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理人法律与实务.ppt
《企业经理人法律与实务.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经理人法律与实务.ppt(27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企业经理人法律与实务,吉林大学商学院,第一讲 物 权 法 律 制 度一、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二、物 权 的 种 类,三、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1:田某和杜某是邻居,2002年6月田某去国外进修1年,临行前田某将家中物品托付给杜某保管。2002年10月杜某的妻子得了一场大病,杜因急需用钱,将田某的摄象机卖给张某。田某回来后发现摄象机不见了,经询问得知摄象机已被杜某卖给了张某,于是田某找到张某要求返还摄象机。可张某说并不知道摄象机是田某的,因此不能返还,如果想要摄象
2、机找杜某要去。田某一气之下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买卖无效,请求张某返还其摄象机。,试 问:1、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2、谁应享有摄象机的所有权?四、所 有 权 类 型1、根据所有人数量分为:单一所有权、多人所有权(多人所有权又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2、根据财产自然属性分为:动 产、不 动 产,案例2:纪卫星与纪国荣合伙出资购买了两辆崭新的“东风”牌卡车搞运输,其中,纪卫星出资10万元,纪国荣出资 6万元。双方约定:合伙搞长途贩运,盈亏均按照出资的比例来分配承担。在2年多的时间里,二人合作得很好,赚了不少钱,也按照约定进行了分配,没有发生任何纠纷。纪国荣一人驾车外出运货,纪卫星因另一辆汽车有点
3、小故障在家检修。同村的于庆中见状,便帮着纪卫星修车,很快车就修好了。于庆中说,搞运输非常赚钱也很苦很累,你也赚了十几万,该歇歇手享受享受了,把车卖给我吧!纪卫星被说得动了心,经过讨价还价以9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于庆中,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几天后,纪国荣从外地回来,得知纪卫星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另一辆卡车出卖,十分恼火,要求纪卫星立即将车买回来。纪卫星认为当初合伙买车自己出了10 万元,可以买一辆多汽车,因而有权将一辆汽车出卖,不必和纪国荣商量。纪国荣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宣告纪卫星与于庆中的买卖关系无效。,案例3: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购买捷达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199
4、9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捷达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捷达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同共有。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
5、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
6、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案例4:张建文、郭翠夫妇于02年3月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市市郊的一套三室一厅住房,后来因为该住房离工作单位太远,决定将其卖掉。当年5月,到外地出差,郭翠经人介绍将房屋以12万元价格卖给李义强。双方商定:李义强先交款6万元,郭翠将钥匙交给李义强,待张建文回来后,取出由他保管的房产证,双方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办完手续后,李义强应马上支付余下的6万元房款。同年6月,张建文从外地返回后,对其妻郭翠出卖房屋表示同意,不过由于房地产价格已上涨,要求李义强再增加1万元。李义强认为他已与郭翠签订书面合同,白纸黑字不应更改,并要求立即办理房
7、屋过户手续。张建文表示不适当提高房价就不办理过户手续。同年 7月10日,张建文将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阎金玉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当天下午,张建文将6万元钱送还李义强,并要求李义强3天内从住房搬走并交还钥匙,因为该房已卖与他人。李义强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保护其购买的房屋产权,解除张建文与阎金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五、所 有 权 的 转 移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案例5: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4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
8、该4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4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切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案例6:甲某在打排球时不慎将腰扭伤。到人民医院就诊,大夫给开处方,服用“小活络丹”(系长风制药厂产品)10丸。甲某服用一丸后,随即感到不适,呕吐不止,神
9、志不清,出现休克,经人民医院抢救,方才脱险。最后确诊,服用药物引起中毒,诱发了心脏病。甲某住院半个月后,治愈出院,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风制药厂和人民医院赔偿自己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和日后生活补助费4万5千元。长风制药厂辩称:甲某服用我厂生产的“小活络丹”而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系我厂在生产过程误将未炮制去毒的药材当成已炮制的投料所至,但甲某的中毒症状,经抢救治疗后,其心脏功能已属正常。甲某的抢救费用,已由人民医院承担;甲某住院期间的各种开支,不超过1500余元;同时,我厂已受到了行政处罚。故我厂不能承担甲某如此高的赔偿请求。人民医院认为:甲某服用的“小活络丹”是医院直接从制药厂够进的。药品入
