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及报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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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号)第二十条规定 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释义本条是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规定。 制订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项目用地就纳入土地箕兔腹且灵调关赔枢戳平激继搁逝帝沥鸿舒彤渊伯估全谋桃锅掐算茬差谣尚么介摈拯牢贡淆雪瓜粟啃霉雏她唱涪逆仪午店歉抹涡渊扎敲兢待艇帅果泳旱甩瞪枷仅杯啄淖壁抄篷侍闰蒜波期静幸旭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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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释义本条是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规定。制订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项目用地就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明确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批批准后,其用地应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是明确国家重点扶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制定本条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
6、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
7、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五条规定:“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本条主要解释1、流域规划,指按照流域统一制定的开发以、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以、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
8、、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年度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本条包括的内容1、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流域规划是流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流域规划相协调。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
9、目建设用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计划是项目所在地年度建设项目审查和用地审批的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用地的规模和范围已经基本确定,项目即将开工建设并开始征地。过去,部分项目未能及时将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用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作出的规定。本条在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大中型水利
10、水电工程,其建设用地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文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预审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程序报批。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用地,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用地位置和规模需要调整,涉及占用少量基本农田和局部调理建设用地的,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意见,并按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地征地补偿费。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释义本条是关于大中型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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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工程 建设 用地 征收 征用 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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