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山临海项目.(国家海域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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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介中国青岛崂山区北海岸2000亩土地项目,位于中国青岛东北部崂山区,该土地是连体完整的2000亩整块地,东临崂山景区公园,北临大海,约2.6海里处是远山。项目方位正南正北,北红线是一弧线,紧邻青岛北海岸线,三面环山环水。紧靠崂山风景区,面临青岛北部海域,远山近水,风景极佳。 “崂山临海居住项目”是距青岛市区较近罕有的大型景观社区。青岛崂山临海居住项目位置示意图项目费用:总计约 万元人民币/亩,后期费用:青岛海洋局每亩项目收费:9万元人民币/亩;青岛国土局目前每亩项目收费:6万元人民币/亩;青岛市海洋局审批范围是:25公顷(约750亩)。海洋局批准的“海域使用证”用途是“建设用地”。办理海域使
2、用证的程序:1. 出具环评报告2. 海洋专家评审3. 海洋局批准4. 用地单位回填(回填费海洋局负责(小于9万)市土地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用海域使用证换发土地证(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三章
3、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
4、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5、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 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
6、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第十二条 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
7、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条 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
8、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
9、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
10、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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