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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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申报主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的主体应为建设单位。“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对代办审批的,一律不予受理”。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到场的,应当委托该单位其它相关责任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委托书,单位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3、14条以及云南省消防条例第21条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申报前自
2、验及检测: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前,建设方应自行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消防设计施工情况进行内部验收;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 ,楚雄州全面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技术性检测与消防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电气等进行技术检测。(二)报验:建设单位到云南消防网下载或到消防便民服务窗口领取(可带U盘拷贝电子版)和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随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报告及其它相关申报资料一并报消防便民服务窗口申报验收。(三)受理:消防
3、便民服务窗口对报送的资料档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齐的资料。(审查合格的资料由建设单位规范装订成册(一式三套)报送消防便民服务窗口,装订样式参照消防便民服务窗口提供的样板。)。(四)审批:公安消防机构对验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实地检查,按时限进行行政审批,并由消防便民服务窗口送达建设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若工程竣工验收为合格,则可以投入使用;若工程竣工验收为不合格,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消防验收所需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窗口领取,由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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