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3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八章城市绿化与景观第九章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以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铜仁市独立坐标和1956年的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
2、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建设另行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第七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
3、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第八条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一执行。第九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第十条 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
4、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二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见附表二。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
5、筑密度不得大于60%。第十三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法规的规定。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外(铜仁市为大寒日),还应满足本章其它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间距
6、 (一)新区: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为不得小于1:1;旧城: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不得小于1:0.8。(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三)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少于10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
7、,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8。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9米。 (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 第十六条 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与
8、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山墙与山墙间距大于等于10米的,山墙允许设置通气高窗,不得挑阳台。 第十七条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的间距之比为新区位1:1.0,旧城为1:0.8;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及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
9、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二)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西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控制,高层建筑与东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0米。(四)高层条式、点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中高层及以下住宅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五)高层建筑于中高层以上的建筑角对角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六)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
10、定第二十八条执行。第二十条 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二)高度小于2米的挡墙和护坡,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2米;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第三十二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3.3米。第二十一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
11、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二十二条 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住宅建筑的间距和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建筑退让距离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章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中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的间距要求
12、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4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具体如下。(一)多层离界距离:主采光面不小于8米,次采光面不小于6米,具体情况视周围的环境进行确定。(二)高层离界距离:主采光面不小于12米,次采光面不小于10米,具体情况视周围的环境进行确定。(三)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最小值为3米。(四)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13、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五)1、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用地的实际情况,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使得双方的块均能够较好的利用,但是必须报国土部门备案。2、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离界距离不足的可退双方最小间距的2/3的距离,但是应满足消防,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六)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其用地红线内。(七)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第二十五条 见附表四。第二十六条 沿红线宽度
14、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交通流通较大的建筑基地出入口,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0米。(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物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第二十八条 新建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其基地至少有
15、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的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范确定。第二十九条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要求执行。公路规划红线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第三十条 沿河道或水体规划蓝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或水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
16、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1、锦江河(无道路)退常年水位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2、木杉河(无道路)退常年水位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灯箱、招牌、广告等一般不得突入道路规划红线。第三十二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边一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则的围墙与最近一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
17、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四)铁路弯道处兴建建设工程与最近一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并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三十三条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应满足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第三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退离要求,有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
18、防等方面的规定 。 第三十六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节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没有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H1.5(B+b)公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B规划道路红线宽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第三十七条 六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二)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
19、电梯。(三)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置电校梯。 (四)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的建筑层数为七层,可以不设电梯;底层为架空车库且该架空层的库高不超过2.2米,上部建筑为6层可不设电梯。第三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三十九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控
20、制。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第四十一条 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
21、于0.3%。(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五)建设城市高架路、轻轨道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2米。(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
22、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一)公共厕所设置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2、车站、机场、体育馆(场)、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米/千人。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最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城市规划 技术管理 规定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7004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