10、库时,按常规检查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医生给甲某开处方系对症下药,甲某服用“小活络丹”中毒并非医疗事故,医院没有过错,故不负任何责任。我们抢救甲某是出于职业道德,白垫医药费已经够意思了。,问 题 与 思 考:甲某因服用“小活络丹”造成的损害,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六、抵 押 权1、概 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2、抵押权的设立 依抵押行为而设立,其具体表现为抵押合同。根据担保法第39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11、。(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抵押权实现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对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有特别约定。(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抵押日期等。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时,当事人可以补正。但对抵押合同的补正,亦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登记或其他形式要件方为有效。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3、抵押权的登记,抵押权登记是指依据权利人的申请,登记机关将与在该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相关的事项记载于登记薄上的事实。其
12、具有保障交易安全、强化担保效力及有助于预防纠纷与解决纠纷的功能。1.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是指登记与否对于当事人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所发挥的作用。具体包括二方面:,(1)不办理登记时当事人设定抵押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何大陆法系各国立法结此有二种立法例:一是登记成立要件主义,登记是抵押权的特别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如德国);二是登记对抗要件主义,抵押权的设定依当事人意思表示即能成立,无须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无非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日本)。(2)办理登记后当事人设定抵押权行为的后果如何办理登记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一是公示效力;二是公信的效力。,(二)我国担保法对抵押权登记效力的规定我国担保
13、法将当事人不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法律后果区分为二种情形:(1)不办理登记则抵押合同无效,即无法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后果(成立要件主义)(2)不办理登记,抵押权依然成立,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对抗要件主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
14、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案例:某市退休职工刘某欲办一个制砖厂,但缺乏资金。经别人介绍,与蒋某相识。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协议规定借款金额8万元人民币,期限6个月,利息2分。蒋某担心将来刘某所办的砖厂经营不好,出现亏损无法还债,就要求将刘某所有的正在运营的“拉达”牌出租车一辆以及刘某家中的贵重电器进口彩电和冰箱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这部分关于抵押的内容也写入合同中,双方在合同上签字,蒋某在合同签订当天去银行取出8万元交于刘某。但
15、事后双方也未能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蒋某的家人认为刘某抵押的汽车、彩电、冰箱均使用过,实际价值远不值8万元,此借款风险太大,蒋某遂要求刘某补充抵押。刘某求助于其外甥王某,请求王某给想办法,王某同意以其所有的正在营运的日本“尼桑”牌出租小轿车为抵押物抵押给蒋志刚。王某与蒋某订立了抵押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刘某到期不能归还向蒋某借的8万元及利息,可将王某所有的“尼桑”牌小轿车变卖,所得款项偿还蒋某。此抵押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内容。第二天,王某和蒋某带着协议及有关王某的汽车证明去当地汽车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来,刘某的砖厂由于所生产的砖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当地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的联合
16、执法检查组勒令停止生产,并随即被吊销营业执照。这期间,刘某已欠下近十万元的债务。为偿付外债,刘某将自己的“拉达”牌小汽车以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欲经营出租车业务的张某,双方依法签订了转让协议,张某已付车款给刘某,双方到当地车辆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办理完一切车辆过户手续。刘某也将家中值钱电器卖掉以偿外债,其中彩电、冰箱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邻居赵强,款项已支付。在此期间,王某的“尼桑”小轿车一日因雪天路滑,被别的汽车撞毁,车辆报废。保险公司调查取证确认为保险公司责任,赔偿给王某保险金5万元。借款协议到期,蒋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未果。以后多次索债,也未得到偿还。并得知刘某已将抵押物转
