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8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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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评审稿)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The Urban Planning & Administrator Specification of Zhaoqing Administrator Specification of Zhaoqing肇庆市城乡规划局2010年08月目 录1总 则2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32用地分类及地块控制43居住用地74工业用地105仓储用地116城市绿地12第二部分 建筑工程177建筑容量控制188建筑间距209建筑退让2310建筑高度与面宽2711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2912其它31第三部分 道路交通工程3413道路3514交通设施37第四部分 公共设施与市政工
2、程4215城市公共服务设施4316给水工程4817排水工程5018电力工程5219通信工程5420燃气工程5621工程管线综合5822环境卫生6123综合防灾62第五部分 城市设计与公共空间6524城市设计6625建筑景观和环境控制6726公共开放空间70第六部分 历史文化名城与风景区保护722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7328风景区保护74第七部分 私房建设7529私房建设管理7630城区私房建设的一般性规定7731城区私房建设的强制性规定8032农村私房建设81第八部分 旧城改造与村庄规划8333旧城改造8434村庄规划86第九部分 规划实施管理8735“一书三证”管理8836证后管理9037其它
3、94第十部分 附则951 总 则1.1 为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开发和利用城乡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促进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适应肇庆市城乡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并充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1.2 本技术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肇庆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3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肇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其他城镇和村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1.4 本技术规定自201
4、0年*月*日起施行。2006年1月4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肇府办2006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属肇庆市人民政府。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 用地分类及地块控制2.1 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取大类、中类和小类三层次的分类体系。2.2 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2.3 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净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 2-1 的规定。开发地块最小净用地面积指标 表2-1建设项目类型旧区(m2)新区(m2)低层建筑5001
5、000多层建筑10001500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20002500高层公共建筑250030002.4 零散地块不足表2-1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 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5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涉及用地性
6、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 2-2 的规定执行; 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 2-3的规定执行。对表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建设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表2-2可相容用地类型用地类型二 类 居 住 用 地三 类 居 住 用 地行 政 办 公 用 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文 化 设 施 用 地体 育 用 地医 疗 卫 生 用 地教 育 用 地一 类 工 业 用 地二 类 工 业 用 地物 流 仓 储 用 地城 市 道 路 用 地静 态 交 通 设 施 用 地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公 共 绿 地生 产 防 护
7、 绿 地广 场R2R3C1C2C3C4C5C6M1M2S1S3G1G2G3二类居住用地R2三类居住用地R3行政办公用地C1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2文化设施用地C3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用地C6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物流仓储用地W城市道路用地S1静态交通设施用地S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广场G3注:1、最相容 不相容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3、所有兼容的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3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40%(独 立占地的
8、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3序号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 用地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绿地一类二类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类三类普通特殊公共生产防护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它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集体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19居住
9、区级以上娱乐设施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3一般旅馆24旅游宾馆25商住综合楼2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7职业、技工、成人和业余学校28科研设计机构29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0普通储运仓库31危险品仓库32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3社会停车场、库34加油站35汽车修理、保养场和训练场36客、货运公司站场37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38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3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注:1、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3 居住用地3.1 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
10、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3.2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3-1的规定。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控制指标(%) 表3-1序号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506055657080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52512226123道路用地10189177154公共绿地7.51851536合计居住用地100100100注:肇庆市属于建筑气候区划类区。3.3 严格控制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地区的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3.4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
11、建设与街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并应符合本技术规定表15-1“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的规定。(1) 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与规划地块的住宅首期工程同步报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或者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报建、建设和验收。(2) 设置在住宅楼裙房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避免烟、气(味)、尘、噪声、废弃物等对公共环境造成污染和干扰,必须保证对周边居住无影响。(3) 严格控制在规划确定的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餐饮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3.5 居住区道路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 居住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
12、内外联系,注重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2) 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场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3) 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3.6 居住区道路规划设计标准(1)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2)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米。(3) 当居住区人行道路纵坡在8%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步行梯道。(4) 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
13、2的规定。 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3-2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备注机动车道0.210.0,L200m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道7%;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上时,则其坡道1%。非机动车道0.23.0,L50m步行道0.28.0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10%,次要步道坡度15%。注:L坡长(m)。(5) 居住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横坡宜为1%2%。(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库),并应符合表14-4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居住区停车场应以地下停车为主,以保证环境、绿化及居民的安全,新建和改扩建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原则上应不超过配建停车位总数的15%
14、,摩托车和自行车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配建停车位总数的50%。3.7 居住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1)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2%,旧区改造不应低于25%;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2) 重视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3.8 居住区绿地规划标准(1) 居住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小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人;
15、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2) 中心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的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 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3-3的要求。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标准 表3-3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L30m L1.5L2L50m L1.5L2L30m L1.5L2L50m S1800m2 S11800m2 S1
16、500m2 S11200m2 S21000m2 S22000m2 S2600m2 S21400m2 注: 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2肇庆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4 工业用地4.1 工业用地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工业用地规划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1)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
17、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3) 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选址,并不应设置在西江沿岸、星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地区。(4) 生产和储藏危险品、化学品的企业应集中布局,并设置专门的工业园区。(5)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性质的综合性产业功能区,可同时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及单身宿舍用地等,不应安排三类工业用地。(6) 在生产性建设用地内,对生产工艺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建造多层厂房或进入标准厂房区,不宜建造单层厂房。(7) 工业用地宜成片开发,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0公顷。4.2 工业用地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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