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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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 则11.1目的11.2作用11.3适用范围11.4修改1第二章城市空间形态总体控制22.1总体目标22.2控制原则22.3重点控制地区22.4专项控制要求62.4.1城市景观照明62.4.2建筑色彩82.4.3城市风貌10第三章城市重点地区设计导则113.1主要滨河地区设计导则113.1.1控制对象113.1.2总体要求113.1.3设计导则143.2主要公园周边地区设计导则173.2.1控制对象173.2.2总体要求173.2.3设计导则193.3主要临路地区设计导则213.3.1控制对象213.3.2总体要求223.3.3设计导则243.4城市核心区设计导则273.4.1控制对象
2、273.4.2总体要求273.4.3设计导则313.5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设计导则333.5.1控制对象333.5.2总体要求343.5.3传统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要求353.5.4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要求383.5.5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要求393.5.6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要求403.5.7优秀近现代建筑控制要求413.6“198”地区设计导则423.6.1控制对象423.6.2总体要求423.6.3设计导则45第四章附 则474.1解释权474.2生效时间47附表一 成都市中心城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48附表二 成都市中心城区第一批优秀近现代建筑一览表50第1章 总 则1.1 目的为塑造人性
3、化、生活化、特色化的城市空间,按照“布局组团化、产业高端化、建设集约化、功能复合化、空间人性化、环境田园化、风貌多样化、交通网络化、配套标准化”的原则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形成“青山绿水抱林盘,大城小镇嵌田园”的新型城乡形态,制定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1.2 作用在满足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导则对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形态进行引导。1.3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和相关规划管理工作。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延线、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点地区,宜结合本导则编制单独的
4、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进行引导和管理。1.4 修改本导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现有法定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需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修改和补充完善。第2章 城市空间形态总体控制2.1 总体目标中心城区应致力于构建“多中心、簇群状、梯度式”的总体空间形态,自内而外形成由高到低、由密到疏,高低错落、疏密有致,意象鲜明、节点突出,色彩协调、风格多样的高品质城市空间环境。中心城区总体空间形态示意图2.2 控制原则(1) 技术指引与政策管理相结合;(2) 弹性引导与刚性控制相结合;(3) 整体调控与循序渐进相结合;2.3 重点控制地区从城市意象的角度出发,按照整
5、体分级、主次分区和要素分类的思路,对城市主要“路径、边界、区域、节点、标志”等要素实行重点控制。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包括:主要滨河地区、主要公园周边地区、主要临路地区、城市核心区、历史文化地区和“198”地区等。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示意图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控制要点一览表(表2.3)重点控制地区控制原则控制要点控制要求设计导则主要滨河地区建筑多样性空间亲水性绿化渗透性交通可达性n 整体空间形态:三环路以外河流两侧第一排住宅建筑以多层为主,自河道向外建筑高度依次递增;三环路以内河流两侧住宅建筑可结合实际情况以多层或高层布置,但建筑布局宜体现景观视线的通透性。n 建筑退距:错落有致。n 建筑布局:与河流
6、水系相互呼应。n 公共通道:间距不宜超过200m。n 建筑高度: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外墙距河流蓝线的垂直距离之比不宜大于0.5。n 建筑连续面宽:多低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n 商业设置: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若滨河设置,宜独立建设,并保持绿化景观通透性。n 建筑屋顶:鼓励采用包括穹顶、拱顶、坡顶、平顶等多种建筑屋顶形式;鼓励公共建筑增加屋顶绿化;鼓励建设与自然相融合的生态建筑、覆土建筑,加强建筑立面垂直绿化。n 围墙:开敞通透。n 视线通廊:宽度不宜小于15米,
7、两相邻通廊间距不宜大于80米。主要公园周边地区建筑协调性景观均好性交通可达性n 建筑控制:建筑风格、体量、材质等与公园建筑相协调,且紧邻公园用地的建筑不应面向公园开设大门。n 步行联系:城市公共步行系统与公园直接联系,周边街区设置直接通向公园的步行通道。n 静态交通:建设地下停车场,室外地面停车场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铺地宜用植草砖。n 地标景物:设置地标景物,或保持现有地标景物的视线通畅。n 建筑形体:公园周边建设用地临公园一侧50m范围内建筑宜为多层、低层或高层点式建筑。n 视线通廊:公园周边相邻地区宜保持与公园的视线通透。n 建筑连续面宽:临公园周边的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最
8、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高层公共建筑宜以点式建筑为主。主要临路地区主要道路建筑协调性空间多样性环境相融性n 建筑界面:临主要道路两侧高层建筑裙房的高度、色彩、风貌宜相互协调,形成统一清晰的临街建筑界面。n 建筑退距:临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布局宜加大退距,增加公共活动空间,优化临街环境。n 建筑高度:沿街两侧公共建筑的高度可适当提高,以形成高低错落富有韵律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n 建筑立面:建筑立面公建化。n 建筑连续面宽:多低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
