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316《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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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 ICS 备案号:26714-2009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T 3162009 城镇供水服务 Customer service for public of city water supply 2009-10-19 发布 2010-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CJ/T 316-2009 目 次 前言 .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4.1 安全性. 2 4.2 及时性 . 2 4.3 便利性. 2 4.4 准确性 . 2 4.5 透明性 . 2 5 水质.
2、 2 6 水压. 2 7 新装服务. 3 8 管道施工. 3 9 抄表收费. 3 10 售后服务. 3 11 信息服务. 4 12 服务形象. 4 13 投诉处理. 4 14 应急服务. 5 15 服务质量评价方式. 5 15.1 企业内部评价体系 . 5 15.2 社会评价体系 . 5 15.3 指标评价 . 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指标计算方式详解 . 6 出厂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6 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6 管网压力合格率 . 6 电话接通率. 6 售后服务及时率 . 6 投诉处理及时率 . 6 条文说明7 - I - CJ/T 316-2009 前 言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
3、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自来水市北有限公司、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上海市供水管理处、天 津市供水管理处、天津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杭州市水业集团公司、桂林市自来水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明吉、周亚宁、胡碧君、袁志蓉、殷荣强、张迎五、石宁漪、郑加祥、邹建 国、安丽蓉、徐梅、马福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I - CJ/T 316-2009 城镇供水服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水压、新装服务、管道施工、抄表收费、售后服务、信息服务、服务形象、 投诉处理、应急服务的服务规范及服务质量评价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供
4、水单位向城镇单位或居民提供的供水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78.1 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 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 第1部分:规范(GB/T 778.1-2007,idt ISO 4064-1:2005) GB/T 778.2 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 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 第2部分:安装要求(GB/T 778.2-20
5、07,idt ISO 4064-1:2005)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5624.1-2003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 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 19000-2000,idt ISO 9000:2000)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19001-2000,idt ISO 9001:2000 GB/T 20000.1-2002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CJJ 58-2007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
6、准 CJ/T 224 电子远传水表 CJ 266 饮用水冷水水表安全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供水 water supply 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指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事业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生产和 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指城镇有关企业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或 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3.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 管道向用户供水。 CJ/T 206-2
7、005,定义3.5 1 CJ/T 316-2009 3.3 供水服务 water supply service 指为满足客户用水的需要,供水单位与客户接触的活动以及供水单位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注:改写自GB/T 15624.1-2003 3.1 3.4 供水单位 service organization 指提供供水服务的城镇供水企事业及二次供水单位等。 3.5 服务标准 service standard 指规定服务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GB/T 20000.1-2002, 3.6 客户 customer 接受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注:改写自GB/T 19000-2000。 4
8、总则 4.1 安全性 供水服务应符合安全性原则: 不得因水质、水压和停水等问题对客户身体健康及生产、生活等构成影响及危害 为社会公共危机处理提供供水方面的安全保障。 4.2 及时性 供水单位应在承诺的服务期限内提供服务。 4.3 便利性 供水单位应提供方便客户的用水申请、收费、报修等办理方式以及相关服务流程、服务联系渠道等。 4.4 准确性 供水单位应准确计量、抄表及收费。 4.5 透明性 供水单位应提供水质、水压等供水信息,公开新装自来水、投诉等服务办事制度。 5 水质 5.1 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 规定,饮用安全。 5.2 水质监测的采样点选择、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以及水质检验项目合
9、格率应按CJ/T 206 要求执行, 其中,出厂水水质9 项各单项合格率不应低于95%,管网水水质7 项各单项合格率不应低于95%。 5.3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和处理要求应按GB 17051 要求执行。 6 水压 6.1 供水单位应保障持续不间断供水。 6.2 供水水压应符合CJJ 58-2007 条的要求,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0.14Mpa,管网 压力合格率不应小于97%。 6.3 由于工程施工、管道维修或检修等原因需计划性停水或降低水压,应提前24h 通知受影响的客户, 并按时恢复供水。停水或降压超时应再次通知客户。通知内容包括: 停水或降压原因; 停水或降压范围; 2 CJ/T 31
10、6-2009 停水或降压开始时间; 恢复正常供水时间。 6.4 若停水时间超过24h 以及计划性停水超时,宜向居民客户提供临时供水。 7 新装服务 7.1 供水单位应设置受理客户申请新装自来水的接待场所,宜与售后服务的营业厅整合。 7.2 供水单位应制定新装自来水业务办理流程,流程可主要包括: 前期咨询、申请受理、现场查勘、内部给水方案审核、接水方案设计、工程费用收取、供用水 合同签订、管道和水表安装、通水验收等业务环节; 各业务环节的接待时间、负责部门、办事准则和办理期限。 8 管道施工 供水管道维修、安装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施工现场: 设置分隔设施,必要时应设置施工铭牌;
11、 必要时设置供车辆及行人通行的临时通道,通道应牢固、可靠; 夜间设置示警灯或照明灯; 保护相邻地下设施。 b 施工环境: 采取临时排水、控制扬尘、减少噪声、清冰防滑等措施; 施工材料及土方堆放、机具停放整齐; 施工完毕应回填沟槽,清理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恢复路面。 9 抄表收费 9.1 选用的水表应符合GB/T 778.1 及CJ 266 的要求;选用的远传水表应符合CJ/T 224 的要求。水表 安装应按GB/T 778.2 的要求执行。 9.2 供水单位应对水表执行强制检定,调换水表前应事先告知客户。 9.3 供水单位应按照规定周期准确抄表计量,可通过账单提示等方式告知客户下次抄表时间。若
12、需要 变更抄表周期,应事先通知客户。 9.4 水费结算水量应以水表计量为依据,并根据水费单价计算水费后开票。水费单价应按照物价管理 部门制定的水价执行。 9.5 抄表收费信息应正确、清晰地告知客户。 9.6 供水单位宜提供方便客户缴费的收费方式。 10 售后服务 10.1 供水单位应建立24h 服务电话,以及营业厅、信函等服务渠道,宜建立传真、网站、电子邮件、 短信等多媒体售后服务渠道及自助服务方式。 10.2 售后服务渠道应保持通畅,其中: 电话服务:应做到铃响三声有应答,电话接通率应达到95%; 营业厅服务:客户最长等待时间不宜超过15min; 信函及其他多媒体服务:宜在收函后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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