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安全使用技术规程专题培训班2(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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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机械安全使用技术规程JGJ33-720122012年11月1日实施 学习汇报 第三篇、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强制性规定与要求 第一节 法律体系 第二节 法律责任 第三节 强制性规定与要求 第三篇、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强制性规定与要求 一、法律体系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据和基础,一切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一律无效。 2法律 广义的法律是指整个法的体系中的全部内容,而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作为广义法律的法是指:
2、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第三篇、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强制性规定与要求 一、法律体系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文件。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三篇、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强制性规定与要求 一、法律体系 5江苏省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及省人民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法定
3、权限内制定的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但低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 第三篇、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强制性规定与要求 一、法律体系 6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技术规程 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技术规程属于工程建设标准的范围,按级别不同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对人的行为的约束程度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技术规程从国家等级到企业等级,其等级越来越低,但其行为规范的要求却越来越高。 强制性标准具有法的属性
4、,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则构成违法行为。推荐性标准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其实施依靠的是人们的自觉行为。 第三篇、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强制性规定与要求 二、法律责任 概念:行为人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方式: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与执照,行政拘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主刑、附加刑 第三篇、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强制性规定与要求 三、强制性规定与要求 特种
5、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体检合格,无妨碍本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 ,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再持证上岗。 本条规定了操作人员所具备的条件和持证上岗的要求,这是保证安全操作的基本条件。 第三篇、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强制性规定与要求 三、强制性规定与要求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机械的作业能力和使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限度就会造成事故,本条说明需要遵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机械。 第三篇、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强制性规定与要求 三、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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