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论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高发的原因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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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高发的原因及对策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在我国经济增长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迅猛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增长,大量资金涌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交通运输行业也逐渐成为腐败“病毒”侵蚀的“高危领域”,腐败案件呈高发态势。新时期,如何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廉政建设。增强纪检监察工作针对性,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作用,加强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监管,确保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成为我们广大交通运输行业纪检监察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课题。一、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现状近几年,我国交通建设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交通工程建设的特点是:市场开放,竞争激烈;投
2、入建设资金多,项目资金周转数额大;覆盖面宽,工程量大,项目多,环节多,工期长;建设主体多元,且素质参差不齐。这种特殊性,加大了交通建设市场监管难度,使交通建设领域成为腐败问题的多发、易发区。当前,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具有如下特点:1、涉案官员职务高,涉案金额大。近几年,广东、四川、贵州、河南等省交通运输部门陆续发生了一些重大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以来,全国已有20位交通厅长“中箭”落马,厅级以下的交通官员就更多了,其中以贪污受贿案居多,而且涉案金额巨大。多名交通厅长的前“腐”后继, 成为民众眼中一道独特而畸形的“腐败风景”。例如,四川省原交通厅正副厅长刘中山、郑道访,在工程建设
3、中贪污受贿1000万元左右。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60.77万余元、新加坡币1万元和美金7.6万元。云南省平(远街)锁(龙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原指挥长李忠利受贿386万余元,另有49万余元人民币的财物和6400元美金、7.5万元欧元、1.09万余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涉案环节多。从作案的手法来看,大多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直接干预插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经济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原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卢万里案件是新中国交通史上影响最为恶劣的侵吞国有资金的腐败案件之一。卢万里利用担任贵州省
4、交通厅厅长、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掌控公路建设招、投标权的同时,还通过权力直接介入材料采购环节,大肆侵吞国有财产,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59万余元。 3、涉案人员众多。“修一段路,倒一批干部”的说法绝不夸张,以至于坊间流传这样一个笑话:两人一问一答,一人问:“哪个系统领导的办公室离监狱最近?”一人答:“交通系统。”据报载,广东深圳至汕头的高速公路建设中,一条道路未修通,就有近名国家公职人员栽倒,其中厅级干部人、处级干部人,还有部分掌握实权的一般干部,受贿金额约万元 。全国交通建设领域腐败案件的持续高发,不仅极大地损害了交通行业形象,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
5、失,也对交通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交通系统在思想上、社会舆论上、工作上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影响极坏,形势极其严峻。一、交通建设领域贪污腐败现象高发的原因分析 分析交通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从主观方面讲,是放松世界观改造,背弃党的理想和宗旨,私欲极度膨胀的必然结果。但是,其中也暴露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腐败分子钻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漏洞,谋取私利,给一些领导干部搞权钱交易提供了条件。加之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监督弱化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监督部门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作缺乏独立性和主动性,管理体制的漏洞,客观上
6、导致了监督的弱化和管理的盲区。(一)权力运作不够规范,存在体制性障碍。1、现行的交通投资体制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从立项论证、招标设计、施工监理、预算拨款到竣工验收,几乎都在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的交通系统内部完成。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化程度低,地方保护与行业保护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给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以可乘之机。2、一些掌握资金拨付权、项目审批权的单位和部门,审批程序不够公开、透明,权力运作过程不够规范,有的还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领导权力过份集中,甚至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介绍工程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违法参与工程经营活动。例如,陕西省宁强县交通局原局长何超、原副局长刘华斌在
7、2008年至2010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款拨付、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分别收受贿赂计人民币52万元和140万元。3、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监督乏力。尤其是在交通工程大型建设项目的组织上,一些地方临时动议,设立各种临时性机构,如建设工程指挥部等。人员大多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且多数由领导兼职,人员管理松散,为一些人利用职权实施“权钱交易”提供了可能。同时,各类临时性机构多由政府授权,享有较大的权力,内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而且大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主负责制和党风廉政责任制在这些单位很难落到实处,这些机构一旦解散,给查办案件,责任追究带来很大难度。江苏省苏州市交通局原局长严冬利用
8、担任苏州沿江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在沿江高速公路、友新高架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变更、招投标、工程款支付过程中为多家建筑公司或个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00余万元。(二)权力的监督制约乏力,存在制度性缺损。制度的缺失是腐败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来看,虽然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如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早已颁布施行,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制度体系建设中,重制度制定,轻责任追究,使制度的威信降低。使人容易滋生腐败思想。二是在廉政监督方面,行政主管部门对权力的监督意识不强,有的认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
9、,重权力、轻制约,重审批、轻监管。而纪检监察部门工作难以深入到行政工作中去,监督不到位,行政监督存在虚化现象。 三是在分析责任时,重集体承担,轻直接责任人处罚,易导致集体隐瞒,腐败现象不能得到及时查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是放纵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三)用人机制有缺陷,存在价值观迷失。交通工程建设不同于其他工程建设,多为国家投资,目的是服务于公共利益。但往往由于片面强调交通工程建设的市场化或政治化,使得交通等公共部门秉承的公平、正义、责任意识等规范性价值观和必要规制的限定作用大为削弱,价值观迷失,会导致个人本位,贪图享乐,滥用权力,唯利是图,社会准则与道德良知紊乱,加上我们对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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