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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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ECS XXX:2016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ound Bamboo-Framing building2016年北京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ound Bamboo-Framing buildingCECS XXX:2016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实施日期:20XX年XX月XX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6北京前言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
2、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协字2016038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规程共分为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材料、部件与设备,工程与设计,安全与防护,施工与安装,调试与验收,运营与维护。本规程的某些内容涉及专利。涉及专利的具体技术问题,使用者可直接与本规程主编单位协商处理。本规程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木材及复合材结构专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负责解释。在使用过程中
3、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解释单位。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江苏金邦睿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淮安瑞达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尔泰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内蒙古希望阳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参编人员:田灵江 尹伯悦 唐 亮 姜 娜 刘国鹏 李 林 夏建中 沈宣祥 田树春 吕有根 徐相阳 梁晓辉 付 璐 邬彩霞 叶金亮 屈 战 张继峰 孙 雷 彭有根
4、 孟庆欣 韩洪武 许景波主要审查人:目 录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1.总则92.术语92.1充电设施(charging swap infrastructure)92.2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 spot)92.3直流充电桩(DC charging spot)93.材料、部件与设备103.1一般规定103.2交流充电桩103.3直流充电桩103.4供电系统113.5计量计费系统113.6节能设备113.7充电及监控通信系统114.工程设计124.1一般规定(土建、计量、原则)124.2交流充电桩(桩群)设计134.3直流充电桩设计134.4供电系统144.5标识与标志155.安全与防护1
5、55.1一般规定155.2设施防护155.3绝缘性能165.4接地要求165.5充电安全166.施工与安装166.1一般规定166.2安装要求167.调试与验收177.1一般规定177.2系统调试177.3 工程验收198.运行与维护198.1一般规定198.2设施维护208.3拆除回收219.附录A:规程性引用文件21CONTENTSPreface错误!未定义书签。1.General Provisions92.Terminologies92.1 charging swap infrastructure92.2 AC Charging Spot92.3 DC Charging Spot93.M
6、aterial, Components and Equipments103.1 General Requirements103.2 AC Charging Spot103.3 DC Charging Spot103.4 Power Supply System113.5 Metering and Billing System113.6 Energy Saving Equipments113.7 Communication System for Charging and Monitoring System114.Engineering Design124.1 General Requirement
7、s (Civil Engineering, Metering, Provisions and Standards)124.2 AC Charging Spot(Cluster)Design134.3 DC Charging Spot(Cluster)Design134.4 Power Supply System144.5 Identification Marks and Symbols155.Protection Requirements155.1 General Requirements155.2 Facilities Protection155.3 Insulation Protectio
8、n165.4 Grounding Requirements165.5 Charging Protection166.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166.1 General Requirements166.2 Installation Requirements167.Test and Quality Acceptance177.1 General Requirements177.2 System Test177.3 Acceptance of Work198.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198.1General Requirements198.
9、2Facility Maintenance208.3Uninstallation and Recycling219.Appendix A: Standard Reference211. 总则1.1本规程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从接入电网、规划选址、工程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的全过程中的具体要求。1.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2. 术语2.1充电设施(charging swap infrastructure)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由一台或多台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组成,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并且能够在充电过程中对充电设备进行状态监控。充电设施包括自用充电设施、专
10、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2.2充电设备(charging equipment)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包括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又称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等,本规程的充电设备特指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桩。2.3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 spot)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内置通信单元。2.4直流充电桩(DC charging spot)3. 采用传导方
11、式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包括:功率单元、充电控制单元、计量单元、充电接口、通信单元、人机交互界面等。4. 材料、部件与设备3.1一般规定3.1.1居住区充电设施应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场所,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被充电的电动汽车,以保证电能能安全传输给电动汽车上动力蓄电池,即使在正常使用中有疏忽,也不应给人员和环境带来重大危险。3.1.2居住区充电设施应标准统一、通用开放,为提高设施使用率优先考虑在公共充电车位配置直流充电桩。3.2交流充电桩3.2.1交流充电桩一般系统简单,占地面积小,操作方便,可安装于居住区用于停放私家车的停车场内。3.2.2交流充电桩按安装方
