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蒙古建设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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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三年三月目 录1 总 则11.1 目的11.2 依据11.3 原则31.4 适用范围42 术 语52.1 术语53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83.1 一般规定83.2综合管廊线路规划83.3 综合管廊可容纳管线分析103.4 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124 综合管廊系统设计134.1 综合管廊总体设计134.2 综合管廊土建工程设计134.2.1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定134.2.2 结构上的荷载及作用144.2.3构造要求154.3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工程设计154.3.1 排水系统154.3.2 消防系统164.3.3 通风系统164.3.
2、4 供电系统174.3.5 照明系统194.3.6 仪表及综合监控系统194.3.7 火灾报警及通讯系统204.3.8 标识系统204.4 综合管廊管线技术设计214.4.1一般规定214.4.2综合管廊管道技术设计214.4.3 综合管廊缆线设计225 综合管廊施工及验收235.1 土建工程施工基本规定235.2 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基本规定285.3 附属工程施工与安装基本规定305.4 质量安全保障基本措施315.5环境保护基本措施326 综合管廊管理336.1建设管理336.2 运行管理336.3 维护管理346.4 资料管理351 总 则1.1 目的为推进我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科
3、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指导综合管廊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导则。1.2 主要依据(1)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2);(2)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建城2012575号);(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10);(5)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50010-2010);(11)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1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1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4)室外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1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1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1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19)
5、交流电器装置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01)(20)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21)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22)电力工程金属构筑物防腐技术导则()(23)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CECS31-2006);(2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2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2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28)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054-2012);(29)入侵报警系统工
6、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3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1)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技术规范(GB50736-2012);(3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3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2010版;(3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35)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2005);(36)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Q/GDW512-2010);(3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3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
7、1部分 通则(DL/T5161.1-2002);(3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5部分 电缆线路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5-2002);(40)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370-2009);(41)电缆线路状态检修导则(Q/GDW455-2010);(42)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43)城市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4)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1.3 原则1.3.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应由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和范围,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分步组织实施。1.3.2 加强各类管线
8、工程在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统筹与协调,强化综合管廊与城市规划、环境景观、地下空间利用等方面的协调,实现城市发展的规范和有序,保障城市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1.3.3 在有限的综合管廊空间内,科学、规范、优化布置各类市政公用管线,确保各类市政公用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实现综合管廊资源共享。1.3.4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先导作用,加快综合管廊的标准化、规范化、市场化,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的现代化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1.3.5 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在本导则指导下因地制宜地采取差异化的建设标准,并根据国家其它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现建设
9、与需求相结合。1.4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2 术 语2.1 术语2.1.1 综合管廊 municipal tunnel在城市地下建造的将给水、热力、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集中敷设在一个构筑物内,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的公用隧道空间。2.1.2 干线综合管廊 trunk municipal tunnel主要收纳干线管道和电力电缆,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道路中央下方的综合管廊。 2.1.3 支线综合管廊 branch municipal tunnel收纳可以直接服务于临近地块的管线,一般设置在道路两侧或单侧的综合管廊。 2.1.
10、4干支线混合综合管廊 compositive municipal tunnel同时收纳干线管道和直接服务临近地块的管线,一般设置在道路较宽的城市道路下方的综合管廊。2.1.5 缆线综合管廊 cable municipal tunnel主要收纳电力电缆、通信电缆,一般设置于人行道的下方的综合管廊。2.1.6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 cast-in-place municipal tunnel采用在施工现场支模并整体浇筑混凝土的方法施工的综合管廊。2.1.7 预制综合管廊 precast municipal tunnel综合管廊分节段在工厂内浇筑成型,经出厂检验合格后运输至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
11、。包括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和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2.1.8 排管 cable duct按规划电缆根数开挖沟槽一次建成多孔管道的地下构筑物。2.1.9 投料口 manhole 用于将各种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而在综合管廊上开设的洞口。 2.1.10 通风口air vent为满足综合管廊内部空气质量及消防救援等要求而开设的洞口。2.1.11 管线引出段 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2.1.12 集水坑 sump 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供水管道排空水、消防积水的构筑物。 2.1.13
