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64520550DLT 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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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的旧标准:SDJ 275-8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s for engineering acceptanceof hydropower station capital construction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号:国经贸电力20001048号2000-11-03发布 2001-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机构及职能进行了改革、调整,水电建设体制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自营建设体制逐步过渡到项目法人负
2、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承包制,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已处于主导地位,所以1988年原能源部、水利部颁发的SDJ27588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原验收规程)已无法适应需要。为此,原电力部于1996年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改进意见(电水农1996549号文),提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要进行若干专项验收,并取消初验。原电力部于1998年颁发水电站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 (电综1998219号文),再一次明确水电工程在下闸蓄水和竣工验收前均必须进行工程安全鉴定。1998年3月,原电力部撤消,电力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9年颁发水
3、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验收方式改为宏观管理,政府主要负责对涉及工程安全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暂行规定加大了项目法人的职责,明确工程截流和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并明确需进行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的要求;还明确国家不再直接组织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机构,改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以,1988年颁发的原验收规程急需修订。 本规程修订工作从1995年开始酝酿。1997年2月原电力部召开修订验收规程研讨会,提出很多修订意见,在此基础上,1997年6月完成初稿;1998年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分发建设(监理) 、设计、施工等单位征
4、求意见;1999年底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暂行规定和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00年4月根据审查会上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成了报批稿。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F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本善、吴远海、付元初、许松林、李卫东。 本标准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总则 4 工程截流验收 5 工程蓄水验收 6 机组启动验收 7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8 工程
5、竣工验收 附录A(标准的附录)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B(标准的附录)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标准的附录)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标准的附录)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标准的附录)申请验收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附录F(提示的附录)水电站工程文件整编及归档要求条文说明1 范 围1.0.1 本标准适用于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水利枢纽等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在250MW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也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1.0.2 列入地方建设计划或在地方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本标准使用
6、于工程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2 引 用 标 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0609.31989 技术制图 复制图的折叠方法 GB/T118211989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118221989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DA/T15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DL 50793 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 国务院令77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1327 国档发19
7、92 4号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92317 国档发1992 8号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199256 档发字1997 20号 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1997728 建发施字198250号 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委员会 198228 能源办1991 231号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318 电综1998 219号 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
8、全鉴定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83183 总 则3.1 验 收 目 的3.1.1 为加强水电工程的验收管理,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程。3.1.2 水电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协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和正常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效益。3.2 验 收 依 据3.2.1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及项目立项、开工文件。3.2.2 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3.2.3 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跨江大桥、通信等非水电专业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特别是要移交给有关
9、部门使用管理的,应遵循有关部门的验收法规进行。3.3 验 收 组 织3.3.1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3.3.2 工程蓄水验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会同有关省级政府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3.3.3 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3.3.4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分别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组织;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
10、委员会由有关省级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3.3.5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3.3.6 国家经贸委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3.4 争 议 处 理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报告)的附件,同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
11、由验收委员会报请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或国家经贸委决定。重要技术问题可组织国内专家协助决策。4 工 程 截 流 验 收 工程截流是指在枯水期截断河道主流,迫使河水从导流建筑物或预留的通道绕过基坑向下游宣泄。工程截流前应进行验收。 非主河道截流,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4.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4.1.1 导流工程已基本建成。包括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可以过水,且过水后不会影响未完工程的继续施工。4.1.2 主体工程中与截流有关部分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4.1.3 已按审定的截流设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机械、道
