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B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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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B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15年6月 北京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B版)编制单位:华电技术经济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前 言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A版)(以下简称“导则(A版)”)自2005年7月颁布后已执行十余年。近年来随着国家火电项目产业政策的变化,新的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等陆续印发,电力行业新技术、新设备不断发展,集团公司的火电工程建设目标也转变为建设“安
2、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竞争力强”的电厂,2015年又提出了更高的“三同领先”要求,为积极响应这些变化和要求,更好的指导火电项目开展初步设计及优化工作, 在总结导则(A版)实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集团公司于2013年3月启动对导则(A版)进行修编。2013年10月完成导则修编的征求意见稿,2013年11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二级机构进行了内部评审,2014年2月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进行了全面的评审,至2015年5月全面完成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B版)(以下简称“导则(B版)”)的修编工作。 本导则共分21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机组选型,主厂房区域布置,
3、运煤系统,锅炉设备及系统,除灰渣系统,烟气脱硫系统,烟气脱硝系统,汽轮机设备及系统,水处理系统,信息系统,仪表与控制,电气设备及系统,水工设施及系统,辅助及附属设施,建筑与结构,采暖通风,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本导则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归口管理,由华电技术经济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华电技术经济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目 录1 总 则- 1 -2 厂址选择- 3 -2.1 基本规定- 3 -2.2 厂址自然条件- 4 -2.3 建厂资源条件- 7 -2.4 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政策- 10 -2.5 发电厂选址其他要求- 11 -3 总体规划
4、- 12 -3.1 基本规定- 12 -3.2 厂区外部规划- 13 -3.3 厂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 13 -4 机组选型- 16 -4.1 机组参数- 16 -4.2 机组选型- 18 -4.3 主机容量匹配- 20 -5 主厂房区域布置- 21 -5.1 基本规定- 21 -5.2 汽机房及除氧间布置- 21 -5.3 煤仓间布置- 22 -5.4 锅炉布置- 23 -5.5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 23 -5.6 烟气脱硫设施布置- 24 -5.7 烟气脱硝设施布置- 24 -5.8 维护检修- 25 -6 运煤系统- 26 -6.1 基本规定- 26 -6.2 卸煤设施- 26
5、 -6.3 贮煤场及其设备- 28 -6.4 带式输送机系统- 30 -6.5 筛碎设备- 31 -6.6 混煤设施- 32 -6.7 循环流化床锅炉运煤系统- 32 -6.8 运煤系统辅助设施- 32 -6.9 入厂煤入炉煤计量及采制化设施- 33 -7 锅炉设备及系统- 38 -7.1 锅炉设备- 38 -7.2 煤粉制备- 39 -7.3 烟风系统- 42 -7.4 点火、助燃油系统及锅炉辅助系统- 43 -7.5 启动锅炉- 44 -7.6 循环流化床锅炉系统- 44 -7.7 进口配套产品和阀门- 44 -8 除灰渣系统- 46 -8.1 基本规定- 46 -8.2 除渣系统- 46
6、 -8.3 除灰系统- 48 -8.4 干灰分选系统- 49 -8.5 石子煤处理系统- 50 -8.6 循环流化床锅炉除灰渣系统- 50 -8.7 厂外干灰渣输送系统- 50 -8.8 除灰渣系统辅助检修设施和防护设施- 51 -8.9 除尘设备- 51 -9 烟气脱硫系统- 54 -9.1 基本规定- 54 -9.2 吸收剂制备系统- 55 -9.3 二氧化硫吸收系统- 57 -9.4烟气系统- 58 -9.5 脱硫副产品处置系统- 59 -9.6 脱硫系统设备进口范围- 60 -10 烟气脱硝系统- 61 -10.1 基本规定- 61 -10.2 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SCR)工艺-
7、62 -10.3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烟气脱硝(SNCR)工艺- 66 -11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67 -11.1 汽轮机设备- 67 -11.2 主蒸汽、再热及旁路系统- 67 -11.3 给水及除氧系统- 68 -11.4 凝结水系统- 71 -11.5 辅机冷却水系统- 71 -11.6 供热式机组的辅助系统和设备- 72 -11.7 进口配套产品和阀门- 72 -12 水处理系统- 74 -12.1 基本规定- 74 -12.2 锅炉补给水处理- 75 -12.3 汽轮机组凝结水精处理- 81 -12.4 热力系统的化学加药- 82 -12.5 热力系统的水汽取样及监测- 83 -12.
