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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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DB21/TXXX2012JXXXXXX201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报批稿)2012-x-x 发布 2012-x-x 实施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 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我省绿色建筑的评价活动,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住建201079号)文件要求,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发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分析国内外大量绿色建筑标准和技术规
2、范,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认真总结了我省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与研究成果,并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经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后形成本标准各条款。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本标准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发展中心负责技术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发展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综合楼A座712,邮编110001)。本标准主编单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发展中心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沈阳建筑大学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3、中国建筑东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沈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铁矛、陈德龙、王智超、汪忻、杨欣刚、朱玲、王庆辉、张久红、任志生、林豹、郭晓岩、崔长起、岳永志、刘策、秦珩、陈灏、戴琦、计晓峰。本标准主要审查人:王元、傅金祥、陈宏亮、陈志新、高汉民、张晓明、秦大可。目 次1总则12术语13基本规定23.1 基本要求23.2 评价与等级划分24住宅建筑44.1节地与室外环境44.2 节能与能源利用5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6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74.5 室内环境质量84.6 运营管理95公共建筑105.1节地与室外环境105.2 节能与能源利用115.3
4、节水与水资源利用125.4 节 材与 材 料 资 源 利 用135.5 室内环境质量145.6 运营管理16本规范用词说明17条文说明18 Contents1. GENERAL12 TERMS13 BASIC STIPULATIONS23.1 Basic Requirements23.2 Evaluation and Grade Classification34 RESIDENTIAL BUILDING44.1 Land Saving and Outdoor Environment44.2 Energy Saving and Energy Utilization54.3 Water Savin
5、g and Water Resource Utilization64.4 Material Saving and Material Resource Utilization74.5 Indoor Environment Quality84.6 Operating Management95 PUBLIC BUILDING105.1 Land Saving and Outdoor Environment105.2 Energy Saving and Energy Utilization115.3 Water Saving and Water Resource Utilization135.4 Ma
6、terial Saving and Material Resource Utilization145.5 Indoor Environment Quality155.6 Operating Management16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7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8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辽宁省绿色建筑的建设和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辽宁省绿色建筑。评价的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旅馆建
7、筑,其它类型建筑可参照执行。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鼓励技术创新,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辽宁省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等特点进行。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的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2 术语2.0.1 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
8、和谐共生的建筑。2.0.2 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2.0.3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2.0.4 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2.0.5 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2.0.6 可再循环材料rec
9、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 ,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3 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设计阶段评价,应在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3.1.3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住宅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建筑评价指标体系。3.1.4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
10、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设计阶段评价应在运行阶段复评合格继续使用。3.1.5 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施工调试与运行阶段进行过程控制,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绿色建筑施工与运营管理的具体技术措施并提交相关文档。3.1.6 绿色建筑的评价由申请评价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并评价。3.2 评价与等级划分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
11、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3.2.2 绿色建筑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住宅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2-1、表3.2.2-2确定。表3.2.2-1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住宅建筑)等级一般项数(共55项)优选项数(共14项)节地与室外环境(共11项)节能与能源利用(共10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7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10项)室内环境质量(共7项)运营管理(共10项)53342565453748657487表3.2.2-2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等级一般
12、项数(共60项)优选项数(共18项)节地与室外环境(共7项)节能与能源利用(共15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9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12项)室内环境质量(共6项)运营管理(共11项)36473649694775127105912当本标准中某条文不适应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 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调整确定。3.2.3 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时方能评为通过。3.2.4 运行阶段评价,涉及产品和设备的性能评价时,应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材料;涉及系统的性能评价时应由有资质
13、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或辽宁省相应的检测标准进行现场测定。4 住宅建筑4.1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4.1.1 场地建设不得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它保护区,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保护。4.1.2 建筑场地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无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应高于43 m2、多层不应高于28 m2、中高层不应高于24 m2、高层不应高于15 m2。4.1.4 住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或满足地
14、方标准的要求。4.1.5 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维护工作少、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4.1.6 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m2。4.1.7 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4.1.8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土壤、噪声、水、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一般项4.1.9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4.1.10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4.1.11 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4.1.12 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
15、5。4.1.13 住区风环境应建筑布局合理,无污染死角,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以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4.1.14 根据气候条件和植物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 m2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4.1.15 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4.1.16 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4.1.17 建筑场地结合原有地形地貌设计。4.1.18 室外景观照明和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4.1
16、.19 住区应有符合标准的停车场地。合理组织交通,减少人车干扰。优选项4.1.20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4.1.21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4.2 节能与能源利用控制项4.2.1 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辽宁省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1476的规定。4.2.2 当集中空调(采暖)或采用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热泵)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COP)、能效比(EER)符合辽宁省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1477中的有关规定值。4.2.3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室温调节和冷热量计量设施
17、。4.2.4 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辽宁省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1477的规定。一般项4.2.5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并根据需要设遮阳设施。4.2.6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符合辽宁省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1/T 1477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4.2.7 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采取其他节能控制措施,在有自然
18、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4.2.8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4.2.9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4.2.10 采用空调器的建筑,所选用的房间空调器额定工况制冷能效比(EER)符合房间空调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率等级GB 12021.3-2010中的规定。空调器采用绿色环保制冷剂,室外机位置和风口等设施布置合理。4.2.11 二次加压给水系统采用节能增压措施。4.2.12 住区内所有电梯均使用节能型电梯,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4.2.13 采用的配电变压器,其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
19、符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 中表3 或表4 的节能评价值。变电所位置接近负荷中心,线路路径合理。功率因数数值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供配电标准、规范的要求。4.2.14 住宅楼梯间灯及小区内路灯、庭院灯、草坪灯等采用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资源。优选项4.2.15 采暖或空调能耗不高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建筑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4.2.16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l0%。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控制项4.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4.3.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4
20、.3.4 景观用水不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4.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4.3.6 采用可靠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4.3.7 生活水箱设在建筑物房间内,容积、材质及密封方式设计合理,给水管材对水质无污染,防止给水系统的二次污染。一般项4.3.8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4.3.9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4.3.10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4.3.11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
21、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4.3.12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4.3.13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4.3.14 景观水、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给水系统除有充足自然水源外应采用循环供水系统,经处理后景观水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和城市污水再利用城市杂水用水水质GB/T 18920;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 及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 14 的规定;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池水补水应设置计量装置。优选项4.3.15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
22、。4.3.16 住宅小区采用技术先进、运行稳定、出水水质安全可靠的管道直饮水系统。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控制项4.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GB 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4.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4.4.3 禁止使用国家和辽宁省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材料和产品。一般项4.4.4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4.4.5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4.4.6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4.4.7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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