12、路、备料和应急措施等。4.1.4 安全度汛方案已经审定,措施基本落实,上游报汛工作已有安排,能满足安全度汛要求。4.1.5 截流后雍高水位以下的库区移民搬迁已完成;施工度汛标准洪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安置计划正在实施,所需资金基本落实,且能在汛前完成。4.1.6 通航河流的临时过船、漂木问题已基本解决,或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4.1.7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见附录E。4.2 工程截流工作计划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截流时间前将工程截流工作计划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附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4.3 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4.3.1 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报告,听取承担导截流工
13、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库区移民工作汇报等,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报告。4.3.2 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4.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已具备。4.3.3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3.4 提出工程截流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4.4 验 收 鉴 定 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名单, 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省级政府备案。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5 工 程 蓄 水 验 收 工程蓄水是指截断通过导流建筑物的水流,拦河大坝开始挡水,水库蓄水,标志着主体工程
14、即将发挥效益。工程蓄水前应进行验收。 拦河大坝导流底孔下闸封堵或永久泄水建筑物关闸抬高蓄水位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5.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5.1.1 大坝基础和防渗工程、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的高程、坝体接缝灌浆等形象面貌已能满足水库初期蓄水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水库蓄水后不会影响工程的继续施工及安全度汛。5.1.2 引水建筑物的进口已经完成,拦污栅已就位,可以挡水。5.1.3 水库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蓄水、泄水所需的闸门、启闭机已安装完毕,电源可靠,可正常运行,控制泄水,调节库水位。5.1.4 各建筑物的内外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 并已
15、测得初始值。5.1.5 导流建筑物的封堵门、门槽及其启闭设备,经检查正常完好,可满足下闸封堵要求。5.1.6 初期蓄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基本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保护已得到妥善解决;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经完成;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5.1.7 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道路、通信、堵漏和应急措施。5.1.8 为保证初期运行的安全,已制订水库调度和度汛规划,水情测报系统已能满足初期蓄水要求,可以投入运用;水库蓄水期间的通航及下游因断流或流量减少而产生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5.1.9 生产单位的准
16、备工作已就绪,已配备合格的操作运行人员和制订各项控制设备的操作规程,生产、生活建筑设施已能满足初期运行的要求。5.1.10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下闸蓄水的明确结论。库区移民初步验收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并有库区移民不影响工程蓄水的明确结论。5.1.11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见附录E。5.2 验收申请和批复5.2.1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蓄水时间前9个月,向国家经贸委报送蓄水验收申请报告,蓄水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蓄水验收计划安排; 2 有关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名称; 3 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5.2.2 国家经贸委在接到
17、验收申请报告后1个月内,负责下达工程蓄水验收任务,指定安全鉴定单位,确定库区移民初步验收的负责单位,批准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的要求。5.3 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5.3.1 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工程度汛措施计划报告,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工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汇报。5.3.2 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5.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5.3.3 对个别尚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3.4 检查次年工程安全度汛措施和度汛标准。5.3.5 提出
18、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5.4 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省级政府备案。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6 机 组 启 动 验 收 水电工程的每一台水轮发电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后,在移交生产单位投入初期商业运行前,应进行启动试运行和验收。6.1 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6.1.1 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和引水、尾水系统已按设计文件基本建成,或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已能满足初期发电的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且库水位已蓄至最低发电水位以上。待验机组进水口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
19、启闭要求。6.1.2 尾水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其他未安装机组的尾水已用闸门或闷头可靠封堵;尾水围堰和下游集渣已按设计要求清除干净。6.1.3 厂房内土建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要求基本建成,待验机组段已作好围栏隔离,各层交通通道和厂内照明已经形成,能满足在建工程的安全施工和待验机组的安全试运行;厂内排水系统已安装完毕,经调试,能可靠正常运行;厂区防洪排水设施已作安排,能保证汛期运行安全。6.1.4 待验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包括风、水、油系统已全部安装完毕,并经调试和分部试运转,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全厂共用系统和自动化系统已经投入, 能满足待验机组试运行的需要。6.
20、1.5 待验机组相应的电气一次、二次设备经检查试验合格,动作准确、可靠,能满足升压、变电、送电和测量、控制、保护等要求,全厂接地系统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规定。机组计算机现地控制单元LCU已安装调试完毕,具备投入及与全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通信的条件。6.1.6 升压站、开关站、出线站等部位的土建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满足高压电气设备的安全送电;对外必需的输电线路已经架设完成,并经系统调试合格。6.1.7.厂区通信系统和对外通信系统已按设计建成,通信可靠。6.1.8 消防设施满足防火要求。6.1.9 负责电站运行的生产单位已组织就绪,生产运行人员的配备能适应机组初期商业运行的需要,运行操作规程已制定
21、,配备的有关仪器、设备能满足机组试运行和初期商业运行的需要。6.1.10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见附录E。6.2 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机构组成6.2.1 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应在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6.2.2 试运行指挥部由安装机组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生产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负责编制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组织进行机组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检修等工作。6.2.3 验收交接组由项目法人担任组长,生产单位、主要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负责土建、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质量检查,以及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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