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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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一章 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1第二章 规划编制管理4第一节 一般规定4第二节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6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修改7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8第一节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8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9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10第一节 建筑基地规模及出入口控制10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2第三节 建筑间距14第四节 日照控制19第五节 建筑离界及退让22第六节 城市道路绿地与建筑基地绿地控制25第七节 建筑设计相关规定28第八节 停车场配建规定30第九节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36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37第一节 道路交通37第二节 给水工程48第三节 排
2、水工程52第四节 供电工程56第五节 通信工程60第六节 燃气工程61第七节 输油管道工程65第八节 管线综合67第九节 附属设施71第六章 城市景观环境管理71第一节 城市建筑景观71第二节 临街建筑景观72第三节 临各类景观风貌地区建筑景观74第四节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74第七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76第八章 批后管理80第一节 一般规定80第二节 规划放线、验线81第三节 规划验收84第九章 附 则8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
3、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乡规划,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控制要求,将规划建设区划分成不同的功能组团,在不同功能组团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功能组团的规划控制指标。第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
4、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乡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第一章 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六条 本市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采用1998年郴州坐标系, 1985国家高程基准。特殊地区采用其他坐标系和高程系时,应与1998年郴州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第八条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规定。第九条 城乡规划基础测量
5、包括首级平面控制网测量、首级高程控制网测量、基本地形图测绘。城乡规划基础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本市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度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投影长度变形值应小于2.5cm/km。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应当为四等(或GPS-D级)及以上等级。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及技术规定;(二)本市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为四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及技术规定;(三)平面控制网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布设原则,并应顾及工程的特点。测量方法可采用GPS测量、导线测量、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和边角测量等方法;(四)基本地形图应进行定期更
6、新或逐步实现动态更新,保持基本地形图的现势性。基本地形图的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其中1:5000和1:10000地形图采用国家基础测量成果,并且应当采用国家相应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及图幅分幅编号和数字测量方法,建立数字地形图库; (五)城市总体规划、厂址选择、区域位置、重大方案比较等宜选用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等宜选用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地下管线和地下普通建(构)筑工程、工程项目的施工总平面图设计,规划定点等宜选用1:5001:1000比
7、例尺地形图。根据规划建设实际需要进行专项测绘工作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工程测量:指为满足城乡规划的实施所进行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及建设用地地形图测量;日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规划竣工测量。规划用地红线界址点测量;规划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的规划放线(定线)测量;电力、电信、煤气、自来水、排水、工业管线等管线工程的规划放线(定线)测量;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二)规划监督测量:包括验测平面位置;验测高程、高度;规划面积测量; (三)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测量规范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
8、求。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资料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数字资料库和地理信息数据库,向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目录及成果,并实现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二章 规划编制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根据特别功能要求而编制的区域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和镇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滚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为优化功能布局和完善城镇功能,城市应根据需要编制各类专业(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编制历史文化
9、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第十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满足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各项法律法规、编制审批办法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达到规定的深度。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应满足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要求。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应满足镇规划标准的要求,其中镇区、乡驻地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足2平方公里的,镇区规划、乡驻地规划要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满足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要求。村庄规划分为村域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其中村庄建设规划要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风景名胜区规划应满足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要求。历史文化名城
10、、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满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要求。第十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由相应的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建设、国土、水利、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由业主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11、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共同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城乡规划、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实行分级审批。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中心城区专业(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总规、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批按相关规定执行
12、。第二节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十七条 在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设计的单位及相应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职称、执业资格和工作年限。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和十五年以上行业工作经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区域规划、城市专业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13、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和十年以上行业工作经历;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和五年以上行业工作经历。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要求,按其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第二十条 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或调整的理由。(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变更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的基本情况,征求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市规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变更或调整的必要性、规划方案的合
14、理性进行论证。(三)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本地的主要媒体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四)经专家论证、听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的建议,并附变更或调整申请报告、变更或调整方案、修改后的变更或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提交市规委办公室。(五)由市规委主任召集或委托市规委副主任召集市发改、监察、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财政等相关单位审议。市规委审议通过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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