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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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目 录第一部分 总则1 总则 2 第二部分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 3 居住用地 17 4 公共设施 23 5 工业用地 33 6 仓储用地 35 7 城市绿地 37 第三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2 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47 10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50 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4 第四部分 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12 交通设施 58 13 给水工程 68 14 污水工程 74 15 雨水工程 77 16 电力工程 79 17 通信工程 85 18 燃气工程 89 19 管线综合 92 第五部分 其它设施20 环
2、境卫生 97 21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01 第六部分 附录附录A 建筑间距的计算 111 附录B 建筑高度的计算 112 附录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14 附录D 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118 附录E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119 附录F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20 附录G 珠海市主要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 123 附录H 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 130 附录I 名词解释 131 附录J 本标准用词说明 13512 第一部分 总则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 总则 1. 1 为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
3、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1. 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经济发达地区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珠海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 3 在珠海市行政区范围 珠海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 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珠海市规划局。1. 6 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第二部分 城市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居住用地
4、3公共设施 4工业用地 5仓储用地 6城市绿地 74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及城市用地统计工作。2.1.2 城市用地分类应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适当兼顾其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2.1.3 城市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并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共分为11大类、59中类、88小类。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
5、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5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珠海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6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2.1 7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2.18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2.1 9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2.1 10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2.11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2.1 12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2.1 1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2.1 14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续表2.1 15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
6、.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表2.2.3 16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2.2.
7、417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 居住用地 3.1 布局准则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3.1.1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0章的规定。 3.2 规划标准 3.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3.2.2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
8、第4章的规定执行。3.2.3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18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人均居住用地规划控制指标(m2人) 表3.2.3各条的规定同。 3.2.4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2.4的规定进行控制。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m2) 表3.2.43.2.5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3.2.5进行用地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 表3.2.519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2.6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3.2.6所列项目。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表3.2.620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9、与准则33 开发控制3.3.1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3.3.1的规定。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表3.3.1 3.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3.2.2.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3.3.2.2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3.3.2.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3.3.2.4 零
10、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10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3.3.2.5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车库为主。 3.3.2.6 零散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应符合表3.3.2.6的规定。零散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表3.3.2.62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4 住宅区道路 3.4.1 规划准则3.4.1.1 住宅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 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场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3.4.1.3 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用原有历史文化价值
11、的街道。3.4.1.4 应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3.4.2 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3.4.2.1 居住小区 住宅区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3.4.2.3 当住宅区道路纵坡在8%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置步行梯道。3.4.2.4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4.2.4的规定。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3.4.2.422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4.2.5 住宅区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规定,宜为912米,最小可采用9米,或满足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会车最小视距为30米,停车视距为1520米;住宅
12、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3.4.2.6 住宅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横坡宜为1%2%。3.5 3.5.13.5.23.5.33.5.43.5.4.13.5.4.23.5.4.3 住宅区绿地 住宅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新建住宅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旧区改造不应低于30%,别墅区不应低于45%。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基础栽植的大乔木、小乔木和灌木与住宅外墙的最小距离分别为5米、3米和1.5米;应鼓励墙面垂直绿化、屋顶
13、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 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 住宅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公共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住宅区应设置集中布置的公共绿地,其中居住小区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2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4 公共设施 4.1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1.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
14、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4.1.2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片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五级配置。片区的人口规模为1020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 4.2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2.1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4.2.2 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15、。4.2.3 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4.2.4 市级和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和影剧院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4.2.5 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市、区级体育中心。全市要建成一处设施齐全、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广场,各区应建有“一场一池一馆”(体育场、游泳池、体育馆)。4.2.6 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设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2
16、4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4.2.7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4.3 片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3.1 片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4.3.24.3.34.3.3.14.3.3.24.3.3.3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4.3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片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4.3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片区、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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