8、6 冷却水处理- 83 -12.7 热网补给水及生产回水处理- 84 -12.8 制氢和供氢- 85 -12.9 废水处理及回用- 86 -13 信息系统- 88 -13.1 基本规定- 88 -13.2 信息系统总体规划- 88 -13.3 厂级监控信息系统- 89 -13.4 管理信息系统- 89 -13.5 视频监视系统- 91 -13.6 视频会议系统- 91 -13.7 门禁管理系统- 92 -13.8 培训仿真机- 92 -13.9 信息安全- 92 -14 仪表与控制- 94 -14.1 基本规定- 94 -14.2 自动化水平- 94 -14.3 控制方式- 95 -14.4
9、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 95 -14.5 检测与仪表- 96 -14.6 报警- 97 -14.7 机组保护- 97 -14.8 开关量控制- 98 -14.9 模拟量控制- 99 -14.10 机组控制系统- 99 -14.11 辅助车间控制系统- 102 -14.12 仪表与控制系统选型- 103 -14.13 控制电源和气源- 103 -14.14 仪表与控制系统进口范围- 104 -15 电气设备及系统- 105 -15.1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 105 -15.2 电气主接线- 106 -15.3 主要电气设备选择- 108 -15.4 厂用电系统- 110 -15.5 电气设备布置
10、- 113 -15.6 直流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115 -15.7 励磁系统- 116 -15.8 电气监控及继电保护系统- 116 -15.9 照明系统- 117 -16 水工设施及系统- 119 -16.1 水务管理- 119 -16.2 供水系统- 121 -16.3 取排水建筑物- 122 -16.4 空冷系统- 124 -16.5 湿式冷却塔- 126 -16.6 给水和废水排放- 126 -16.7 贮灰场- 127 -16.8水工专业试验- 128 -17 辅助及附属设施- 130 -17.1 基本规定- 130 -17.2 辅助生产系统- 130 -17.3 辅助建筑- 1
11、31 -17.4 附属建筑- 132 -17.5 辅助及附属建筑物建筑装修标准- 134 -18 建筑与结构- 136 -18.1 基本规定- 136 -18.2 建筑设计- 137 -18.3 主厂房结构- 139 -18.4 地基与基础- 140 -18.5 直接空冷构筑物- 141 -18.6 烟囱及烟道结构- 142 -18.7 运煤建(构)筑物- 142 -18.8 主厂房及集中控制室建筑装修标准- 143 -1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46 -19.1 基本规定- 146 -19.2 主厂房采暖、通风- 146 -19.3 主厂房空气调节系统- 147 -19.4 制冷站- 1
12、48 -19.5 采暖加热站- 149 -19.6 厂区管道- 149 -19.7 运煤系统采暖通风除尘- 149 -19.8 厂外取水和灰场建(构)筑物采暖通风空调- 150 -19.9 脱硫、脱硝建筑通风空调除尘- 150 -20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52 -20.1 基本规定- 152 -20.2 大气污染防治- 152 -20.3废水利用及排放- 153 -20.4 厂区噪声污染防治- 154 -20.5 灰渣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154 -20.6 清洁生产和总量控制- 154 -20.7 水土保持- 155 -20.8 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 156 -21 消防、劳动安全与职业
13、卫生- 157 -21.1 消 防- 157 -21.2 劳动安全- 157 -21.3 职业卫生- 158 - 1 总 则1.0.1 本导则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公司投资新建或扩建的国内燃煤火力发电工程,由集团公司投资建设、采用中国设计标准的境外燃煤火电工程可参照执行。1.0.2 本导则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300MW1000MW级、蒸汽初参数为亚临界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工程设计。1.0.3 本导则以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竞争力强”的发电厂为原则,以贯彻国家、行业管理标准和规定,提倡先进、成熟、可靠的
14、设计技术,注重节能减排、优化设计、控制造价为指导思想进行编制。1.0.4 本导则遵循、执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的主要技术原则,并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5 本导则充分体现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及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设计优化、生产技改等方面的成果。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节能设计导则、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优化指导意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燃煤火电工程建设技术创新及节能减排设计优化实施意见(B版)及脱硫、脱硝、煤样采制及监督等设计导则、规范的内容融进本导则的相关章节。1.0.6 本导则以指导初步设计为主,适当向前期和施工图设计两头延伸。前期阶
15、段主要对厂址选择(查明厂址自然条件,落实建厂资源条件)和厂内、外总体规划(外部配套工程)提出指导意见,施工图阶段主要对关系经济性、安全性的设计环节提出指导意见。1.0.7 本导则对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总体要求是:以建设“三同领先”(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中处于领先水平)电厂为设计目标,适应火力发电厂“超低能耗、超低排放”的发展要求,选取的工艺系统和设备应可靠、高效、简单、实用,减少备用,确定的设计参数应合理准确,设计余量应进行优化,避免叠加。1.0.8 初步设计阶段,符合以下原则的设计方案应由设计单位编制专题报告:1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无现行规定或突破现行规定的设计方案。