12、式可分为落地式和壁挂式,两者功能相同仅其外观和安装方式不同。壁挂式交流充电桩适用于地面空间拥挤、周边有墙壁等固定建筑物的场所,例如地下停车场。落地式交流充电桩适用于空间开阔挤、周边没有墙壁等固定建筑物的场所,例如户外停车场。3.2.3交流充电桩应具备显示指示单元,能显示运行和充电状态,并具有急停开关操作接口,并具备过流、短路、漏电保护等功能。3.2.4交流充电桩应具备完善的通讯功能,可根据需要上传交流充电桩的运行状态参数,接受远程控制命令。3.2.5交流充电桩应内置交流计量装置,并满足GB/T28569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标准。3.3直流充电桩3.3.1直流充电桩输出功率大,输出电压高,
13、构成复杂,主要作为专用或公用充电设施安装于小区公共停车位(含配属商业设施公共停车位),实现电动汽车快速充电。3.3.2直流充电桩应具备可靠便捷支付功能,如移动支付、刷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3.4供电系统3.4.1充电设施宜就近接入公网变压器或居住区自有变压器低压侧,保证末端压降应满足充电要求。对老旧小区改造,当负荷余量不足时,宜利用预约充电或集群管理实现充电负荷转移,或增加带有储能装置的分布式发电系统。3.4.2在新建居住区设置充电设施时,充电设施的用电负荷应纳入变压器总容量中。3.5计量计费系统3.5.1计量计费系统主要由计量部分和计费部分组成。3.5.2交流充电桩计量装置应符合GB/T 2
14、8569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的要求,直流充电桩计量装置应符合GB/T 29318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能计量的要求。3.5.3计量装置应连接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输出端和被充电电动汽车之间;电能计量装置和被充电电动汽车蓄电池之间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3.5.4计费应具有实时性,计费数据应准确可靠并可追溯。3.6节能设备3.6.1新建、改扩建居住区充电设施,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新能源发展规划、区域电网消纳能力等因素,可采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系统等节能设备,并纳入到整个充电设施的设计中。3.6.2分布式光伏系统设计时应结合充电设施的负荷要求、建筑物使用功能、电网并网条
15、件、运行方式、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规程CECS 418-2015。3.6.3储能系统设计时宜采用一体式的箱变结构,应与居住区用地规划、电动汽车负荷需求、配电网容量及接入等要求匹配;发挥储能系统削峰填谷、应急充电等作用,减少负荷波动。3.7电动汽车运营监控平台3.7.1运营监控平台作为充电设施自动化的核心,主要负责充电设备的状态监控和数据交互。3.7.2充电桩应能接入电动汽车运营监控平台,对于分散式户外充电桩宜采用无线通讯方式接入,对于集群式或地下室分散式充电桩可采用有线通信方式实现接入,为减少通
16、信线缆预埋施工,宜采用宽带电力线载波。5. 工程设计4.1一般规定(土建、计量、原则)4.1.1充电设施设计、施工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4.1.2充电设施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技术监督检验部门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和材料。4.1.3充电设施设计应防火安全、用电安全、充电安全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4.1.4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3和GB50054的要求。4.1.5
17、充电设施的噪音限值应满足GB3096中的相关规定,如不能达到上述规定要求时,充电设施应采用降噪技术措施。4.1.6充电设备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充电和通行,同时应采取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4.1.7充电设施设计应保证安全性,符合GB 50229、GB 50016、GB 50016和GB50045的有关规定。4.1.8充电设施应在醒目地方明确提供以下信息:导向标志、充电位置引导标志与安全警告标识等。4.1.9新建居住区的充电设施应与其他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条件包括需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
18、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4.1.10居住区建成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表1:充电车位配置数量表 城市类别项目 小城市(人口小于20万)中型城市(人口大于20万,小于50万)大型城市(人口大于50万,小于100万)特大城市(人口大于100万)充电车位数量(占总车位数比例)10%12%14%16%直流充电车位数量(占总充电车位比例)2%2%3%5%4.2交流充电桩(桩群)设计4.2.1交流充电桩充电接口应提供 AC220V、32A 的可靠的交流电源的能力:4.2.2电源进线宜采用阻燃电缆及电缆护管,并应安装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空气开关。4.2.3成组布置的交流充电桩宜采用链式供
19、电。4.2.4交流充电桩的配电系统应尽量做到三相负荷平衡、各相负荷矩相等。4.2.5可采用落地式或壁挂式等安装方式。落地式充电桩安装基础应高出地面0.2m及以上,必要时可安装防撞层。4.2.6交流充电桩安装时,占地面积不宜超过400cm*300cm,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4.3直流充电桩设计4.3.1直流充电桩宜作为专用充电设施或公用充电设施,安装地上及XXXX在居住区公共停车位。4.3.2直流充电桩输出功率不宜大于30kW。4.3.3可采用落地式或壁挂式等安装方式。4.3.4室内安装的直流充电桩占地位置不宜超过600cm*400cm,宜选用左右通风的充电设备,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4.3.5
20、室外的充电桩宜采取必要的防雨和防尘措施。4.3.6直流充电桩充电接口应在结构上防止手轻易触及裸露带电导体。充电连接器在不充电时应放置在人不轻易触及的位置。4.3.7采用 0.4kV 供电,配备计量计费系统。4.3.8直流充电桩应采用380 V电压等级供电,如选用220V电压等级供电,应考虑三相负载平衡。4.3.9室外充电桩应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室内充电桩应根据现场的情况,选用落地式或壁挂式。落地式充电桩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壁挂式充电桩可采用下进线方式,也可采用侧进线方式。4.3.10直流充电桩宜采用放射式,也可采用链式供电4.4供电系统4.4.1充电站供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
21、计规程GB50052的有关规定。4.4.2供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程(GB50053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和调试。4.4.3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GB 50054-1995的规定。4.4.4埋地敷设的地下电力管线严禁平行敷设于现有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各电力管线、电力管线与其他市政管线之间的平行或交叉距离,应满足GB 50289-1998的要求。4.4.5主要电气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认证标志。4.4.6充电设施总的用电负荷应不超过负荷容量,如超过总
22、的容量,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措施。4.4.7充电设施用电负荷可采用三级电力负荷。4.4.8充电设施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相电源上的接入充电桩数选取,需要系数推荐值见表二表二 需要系数推荐值充电桩数361014182225101200以上需要系数(k)10.730.580.470.440.420.40.350.30交流充电桩的负荷S=U*I,其中U为额定电压,I为额定电流。直流充电桩负荷S=U*I/.其中U为额定输出电压,I为额定输出电流,为转换效率(默认取0.92)。总的充电负荷:S=S1+S2+Sn总的配电容量=k*S.其中k为需要系数4.5标识与标志4.5.1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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