人口进入和本地人口外出情况等因素,确定村庄的人口数量;2 根据村庄的环境条件预测人口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因素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环境和生态承载力等因素,预测村庄人口的适宜规模。4 村庄用地分类和计算4.1 一般规定4.1.1 用地分类包括村域用地分类和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村域用地分类按照本标准附录A进行,村庄建设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4.1.2 村庄建设用地分类采用大类和小类两级分类体系,用地类别应采用字母和数字结合的方法表示。4.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
10、据地区不同和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4.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4.2.1 村庄建设用地共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和空闲地9大类、14小类。4.2.2 村庄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 村庄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大类小类类别名称内容和范围R居住用地包括村庄独立使用的宅基地和共同使用的宅基地R1独立使用宅基地村民户独家的使用分散式居住建筑及附属设施,不包括宅基地以外的宅间路和空闲地R2共同使用宅基地集中连片或经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11、的村民居住住宅建筑及附属设施用地,含宅间绿地、宅间路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村务管理、文化设施、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文物古迹和宗教等用地,包括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小超市、小卖铺和小饭馆等配套商业用地;信用、保险等商业服务业用地;集贸市场用地;旅游服务设施用地等M生产设施用地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M1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乡村各类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如打谷场、饲养场、晒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蔬菜大棚、养殖水域等农业设施用地M2工业生产设施用地独立设置的工业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
12、、场地、绿化等用地W仓储用地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存储建筑、堆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W1普通仓储用地存放一般物品的物流仓储用地W2危险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村庄道路及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的单位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库地S1道路用地村庄各种道路、交叉口等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的道路用地S2村庄交通设施用地村庄各类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公交首末站、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渡口、索道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公用工程设施用地村庄供应、环境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村庄给水、供电、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U2
13、环境设施用地村庄雨水、污水、固体废弃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公厕、垃圾站、危险废物处理、粪便处理设施等用地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包括消防、防洪、应急避护等安全设施用地,以及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G1公园绿地面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小游园、沿河游憩绿地、街旁绿地和古树名木周边的游憩场地等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G3广场用地以游憩、健身、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公共活动场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X空闲地位于村庄内部或边缘的尚未利
14、用的弃置地、闲置地或边角地4.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3.1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制定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4.3.2 建设用地比例村庄各类建设用地占总建设用地的比例建议按表4.3.2执行。各类建设用地取值相加不应超过总建设用地上限。表4.3.2主要建设用地构成用地类别占建设用地比例(%)居住用地507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61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812绿地与广场用地26注: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4.4 用地计算4.4.1 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4.4.2 村域图纸比
15、例尺不宜小于1:10000,村庄图纸比例尺不宜小于1:2000。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4.4.3 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2。数字统计的精度应按制图比例尺确定,1:10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数;1:500、1:1000、1: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数。4.4.4 村庄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村域规划范围应为行政村边界或自然村边界。村庄规划范围应包括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分片布局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4.4.5 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有关规
16、定。5 村域用地规划 5.1 一般规定5.1.1 充分考虑上位规划的要求,落实产业发展、用地布局、区域基础设施、生态资源保护等内容。5.1.2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5.1.3 保护村域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保护乡村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形成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人居环境。5.1.4 因地制宜,结合村域地形地貌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特征等,优化村庄居民点布局。5.1.5 村庄选址应遵循安全原则,避开各类自然灾害易发区域。5.2村域土地使用5.2.1 提倡村域土地集中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结合村庄人口规模、当地产业特点和村民生产
17、需求,合理确定村域范围内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5.2.2 结合地形地貌、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引导村庄形成与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相融合的布局形态。5.2.3 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在村域落实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和周围控制绿地;协调好村域基础设施用地与农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之间的关系。5.2.4 村域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用地结合村庄人口规模、产业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度、节约布置。公共服务设施应在村域范围内统筹布点,宜设置于规模较大或基础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村庄(自然片),方便村民使用。5.3 村域产业布局5.3.1 促进耕地规模化、集约化利用。农业用地宜向集中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可依据
18、资源环境条件优势,形成农、林、牧、副、渔等产业的特色经营和集中布局,结合农产品特点,合理安排农业生产设施用地。5.3.2 产业结合当地特点和村民需求,引导发展特色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宜集中布置,保障安全。发展乡村旅游业应与保护资源结合。6 村庄建设用地规划6.1 一般规定6.1.1 充分尊重村民意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现状村庄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以整治为主完善功能,尽量避免新增用地,避免大拆大建。6.1.2 村庄的建设用地规划应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安全适用基础上,合理安排各项设施。6.1.3 村庄景观风貌和空间格局应充分利用山、水、田、林等自然条件,以及历史形成的物质基
19、础和人文条件,体现历史文化特色、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农村特色。6.1.4 为便于村庄规划管理,应根据村庄实际情况提出建设容量和建筑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性和指导性要求。6.2村庄居住用地6.2.1 居住用地规划应按照村庄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根据不同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集中布置。6.2.2 村民宅基地面积的确定和宅基地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6.2.3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及地方风俗习惯,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控制高度、层数、朝向、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2 建筑的间距
20、应满足卫生、采光、通风和防灾的要求;3 村民住宅宜集中布置为联排、毗连等形式,有条件时可采用多层住宅形式。4 在遵守相关土地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相关规定。6.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6.3.1 根据本标准4.2规定,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类。6.3.2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结合村民习惯进行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并考虑混合使用,形成村民活动中心。6.3.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配置标准配置应符合表6.3.3.1、表6.3.3.2的规定。表6.3.3.1公益性服务设施项目配置标准设施
21、类别设施名称中心村基层村行政管理村委会教育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文化科技文化活动站(室)图书室老年活动室医疗卫生卫生所计生站体育体育活动室健身场地运动场地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站注:1 表中应设的项目; 可设的项目;为不需配置的项目;表6.3.3.2 公益性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下限指标(平方米)村庄规模分级设施名称特大型村大型村中型村小型村文化站(室)2001007050卫生所100807050幼儿园750450250老年活动室1501007050健身场地(用地面积)1000700500300备注:中心村在以上标准基础上考虑适当增长设施面积规模。6.3.4 学校、托幼建筑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远
22、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 m,出入口应避免开向主要道路及过境道路,同时应考虑服务半径的合理和使用的方便,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6.3.5 集贸设施宜设在村庄入口附近或交通方便地段。影响环境和安全的市场,应设在村庄的边缘或远离村庄设置,并应满足卫生和安全防护的要求。6.4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6.4.1 生产设施用地1 生产设施用地宜集中布置。有污染的项目应与居住用地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2 农机站、打谷场、农产品加工等的选址,应方便作业、运输和管理;3 集中畜禽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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