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审查要点(强制性条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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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工程审查要点(强制性条文)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 3.4.2 道路建筑界限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3 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各种机动车:4.5M;小客车:3 .5M;非机动车:2.5M;行人:2 .5M 13.3.4 对长度大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严禁在同一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对长度小于等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二、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2012 4.4.5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
2、 三、城市快速路设计规范 CJJ 129-20093.0.5 快速路的交通管理设施及服务设施应与道路配套设计,并保证交通正常运行。3.0.9 快速路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5.4.1 快速路的上下行快速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中间带分隔,中间带应由中央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9.3.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路堤高度符合表9.3.1所列数值的,(以边坡控制)1M范围有水域的路段两侧,上跨的立交主线或匝道路段两侧,立交进、出口匝道的三角地带及匝道小半径的路段两侧。9.3.4 当快速路主线整体式断面的中间带宽度小于12M时,必须在中间带两侧设置防撞护栏或防撞墩。四、城镇道路路面设计
3、规范 CJJ 169-20126.2.5 水泥混凝土的强度应以28d龄期的弯拉强度控制。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不得低于表6.2.5的规定。 重型 5.0 MPa ; 中型 4.5 MPa; 轻型4.5 MPa五、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范 CJJ 152-20104.3.3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路面1.2 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5.5.1 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变速车道。6.2.9 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严禁有任何妨碍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应符合表6.
4、2.9的规定。六、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 50688-20115.1.5 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7.1.2 防护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且不应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7.1.3 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8.2.8 交通信号及其安装支架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10.3.2 条3款 道路交叉口采用对角过街时,必须设置人行全绿灯相位。11.1.1 城市道路应设置人工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工程审查要点(一般性条文)一、平面设计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6.2
5、.1 平面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6.2.2 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本条规定。6.2.3 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6.2.4 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设缓和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6.2.5 由直线段的正常路拱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设置超高缓和段。6.2.6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并应设置加宽缓和段。6.2.7 视距应符合本条规定。6.2.8 分隔带及缘石开口应符合本条规定。2、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 CJJ129-20096.1.2 快速路线形应与桥隧构筑物协调,并应符合本条规定。6.2.1 快速路最长直
6、线和最短直线的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6.2.2 圆曲线半径、最小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6.2.3 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缓和曲线应采用回旋线,缓和曲线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6.2.5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设置超高最小半径时,应在圆曲线上设置超高,最大超高坡度与合成坡度应符合本条规定。6.2.6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每条车道加宽值应符合本条规定。6.2.7 快速路每条车道的视距应符合本条规定。二、纵断面设计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6.3.1 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本条规定。6.3.2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
7、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设施。6.3.3 道路纵坡最小坡长应符合本条规定。6.3.4 道路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本条规定6.2.5 非机动车车行道纵坡大于或等于2.5%时,最大坡长应符合本条规定。6.3.6 各级道路纵坡变化处应设置竖曲线,其设置要求应符合本条规定。6.3.7 在设置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符合本条规定。6.4.2 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2、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 CJJ129-20096.3.1 纵断面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6.3.2 纵坡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6.3.3 快速路最小坡长与最大坡长应符合本条规定。6.3.
8、4 快速路竖曲线最小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6.1.3 平纵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三、横断面设计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3.4.1 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本条规定。5.3.2 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本条规定。5.3.4 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5.3.5 分车带的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5.3.6 当快速路单向机动车道数小于3条时,应设不小于3.0m的应急车道。当连续设置有困难时,应设置应急停车港湾,间距不应大于500m,宽度不应小于3.0m。5.3.7 路肩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5.4.2 单幅路应根据道路宽度采用单向或双向路拱横坡;多幅路应采用由中线向两侧的双向路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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