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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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STANDARDS电力工程部分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2006年版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2006年5月8日目录1综合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22勘测设计2.1 工艺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3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
2、74-20039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 5054199610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DL/T 441200410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DL/T 834200311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 43520041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12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DL/T 5187.1200412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2部分:煤尘防治)DL/T 5187.2200412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50352004122.2 土建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2005
3、13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2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2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2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25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2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7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30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1993 31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1999 3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199633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 DL/T 50241993 34防洪标准GB 502011994 343 施工及验收3.1 锅炉与压力容
4、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35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20043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检验)工程师资格考核规则DL/T 87420043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 5047199537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 561199538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1994 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 393.2 汽轮机机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 5011199240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电厂化学DL/T 6190.42004 43火力
5、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443.3 焊接检验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 869200442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DL/T 678199946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 820200246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 8212002471 综合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 50531996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6.2.6 发电厂
6、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7.2.2.
7、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7.2.3.1 SF6 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3.
8、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序号地 点 类 别噪声限制值dB(A)1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902主
9、厂房碎煤机等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无电话通信要求时75有电话通信要求时703电子计算机室(正常工作状态)704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705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通信室、电话总机室、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606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化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607医务室、哺乳室、托儿所、夜班人员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55注:1.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A)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2.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
10、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2勘测设计2.1 工艺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4.0.5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4.0.5)。 如低于表4.0.5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表 4.0.5 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发电厂等级规划容量MW防洪标准(重现期)2400 100、200年1)一遇的高水(潮)位4002400 1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400 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11、 注:本表指标强制。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200年。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4.0.5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如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山区
12、的发电厂,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4.0.7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1对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2对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3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 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4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
13、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5对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6度时取0.05g;7度时取0.10g;8度时取0.20g;9度时取0.40g。4.0.8 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震区;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发电厂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还应注意不要破坏自然地势和避开
14、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4.0.9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5.2.18 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高
15、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架空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应保持4.5m5.0m的净空,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在跨越铁路时,一般管线应保持离轨面5.5m的净空,当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管道时,应保持6.0m的净空。当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与铁路轨顶应保持6.55m的净空距离。6.4.5 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煤粉仓应封闭严密,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粉。煤粉仓的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粉能够顺畅自流。2 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要采取保温措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煤粉仓,应有防
16、冻保温措施。3 煤粉仓必须有测量粉位、温度,以及灭火、吸潮和放粉的设施。除无烟煤以外的其他煤种,煤粉仓必须有防爆设施。6.5.1 除氧器给水箱的安装标高,应保证在汽轮机甩负荷瞬态工况下,给水泵或其前置泵的进口不发生汽化。除氧器和给水箱宜布置在除氧间或除氧煤仓间,也可根据主厂房布置的条件,通过方案论证比较,确定其合理的布置位置。在气候、布置条件合适时,除氧器和给水箱宜采用露天布置。除氧器和给水箱如确有必要布置在单元控制室上方时,单元控制室顶板必须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灌,除氧器层的楼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6.6.4 对汽轮机主油箱及油系统,必须考虑防火措施。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事故油箱(坑)
17、,其布置标高和油管道的设计,应能满足事故时排油畅通的需要。事故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事故放油门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位置,并有两条人行通道可以到达。6.7.4 单元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及其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信号设施,严禁汽水及油管道穿越。6.9.2 主厂房内的电缆宜敷设在专用的架空托架、电缆隧道或排管内。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分开排列,有条件时动力电缆宜穿管敷设。采用架空托架和电缆隧道敷设时,还应采取防止电缆积聚煤粉和火灾蔓延的措施。6.9.4 发电厂应设置电气用的总事故贮油池,其容量应按最大一台变压器的油量确定。总事故贮油池应有油水分离设施。油量为600kg
18、及以上的屋外充油电气设备的下面,应设贮油坑。贮油坑的尺寸应大于该设备外廓尺寸,坑内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50mm的卵石层。贮油坑还应有将油排到总事故贮油池的设施。6.9.5 主厂房出入口和各层楼梯、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 汽机房和锅炉房底层两端均应有出入口;2 固定端应有通至各层和屋面的楼梯。当发电厂达到规划容量后,扩建端也应有通至各层和屋面的楼梯。是否需另设置疏散楼梯,根据国家防火规范确定;3 当厂房纵向长度超过100m时,应增设中间出入口和中间楼梯,其间距按不超过100m考虑;4 装有空冷机组的汽机房A列柱处应有通向室外的出入口;5 主厂房内的主要通道不宜曲折,宽度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楼
19、梯和出入口。7.3.4 燃用褐煤及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发电厂,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燃胶带,并设置消防设施。7.4.5 当煤的物理特性合适时,发电厂的贮煤设施可采用筒仓,并设置必要的防堵措施。当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还应设置防爆、通风、温度监测和喷水降温设施,并严格控制存煤时间。7.8.6 运煤系统建筑物的清扫应采用水冲洗或真空清扫。当采用水冲洗时,设备布置及有关工艺、建筑的设计应满足冲洗的要求,并应有沉淀和回收细煤的设施。在地下卸煤槽、翻车机室、转运站、碎煤机室和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的设计中,应有防止煤尘飞扬的措施。煤场应设置水喷淋装置。8.2.7 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
20、外)必须有防爆和灭火设施。对煤粉仓、磨煤机及制粉系统,应设有通惰化介质和灭火介质的设施。8.4.7 输油泵房宜靠近油库区,日用油罐的供油泵房宜靠近锅炉房。油泵房内,应设置适当的通风、起吊设施和必要的检修场地及值班室,如自动控制及消防设施可满足无人值班要求时,可不设置值班室。油泵房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12.4.5 测量油、水、蒸汽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可燃气体参数的测量仪表应有相应等级的防爆措施,其一次仪表严禁引入任何控制室。12.4.6 发电厂内不宜使用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仪器和仪表设备,严禁使用含汞仪表。12.6.1 热工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热工保护系统的设计应有防止误动和
21、拒动的措施,保护系统电源中断或恢复不会发出误动作指令。2 热工保护系统应遵守下列“独立性”原则:1)炉、机跳闸保护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应单独冗余设置;2)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I/O通道,并有电隔离措施;3)冗余的I/O信号应通过不同的I/O模件引入;5)机组跳闸命令不应通过通讯总线传送。6 热工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即执行“保护优先”的原则。7 保护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投保护的任何操作设备。12.6.4 锅炉应设有下列保护:4 在运行中锅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发出总燃料跳闸指令,实现紧急停炉保护:1)手动停炉指令;2)全炉膛火焰丧失;3)炉膛压力过高/过低;4)汽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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