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44519839《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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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起草说明一、修编技术规定的必要性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是由市政府批准颁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规范和指引规划建设行为的重要技术依据,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2008年版技术规定施行八年以来,为荆州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做出了积极、有效的贡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特别是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获国务院批准后,荆州市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城市发展面临的新条件、新形势、新问题对规划编
2、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该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不能完全适应现实和发展需要。在原技术规定施行过程中,也反应出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部分建设控制要求存在遗漏等具体问题。为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趋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操作依据,特启动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二、修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三)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四)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2013年版)(五)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规2002218号);(六)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3、(2002年8月29日);(七)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八)参考上海、重庆、武汉、宜昌、襄阳等城市的相关管理规定。三、修编的主要内容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以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八版)为基础修改调整形成的,共分为十章和两个附录。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已批准的规划,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更新。(二)对市区1576km2用地范围进行了划分,并形成荆州市市区区域划分图。(三)为加强规划编制管理,补充制定了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的规划年限、内容及成果要求。(四)针对原技术规定中建筑间距
4、、建筑退让等规定存在的盲点、争议等问题,补充修改完善了相关条款内容。(五)为适应低碳生态的城市发展要求,从城市物理环境舒适性角度,补充制定建筑面宽控制规定。(六)为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将户外广告设施和夜景照明纳入规划管理,明确设置范围和要求。(七)为明确绿地面积的计算方式,补充制定了绿地面积计算规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4第一节 一般规定4第二节 总体规划5第三节 专业规划5第四节 近期建设规划6第五节 分区规划7第六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7第七节 修建性详细规划9第八节 村庄规划10第三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13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15第五章 城市道路和交
5、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25第六章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28第七章 城市绿地及水体保护规划管理31第八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35第九章 城市防灾规划管理38第十章 附 则39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荆州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实现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第三条 荆州市城
6、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划分为:I类地区(分为I-1类地区、I-2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见附录一:荆州市市区区域划分图)。I类地区:荆州市中心城区102.5km2范围内的区域。I-1类地区(旧城区):西环路以东、北环路荆州大道荆沙大道以南、沿江大道北、三湾路以西区域。荆州古城区: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三一八国道以南、“东西堤”街以北区域。I-2类地区:荆州市中心城区102.5 km2范围内除I-1类地区以外的区域。II类地区:荆州市中心城区480 km2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III类地区:荆州市城乡规划区1576 km2范围内除I、II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第四条编制、审批
7、、修改城乡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乡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在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基础上,还应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文件。第六条 承担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8、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各层次城乡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第八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均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节 总体规划第九条 总体规划是指荆州市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分为市域、规划区和中心城区规划三个层次。第十条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
9、)城市规划区范围;(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
10、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抗震设防、应急避难场所,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要求;第三节 专业规划第十二条 专业规划是指下列规划:(一)产业规划,包括工业布局规划、金融商务设施布局规划、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旅游业布局规划、物流业布局规划等;(二)基础设施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等;(三)资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河湖水系保护规划、岸线综合利用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四)社会公共
11、设施规划,包括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文化设施布局规划、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等;(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第十三条 专业规划的年限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专业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二)确定其发展目标和水平;(三)确定其发展布局和发展规模;(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五)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第四节 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期限为五年。第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近期
12、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地、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第五节 分区规划第十七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第十八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
13、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三)确定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四)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第六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单元控制性详
14、细规划”两个层次进行编制和管理。编制单元的划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以城市主次干道以及道路红线15米以上的规划道路、铁路或者河流等自然地貌为边界;(二)围合成一定规模或者具有某些特定功能的区域,尽可能与社区行政管理分区相一致;(三)编制单元规模一般为1-2平方公里,并兼顾文化、教育、卫生医疗等设施资源的配置标准和要求,但有特定功能的区域除外;(四)编制单元用地规模较大的,可以划分为若干街坊。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编制单元或者街坊的人口规模、主导功能,各类主要用地性质以及规模、总建筑面积,开发控制的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并提出土地相容性要求,重点地区还应当确定建筑
15、控制高度;(二)确定公共绿地面积、位置,确定公益性公共设施、配套公共设施规模和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具体要求;(三)确定规划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红线位置示意、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并确定规划支路的走向及宽度,确定各类交通设施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和用地范围;(四)根据规划建设规模,确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和相关要求;(五)确定规划控制线,提出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六)重点地区应当提出城市设计要求;(七)明确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的片区、单元和地块编号,单元编号采用两位字母和四位数字混合组成。 (一) 第一、二位字母表示片
16、区名称。 (二)第三、四位数字表示单元编号。(三) 第五、六为数字表示版本号,第一次编制为01,修改一次后为02,其后以此类推。 (四)地块编号以单元编号加上数字编成,不用表述片区编号和版本号。第七节 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条件分析以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六)竖向规划设计。(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等。第二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
17、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以及电子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比例为1500至12000。第二十四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地段区位关系图。反映规划地段的位置,周边道路走向,规划地段与毗邻用地和城市中心区的关系。(二)规划地段现状图。标明建设用地现状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单位名称,以及规划四至范围以外100 米内的建筑层数和建筑性质;标明用地界线、各类规划控制线;附具现状用地构成表。(三)规划总平面图。标明规划四至范围,各类规划控制线;标明规划建筑性质分类,各类建筑位置、层数、间距系数,建筑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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