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贪污贿赂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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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管理法规,危害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近年来,我国不断发生阻碍武装部队执行军事行动、冲击军事禁区、破坏军事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拒服兵役等事件。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我国的国防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理应受到刑罚惩罚,但1979年刑法对此类犯罪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国家安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特设专章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特征(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防利益。,(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管理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为了维护我国的国防利益,国
2、家立法机关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与国防有关的法律。(三)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敌意,只有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才能由过失构成。(四)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个别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多数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少数犯罪既可由自然人实施,也可由单位实施,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个别犯罪则只能由单位实施,如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三、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我国刑法分则第七章用14个条文规定了23种危害国防利益罪。根据危害国防利益行为构成犯罪的时间是否限于战时,我们将危害
3、国防利益罪分为以下两大类:1不限于战时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即平时和战时都能构成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等;2限于战时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包括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等。,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行、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特征:1、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 3、本类罪的主体主要是
4、特殊主体,也包括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第二节贪污犯罪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前者是主要客体。根据刑法第91条之规定,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
5、论。,另外包括应交公的礼金和混和制经济组织中的财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有利条件,而不是利用与其职务无关的仅因工作关系对作案环境比较熟悉、凭其身份便于进出本单位、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的方便条件。(背信性、关联性、特定性)所谓“侵吞”,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暂时由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另,根据刑法典第394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
6、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也是“侵吞”,数额较大的,也应当以本罪论处。,所谓“窃取”,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由其本人暂时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国有企业的仓库保管员盗窃由其本人保管的仓储物资,铁路押运员盗窃由其本人押运的运输物资等。所谓“骗取”,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此外,根据刑法第183条之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也是“骗取”,数额较大的,也应当以
7、本罪论处。所谓“其他手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除侵吞、盗窃、骗取以外的其他手段,方法占有公共财物。如巧立名目,私分公款公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存入银行,赚取利息归自己所有。挪用公款公物拒不归还,事实上已经非法占为己有等。,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根据刑法典第93条之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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