16、2 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结构的设计方案。3 由于工程项目特殊建设条件需要进行论证的设计方案。4 集团公司特别提出要求进行论证的设计方案。1.0.9 对执行超低排放的机组,环保设施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根据煤源供应及煤质情况,按照协同治理的原则统筹考虑锅炉本体、脱硫、脱硝及除尘装置的性能,通过对各处理装置性能的整体优化,提升各装置间的协同处理能力,高效联合脱除污染物,达到高效经济、达标稳定排放。1.0.10 对执行超低排放的机组,宜按以下原则实施建设: 1 炉后“环保岛”采用整岛EPC建设模式,统筹考虑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协同脱除,减少设计及管理接口,减少占地面积,降低造价及运行能耗。 2
17、 炉后环保设施建设时,应按脱硫装置后(湿式电除尘前)烟尘达到10或5mg/Nm3排放浓度的原则招标、建设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同时设计预留建设湿式电除尘的条件,或建设湿式电除尘(环评要求必须时)。1.0.11 本导则涉及的主体工程设计招标宜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图阶段一次性进行,根据工程实际分阶段生效或全部生效。1.0.12 因煤源季节性减产、天气(如冰冻等)、运输等原因,电厂的贮煤场容量需超出本导则规定时,应在环评报告上报及可研内审之前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在可研收口时审定。1.0.13 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均须全面落实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意见中关于发电厂除灰渣(含设备型式)、脱硫、脱硝、中水利用
18、(如有)及废水排放、噪声控制、贮灰场及灰渣综合利用、贮煤场封闭型式及容量、地下水保护及观测等方面的有关要求,以确保项目竣工环评验收顺利通过。1.0.14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内容应按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执行。1.0.15 本导则不包括工程概算的内容。编制工程概算时应遵循、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当期火电工程限额设计参考造价指标作对比分析。1.0.16 本导则实行动态管理。集团公司将根据工程使用中的反馈意见及时组织补充、修正和完善,以满足工程设计管理需要。2 厂址选择 2.1 基本规定2.1.1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按初步可行性研究
19、(规划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工程选址)两个阶段进行。2.1.2 规划选址应以中长期电力规划为依据,在特定区域或跨区域较大范围踏勘厂址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出两个或以上的可行厂址作为开展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厂址方案。2.1.3 工程选址应在规划选址阶段择优推荐厂址的基础上,对两个及以上的厂址进行同等深度的全面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厂址。2.1.4 供热发电厂选址可根据地方政府供热规划、热电联产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提出的厂址,在充分论证其可行性的基础上可不要求2个及以上厂址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2.1.5 坑口发电厂和煤电一体化电厂选址应结合矿区总体规划合理进行,发电厂厂址宜靠近明确的矿区工业广场以简化燃煤
20、厂外运输系统和减轻燃煤运输对当地的影响。 厂、矿统一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厂应优先使用矿井排水作为补给水水源,不足部分再利用其它水源。 2 发电厂贮煤场宜考虑与煤矿合并设置。 3 发电厂宜利用废矿坑作为贮灰场。 4 发电厂与煤矿集煤点运距不大于8km时,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 5 发电厂宜统一考虑煤矿用水、用电、用汽、生活污水处理、通讯等设施,以及与电厂生产相关的辅助设施。2.1.6 港电一体化电厂应充分利用港区煤炭储运设施,原则上电厂不再设贮煤场。2.1.7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贯彻国家节约集约用地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厉行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环境。电厂厂址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保护
21、森林和植被,保持水土及生态平衡。减少土石方量、减少拆迁量、减少搬迁人口。2.1.8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贯彻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策。正确处理与厂址周边城镇、工矿企业、农业、国防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关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在大中城市的建成区及规划区新建燃煤电厂。 2 发电厂厂址和贮灰场位置宜选择在城镇或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发电厂厂址应具有足够的环境容量和较好的污染物排放条件。 4 发电厂厂址无法避开机场(民用、军用)时,厂址和机场的距离应满足机场侧净空和端净空的要求,侧净空和端净空应根据机场的性质和等级确定。 5 发电厂厂址与核电厂、化工厂、炼油
22、厂、石油或天然气储罐、低中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等潜在危险源之间的距离应执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的规定。发电厂和其他工业企业厂址毗邻时,应协调双方排出的废气、废水、废渣,避免相互影响。 6 发电厂厂址与居民区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250m,直接空冷机组的空冷平台边缘距居民集中区不宜小于300m,并应根据环境特点满足规定类别的厂界噪声排放标准要求。2.1.9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研究厂址(含灰场)自然条件,如区域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环境本底等,以便确定厂址建设的可行性;厂址选址应研究建厂资源条件,如燃料供应、土地性质、水源供给、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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