9、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n 商业设置:二、三环路之间的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不宜临道路布置底商;三环路以外的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不得临道路布置底商。n 建筑裙房高度:临主要道路的高层建筑裙房高度不宜大于相临较宽道路红线宽度。n 围墙:临路两侧用地不宜设置围墙。如确需设置,宜保持开敞通透,体现绿色生态,避免连续实体墙面。辅助道路n 建筑界面:为形成良好的社区商业氛围,鼓励临社区商业中心辅助道路两侧形成连续商业建筑界面。通过对沿街建筑材料、色彩、檐口线、线脚、建筑尺度、开窗形式及出入口等细部控制,达到沿街建筑立面的相互协调与统一。n 建筑退距:社区商业中心的商业建筑
10、在满足形成连续界面的前提条件下,鼓励临路加强退距,提供室外公共商业活动空间,增强商业氛围。城市核心区商业核心区布局簇群化建筑个性化空间品质化用地集约化功能复合化n 整体空间形态:簇群化、层次丰富、疏密有致、高低错落。n 第五立面:加强高层建筑裙房屋顶绿化。n 地块开口:宜设置于城市支路。n 街道尺度:鼓励增设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挑檐、挑廊等建构筑物。n 公共步行系统:预留与公共地下通道或地铁站的连接口。n 节点空间:体现标志性和特色。n 建筑界面:商业建筑24米以下部分鼓励拼建。n 地下空间利用:相邻新建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室鼓励设置连接通道。n 建筑裙房高度:高层建筑裙房高度不宜大于相临较宽道
11、路红线宽度。n 围墙:公共设施用地不宜设置围墙,宜采取绿化、水面等景观设计手段界定空间界限。商务核心区n 建筑立面:鼓励简约、现代风格,增强可识别性。n 建筑尺度:避免片面追求单体建筑的“标志性”或“超前性”而造成与环境的不协调。n 建筑室外设施:预留位置或预作限定。n 用地发展模式:鼓励采用节地城市发展模式。n 公共空间:鼓励以空中花园、中庭等形式提供公共空间,提倡结合底层架空层与城市公共空间复合化使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传统历史文化街区文化原真性文脉完整性可持续发展性环境相融性n 建筑风貌: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修缮宜体现地域性,同时周边新建建筑应与历史街区建筑风貌和谐,共同形成整
12、体统一及反映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和魅力的建筑风貌。n 建筑高度: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区内重建、改建建筑高度(地面至建筑檐口的高度)不宜超过9.0米,局部不宜超过12.0米。n 建筑色彩: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建筑色彩的处理在满足整体统一的同时应增加局部的变化。n 空间尺度: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商业街道的空间高宽比宜大于1。n 视线通廊:严格控制传统历史文化街区的视线通廊,保持视线的通透,街区主要视线通廊上不宜出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n 传统符号: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宜通过传统符号的运用增加街区的可识别性和风貌的统一性。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n 建筑风貌: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
13、扩建建筑宜在屋顶及屋檐形式等方面与历史建筑和谐,避免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n 建筑高度: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维持现有建筑群落的高度分布,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高度应与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相协调且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n 建筑色彩与材质: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内的建筑色彩与材质应协调统一。n 视线通廊: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应控制沿中轴线的视线通廊,区主要视线通廊上不宜出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n 绿化及水体: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应严格保护现有建筑群落中的绿地开敞空间、水体、园林小品等环境构成要素及其中的古树名木和植被形式。文物保护单位n 建筑风
14、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且应在建筑风格、高度、色彩、材质上与文物建筑相协调。n 视线通廊: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的视线通廊,保持视线的通透,禁止在视廊和视域中出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历史文化风景区n 建筑风貌:风景区内部新建建筑宜在建筑风格、建筑高度与风景区主题和周围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n 视线通廊:严格控制历史文化风景区的视线通廊,保持视线的通透,禁止在视廊和视域中出现不协调、大体量的高层建筑。n 绿化及水体:历史文化风景区应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风景区内的自然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自然特征。优秀近现代建筑n