12、安全标识 safety 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1.14 电缆支架 cantilever bracket 又名悬臂支架,具有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材料支架。2.1.15 电(光)缆桥架 cable tray 又名电(光)缆托架,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通、组件以及托臂(悬臂支架)、吊架等构成具有密集支承电(光)缆的刚性结构系统之全称。 2.1.16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1.17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
13、tment 在综合管廊内部采用防火墙、阻火包等防火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18 阻火包 fire protection pillows 用于阻火封堵又易作业的膨胀式柔性枕袋状耐火物。3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3.1 一般规定3.1.1 适宜规划建设的区域主要包括:城市新区、城市主干道或景观道路、重要商务商业区、旧城改造及其它符合市政公用管线敷设需求的区域。3.1.2 市政公用管线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规划建设。(1)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地下铁道、地下道路、立体交叉等建设工程地段。(2)不宜开挖路面
14、的路段。(3)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4)需同时敷设多种工程管线的道路。(5)市政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6)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3.1.3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在城市道路、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防洪工程、热力工程、燃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系统规划。3.1.4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遵循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沿线地面、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3.1.5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明确管廊的空间位置,并提出规划层次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3
15、.1.6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考虑长期发展的需要,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注重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的协调统一,使得管廊具有良好的扩展性。根据城市的经济能力和发展阶段,确定合适的建设规模。3.2综合管廊线路规划3.2.1平面布置(1)管廊平面线形宜与所在道路平面线形一致,平面位置应考虑与建筑物的桩、柱、基础设施的平面位置相协调。 为了减少工程投资,节约道路下方地下空间,管廊均考虑布置在道路的单侧,同时,在道路建设的同时,预留足够进入地块的各类管道过路管。(2)干线管廊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有中央隔离带的道路中央下方,一般不直接服务沿线地块。 支线管廊一般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纳入直接服务沿线的各种管道。
16、 缆线管廊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人行道下面。 干支线混合管廊可设置于机动车道、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方,可结合纳入管道特点选择敷设位置。(3)管廊与外部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管廊与邻近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及基础安全间距要求。 3.2.2竖向布置(1)覆土厚度 管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设置位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和管廊的结构强度、投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考虑各种管廊节点的处理以及减少车辆荷载对管廊的影响,兼顾其它市政管线从廊顶横穿的要求、道路绿化要求等。(2)竖向间距 管廊与外部工程管线及其他建(构)筑物交叉时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17、。 (3)交叉避让 管廊与非重力流管道交叉时:非重力流管道避让管廊。 管廊与重力流管道交叉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解决方案。 管廊穿越河道:一般从河道下部穿越。 3.3 综合管廊可容纳管线分析3.3.1 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再生水管道 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再生水管道是压力管道,布置较为灵活,且日常维修概率较高,适合纳入管廊。 管道入廊后可以克服因管道漏水、管道爆裂及管道维修等因素引起的交通影响,可为管道升级和扩容提供方便。 3.3.2 污水管道重力污水管道由于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每隔一定的距离要求设置检查井,污水管道内会产生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易燃、易爆的气体,
18、影响管廊运行安全,对管廊的埋设深度产生不利影响,大大增加建设费用。因此不应纳入管廊。 有压污水管道是否入廊可根据管线规划设计情况具体确定。3.3.3 雨水管道雨水管道与重力污水管道类似,需要有一定的坡度,每隔一定的距离需要设置雨水井。因此不应纳入管廊。3.3.4 热力(供热、供冷)管道热力管道特点是自身散热较大,需隔一定距离设置伸缩器,且在综合管廊内会引起管廊温度升高,对其他管线安全性不利,因此需做保温隔热处理后入廊,且不得同电力电缆同仓敷设。3.3.5 燃气管道燃气管道是一种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压力管道,容易受外界因素干扰和破坏造成泄露,引发安全事故。鉴于燃气管道的特殊性,不宜纳入综合管廊,且不
19、得同电力电缆同仓敷设。3.3.6 电力电缆、通信电缆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具有不易受管廊纵断面、横断面变化限制的优点,因此宜纳入综合管廊。由于电力电缆对通信电缆有干扰,在管廊内应分开布置。电力仓内环境温度最高不得超过40。3.3.7 废物收集管道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输送生活垃圾的废物收集管道可根据实际条件和发展预测,规划纳入综合管廊。3.3.8 其它管线其它管线应根据管线类型、特点和要求综合分析确定。3.4 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施工方法综合确定。采用明挖现浇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采用明挖预制装配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或圆形断面;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如盾
20、构法)时宜采用圆形断面。综合管廊的断面宜预留适当的管位空间,适应未来城市的发展要求。4 综合管廊系统设计4.1 综合管廊总体设计4.1.1总体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管廊的分类或形式应根据规划及功能确定。4.1.2总体设计应根据规划要求,确定路径,明确与道路、穿越河道、地下构建筑物等的相互关系。4.1.3总体设计应确定管廊的断面形式、分室状况、断面大小、附属设施等要素。4.1.4各类孔口等附属设施平面布置应根据管廊的分类形式、规范要求、周边环境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 4.1.5总体设计应在各管线设计技术基础上实现管廊与内部管线设计的协调统一。4.2 综合管廊土建工程设计4.2.1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定
21、(1)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照永久构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确定,不低于100 年。 (2)综合管廊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应按照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的要求。 (3)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4)综合管廊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结构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根据环境类别和水、土介质腐蚀性等级在0.2mm-0.3mm间选用。(5)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得小于P6。当在侵蚀性介质中时,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考虑防腐
22、蚀措施。(6)综合管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根据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满足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防水等级标准不应低于二级。(7)对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综合管廊,应根据设计条件计算结构的抗浮稳定。计算时不应计入管廊内管线和设备的自重,其它各项作用均取标准值,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坐落于软土地基、地基条件变化大的地基之上的综合管廊应按相关规范进行变形和抗震计算。(9)综合管廊不宜坐落在地震液化土层上,当坐落在液化土层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土层液化。(10)综合管廊构造突变的部位、以及与异种构筑物的结合部应采用柔性接缝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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