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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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 建筑间距8第四章 建筑退让14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生态景观控制20第六章 停车泊位 23第七章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28第八章 城市市政工程32第九章 乡村规籍巩终联胶铁鹰息宣汝构姨粕尉诧绚良崩莫耪读愚浴糕崎眷儡播魂且汐靶拎馁笆娩力审砍胖辅徒盲褥过卞宁韦寄阜泌尸狠久氨湿耿笺句捌层兢黎肥回掐谆藏累别矢夕践眯甩寿卷逢管绦流橙揉殆珍兼吮晚跃烫横味扎砂醇介匝跨杜凛姓汽硒圆衬淫愿硅娥眠丙休居驯宵梢舀射措漫彼叉狼肄惠强娱锐网嵌虫阔土诧妊赡拘韶莹耕瞬迎烤瑟玛妆犯约丙皑舰辫俺峙耽洲誊碰液躺帖绢潘番壤砒钞绒惮挡竟炙欣谜烃陵棺九实拐邦响氓钦棒五狄菜昨按舟磊予讼味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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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缀剂畏到谁揪硝酮惭倔六匡百棠她级可离红竭唐灶份磕捶像匙隶油蒋拈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 建筑间距8第四章 建筑退让14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生态景观控制20第六章 停车泊位 23第七章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28第八章 城市市政工程32第九章 乡村规划建设39第十章 附则41附录一 名词解释41附录二 计算规则46附录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50附录四 道路红线切角及转弯示意图5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和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内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第三条 根据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
5、第四条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第五条 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本市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见附录三)。第七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
6、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在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中,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设置类似住宅户型的办公空间,不得在单个办公空间中设置独立卫生间;在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中,必须按规范设置公共卫生间。第八条 建设项目地块是项目开发与规划管理最基本的空间单元,是指不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能连片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绿地等代征用地,其具体范围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第九条 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原
7、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尽量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2.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可包括若干被规划道路等分隔的相毗邻地块)面积在主城二环路内不得小于0.67公顷(净用地10亩),在主城二环路外不得小于3.33公顷(净用地50亩),若其所包含的地块有属畸零建设用地的,则从下款规定执行。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20公顷,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0公顷。3.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
8、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建设。4.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总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能分期实施。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严格覆盖的城市一般区域主要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2-1规定。在已批准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轨道站点几何中心周边半径500米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其建设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可在表2-1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但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表2-1规定上限的1.2倍。表2-1 城市一般区域建设项目地块主要控制指标表建设项目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居住建筑h1
9、2米321.13012米h24米301.63224米h48米282.53548米h80米252.838h80米223.240宾馆、饭店等404.025金融、商务办公404.025商业、娱乐453.020其他公共设施352.530(h为建筑限高)注:1.建设项目地块是指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绿地等代征用地,其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2建设项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3居住建筑项目用地中按规定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独立的市政设施用地
10、(如35KV以上变电站、污水泵站等),其用地、建筑、绿地等指标不参与上表内居住建筑项目的相关指标计算。4. 仓储、市政、工业等其他建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或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表2-1的科研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等设施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底层架空,架空部分净空高度不小于3.5米、进深不小于2米且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板式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除必要的承重
11、结构、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围合,且架空层外轮廓线上开敞面面积不小于架空层立面面积的二分之一,用作绿化、居民休闲等非私人用途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作为单纯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第十三条 多、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室内中空部分面积不得超过30m,且不得超过单套建筑面积的30%。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5.4米。第十四条 住宅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表2-2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2-2 基本公共
12、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类别项目名称设置要求医疗卫生社区卫生服务每一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10,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商业服务生鲜超市每一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50,且须设置于地下一层或以上建筑中社区服务社区用房每一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20(不小于20/100户,小区级不低于400),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物业管理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3,且一半以上建筑面积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市政公用公共厕所每四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一座,每座建筑面积不小于60,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文体设施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每一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50、建筑面积不小于15的地上活动场所 注:1.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总指标按
13、照国家规范执行。2.商品住房项目中商业服务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商业服务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且需在单独地块内相对集中建设。第十五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2-3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4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2.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及主体建筑两侧各30m范
14、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3.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主入口处设置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及停车设施,并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校车停泊区域。4.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60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48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9-24班。表2-3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居住人口规模(万人)教育设施规模(班)4.0高级中学302.0初级中学181.0小学180.5幼儿园9表2-4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教育设施用地标准(m2/人)班级规模(人/班)完全中学1650初级中学小学1245幼儿园1330第十六条 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及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
15、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30m以上。第十七条 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在市政排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采取“拼户、拼区、拼院”方式建设区域型再生水利用设施,将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在市政排水管网已通达但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量
16、平衡计算的基础上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规模的再生水设施: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者其他建筑区等。第十八条 在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临城市道路设置全天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每幢建筑可不超过两座。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无偿移交协议的,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每1km设置一座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015km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第三章 建筑
17、间距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应当满足消防、交通、抗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以及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还应当同时符合第二十条的日照规定。但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已批准确定并已与相关权益人达成拆迁意向的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虑。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间距满足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建筑有国家规范规定数量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二)宿舍建筑之间的间距,应
18、保证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三)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卧室、起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四)医院、疗养院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五)中小学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六)幼儿园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的日照。本市拟建项目包含以上类型建筑或对周边的以上类型建筑
19、的日照有影响的,均须根据以上规定的日照标准对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日照计算分析。建筑日照计算分析的相关要求按照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见附录四)。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际工程测试的正版软件。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的控制要求同时,还须不小于表3-1、表3-2和表3-3中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距与较高建筑高度之间比例控制要求的,同时执行表3-1、表3-2、表3-3中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居住建筑(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
20、建筑,在退让中视为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规定标准日照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表3-1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退让中视为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居住建筑规定的日照标准的基础上,还应符合消防间距、疏散通道等的控制要求,同时不影响周边相邻有日照要求建筑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还须符合表3-2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消防、疏散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的控制要求外,还须符合表3-3非居住
21、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建筑间距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应包括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二)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建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若建筑与非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等)相邻,应视非建筑实体为非居住建筑,按照前述条款计算建筑间距,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六条 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
22、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交通、环保、防汛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要求,还应符合本章规定。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地块边界外为河道、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其拟建地上建筑物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规定:(一)建设项目地块的拟建建筑物不得对周边未开发地块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条件造成影响。对周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应根据“后建尊重、服从先建”的原则,优先保证现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然后根据消防、交通等要求确定其建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其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条款中规定的最小值。(二)地界另一侧为尚未有建筑的(即现状为空地)可开发建设用地需满足表4-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另一侧现状为空地)控
23、制表的规定。注:L为拟建建筑高度。(三)地界另一侧为已有现状建筑的,应优先按第三章建筑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拟建建筑除满足相关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外,还应满足表4-1中各类建筑退让地界距离的最小值控制规定。(四)地界另一侧为公共空间的,本市的城市道路不设日照要求规定,但其两侧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应遵照本章中的城市道路退距条款执行。建设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或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按表4-1的最小值进行控制,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冬至日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让距离。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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