15、建筑风貌:优秀近现代建筑周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宜与历史建筑相协调,避免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n 建筑退距:优秀近现代建筑与相邻用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退距以方案的合理性来确定。“198”地区建筑协调性空间开放性环境生态性n 建筑布局和形体:结合自然环境、道路水系等灵活布置,体现多样性、相融性。滨水高层建筑以点式为主,立面丰富。“198”范围内临边界的建设用地建筑风貌宜与周边城市建设用地相协调。n 建筑界面:30米以上道路不宜临路设置建设用地出入口、商业及其他公共设施;30米以下且与生态绿地相邻的道路可设置多层、低层独立商业及
16、其他公共设施;30米以下且位于社区中心的道路宜设置商业及其它公共设施,形成连续界面。n 生态绿地:保持地形地貌、自然植被的原生性。n 交通联系:保持道路系统连通,建立完善的步行及自行车道系统。n 建筑高度:外环路道路红线两侧200米至5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外环路500米生态带以外其他“198”地区的住宅建筑宜以多层、低层为主,建筑高度最大不宜超过40米。高层建筑宜布局在与“117”地区接壤区域。非节点区域主要河流水体两侧的住宅建筑高度宜自河道向外依次递增,呈“V”形布局,建筑高度与建筑外墙距河道蓝线的垂直距离之比不宜大于0.5。临主要道路的建筑高度与道路开放空间宽度之比不宜大于
17、1。n 建筑连续面宽: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4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超过40米宜以点式建筑为主。n 视线通廊:主要河流水体两侧的第一排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视线通廊的宽度不宜小于15米,可结合道路、公共绿地设置,两相邻通廊间距不宜大于80米。2.4 专项控制要求2.4.1 城市景观照明2.4.1.1 控制对象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情况和景观处理的协调原则,将规划管理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控制区,作为一般情况,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的规划技术要求详见下表: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规划技术要求(表2.4.1.1)限制等级照度控制光色控制气氛控制
18、适用范围类控制区鼓励照明整体上为高照度区较丰富,整体以暖色为主丰富多彩、繁华、欢乐的包括商业、服务类(商业、服务业,小区级以上市场等)、商业办公类(金融、商业性办公等)、旅游区和文体娱乐类(影剧院、活动中心、体育中心等)二类控制区鼓励照明整体上为高照度区以冷色为主高效、简洁包括对外交通用地、车站、机场、码头门户口岸等三类控制区允许照明整体上为中等照度区以中性色为主稳重、简洁、明快包括行政办公、团体、社区用地等四类控制区允许照明整体上为中等照度区以中性色为主高效、简洁包括各类工业区、仓储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途用地(如保税区、军事保安区)所属范围。五类控制区限制照明整体上为较低照度区以中
19、性色 为主稳重、简洁、明快包括文化机构、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等机构六类控制区限制照明整体上为低照度区以暖色为主和谐、宁静包括城市居住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自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区、水域及其保护区、各种园地、耕地及发展备用地2.4.1.2 控制原则整体统一、绿色环保、突出重点、展现城市夜景文化。2.4.1.3 控制要求(1) 一般建筑景观照明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征确定,不宜采用单一的泛光照明;表面反射比小于20时不宜使用泛光照明;对玻璃幕墙建筑不宜使用泛光照明;住宅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在建筑的屋顶以下的外墙实施景观照明。(2) 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1) 现代建筑高层现
20、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方法。建筑屋顶用投光灯或串灯照明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灯光,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轮廓灯宜用于比较清晰、整齐的建筑;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2) 历史建筑利用不同的灯光手法, 通过照明亮度、光线性质(直射光、漫射光等)、照明光色、正面照亮或背光剪影等方面的差别,体现历史建筑的形体感和层次纵深感;可在屋脊和檐口敷设线光源勾勒轮廓线,强调历史建筑丰富多变的建筑轮廓;用散射光对建筑构件照明,体现景观对象具有特色的细节;结合具体情况,使用暖色调的照明,形成与人亲近的
21、效果;使用冷调光色,增添怀古气氛。2.4.2 建筑色彩2.4.2.1 控制对象成都市的建筑色彩依据成都市中心城(三环路以内)建筑色彩分区管理图被划分为“城市色彩一类控制区”、“城市色彩二类控制区”和“城市色彩三类控制区”。三环路成都市三环路以内建筑色彩分区管理图2.4.2.2 控制原则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色、展现风貌。2.4.2.3 控制要求建筑色彩选用色卡为中国建筑色卡GSBl6151712002。数量化表色体系以色调、明度、彩度三属性来确定颜色标号,表示方法为彩色 H V/C(色相 明度/彩度),无彩色 N V(中性色 明度);基本色是复合灰(为明度在N6-N85之间,彩度5的色调)
22、之下的多元化组合。(1) 城市色彩一类控制区主要包括三环路以内的部分历史文化风景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区域内建筑主色调依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确定;区域内禁止使用任何破坏整体环境色调的建筑色彩。现状建筑色彩与本区域环境色调不协调的,需通过色彩整治等措施进行改造。(2) 城市色彩二类控制区三环路以内现状已建成或部分建成且建筑密集的区域,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区域内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社区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主色调依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确定。主色调调整范围宜为:色相H2,明度V1,彩度C2;丰富城市建筑特色、增加城市色彩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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