17、让,王某汽车撞毁,于是蒋某诉至法院。,问题与思考:1、对刘某所有的“拉达”牌出租汽车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2、对刘某所有的彩电、冰箱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3、刘某将“拉达”牌汽车、彩电、冰箱分别出卖给他人后,蒋某能否对这些财产进行变卖、优先受偿从而实现抵押权?4、对王某所有的“尼桑”牌小轿车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根据第41、42条,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它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
18、生效。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上述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
19、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4.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1)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以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抵押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必然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一定影响:孳息的收取权 抵押人的处分权 抵押物的出租权,甲为某市运输个体户,因经营需要向好友乙借款10万元,乙言明必须提供担保。经协商,甲以自己的平房三间(价值9万元)担保8万元,又以红木家具一套(价值3万元)担保2万元,双方就平房抵押办理了登记。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逾半年。甲因车
20、祸给他人造成损害15万元,为了偿还债务,甲遂将平房以5万元出卖给,虽然丙知晓该平房已经抵押给乙,但贪图价格便宜,且甲同意一起办理了过户登手续,就欣然买受;又将家具出卖给了丁,得款2万元。出卖平房和家具,甲均未通乙。1年后,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时才发现平房和家具都已经他属,愤诉至法院。【问题】1.乙是否有权就平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乙是否有权就家具行使抵押权?为什么?,1.本问涉及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先抵后卖的问题。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
21、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担保法解释第70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本案中,平房抵押已经登记,甲作为抵押人在与买受人丙签订买卖合同时未告知抵押权人,受让人丙已知晓该平房已设定抵押,但贪图价格便宜,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损害抵押权人乙之利益,因此,抵押权人乙可以追及至受让人丙而对该平房行使抵押权。对于丙因该房屋被乙行使抵押权而遭受的损失,其只能向甲进行追偿,当然,丙可以先行偿还乙之债务,以使乙的抵押权消灭,而维持平
22、房的所有权。,2.本问涉及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先抵后卖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在将家具抵押与乙以后,又将该家具出让于丁,乙对该家具享有抵押权,丁对该家具已取得所有权,由此,发生抵押权与所有权的冲突,但因乙对家具的抵押未办理登记,乙所享有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丁所享有的所有权,故乙无权就家具主张抵押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
23、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案例8:任玉中与曲涛于2005年4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任玉中将其2间平房租给曲涛开办杂货店,租期3年,每月租金1000元。合同订立后,任玉中因进行对虾养殖急需8万元资金,就以其2间平房作抵押向王国明借款6万元,双方于同年十月订立了书面协议,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任玉中1年后不能还清6万元借款,则将该房屋作价转让给王国明。结果,由于任玉中不懂对虾养殖技术,2006年7月对虾得了急性病,几乎全部死了。任玉中负债累累,根本无力偿还借王国明的6万元钱。于是,任玉中和王国明根据抵
24、押合同的规定,经过协商将这2间平房作价6万元转让给王国明,充抵全部债务,双方于2006年10月办理了过户手续。当天,任玉中通知曲涛,出租的房屋已作价转让给王国明,王国明要将这2间平房装修一番开办美发厅,自己对这2间平房已经没有所有权,因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希望曲淘在半个月内搬走。曲涛认为任玉中与自己订立的租赁合同为3年,期满以前不得将抵押或出卖从而损害他的利益,因而请求法院认定任玉中与王国明的房屋抵押和买卖无效。问题与思考:房屋出租后,房东能否就该房屋任意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案例9:秦宝伟在某市繁华商业
25、区购得一套三室一厅住房。2005年12月,秦宝伟因搞长途贩运向谭瑞雪借款20万元,期限为2年。谭瑞雪担心将来借款到期难以收回,要求以秦宝伟的这套房子作抵押,秦宝伟表示同意,双方便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同年12月20日,秦宝伟将该房出租给堂兄秦宝力,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为3年。2006年10月,秦宝伟因检查不严,致使贩运的水果全部腐烂,从而亏了本,无力偿还即将到期的借款。同年12月,秦谭二人经协商,决定将该套房作价20万元出卖,结果几个月内无人购买。谭瑞雪见状只得同意将该套房作价20万元转归自己所有,充抵早已到期的债务,但条件是秦宝力一周内搬出。在秦宝伟作出保证的前提下,谭瑞雪与他2007年3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 经理人 法律 实务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6969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