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新材:公司章程(2012年7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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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通知与公告通知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和减
2、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改章程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总则,为维护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30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8)71 号文件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20594400008599。公司于 20
3、10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并于 2010年 10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UZHOU,JINFU,NEW MATERIAL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民胜路 39 号,邮政编码:【215126】。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0,000 元。,第七条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4、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书、财务总监。,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利用投资方拥有的该产业的先进技术、丰富经验以及国内外渠道和信誉,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生
5、产工艺,开展以高性能复合材料、高分子材料为主的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投资回报,促进中国新材料产业的发展。,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各种高性能复合材料、,高分子材料,销售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涉及行政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6、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第十七条集中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公司之发起人为上海锦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TB Polymer,Limited。各发起人认购股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上海锦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05,7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88%;(2)TB Polymer Limited 持有 44,2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12%。,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00 万股,普通股总数为 20,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发起人持有 15,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东
7、持有 5,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全体发起人均以其在苏州锦富科技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在 2008 年 2 月出资完毕。,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8、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9、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10、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
11、、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12、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13、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
14、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15、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16、;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17、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偿的,董事会通过诉讼程序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和资产。,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
18、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19、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根据本款下列标准审议批准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具体标准如下:,(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20、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本款下列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21、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1)本条第十四款所列之交易;,(2)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50%以上的借款(包括质押、抵押及保证担保等方式借款,以下均同);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借款人民币 20000 万元以上的借款。(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八)审议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人民
22、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20%的。(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二十)审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23、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6 名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24、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25、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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