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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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佛山市规划局目 录1总则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3城市用地44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16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186公共设施267道路交通31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379景观与环境4510 特定区域4711 附则48附录一:用词说明49附录二:名词解释50附录三:计算规则53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581 总则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佛山市
2、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村庄和集镇的相关规定执行。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 本市城市规划体系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阶段控制。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图1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
3、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分区规划的编制2.3 分区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进一步的安排。分区规划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组团结构,并结合河流、山脉、道路等地形地物的分界和行政区界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2.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2.5 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
4、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2.6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3 城市用地用地分类3.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3.2 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个大类、48个中类、80个小类。3.3 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表31 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
5、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15一类幼托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
6、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5二类幼托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R34绿地居住
7、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5三类幼托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5四类幼托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5商住混合用地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它建筑面积的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
8、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行政办公用地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海关、各党派和团体的办公建筑和附属设施的用地C12商业办公用地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
9、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营业网点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2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用地C33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
10、、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4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
11、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院、勘察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
12、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66中学用地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等C67小学用地指各类小学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
13、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W仓储用地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附属设施的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W2特种仓库用地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W21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22特殊仓库用地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
14、外交通运输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含村镇公路用地)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2其它公路用地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4港口用地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
15、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快速路用地城市快速路的用地S12主干路用地城市主干道的用地S13次干路用地城市次干道的用地S14支路用地城市主次干道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9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道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
16、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和供燃气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
17、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3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U24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5汽车维修站用地提供汽车维修、清洁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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