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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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1.工程质量保修围内容1.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2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2. 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取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6 个月后和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之间的较早者,保修期限为:2.1本工程保修期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
2、件规定的终身负责制;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防渗漏为五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 年;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二年计算。3. 保修人员安排3.1承包人承诺,在住宅项目入伙阶段的集中维修期,即集中交付日期起算2个月以及首次通水、通电、通暖的调试期内,保证各专业维修人员留驻现场,且每天留驻现场维修人员不少于10名,以完成业主收房时,所提出质量问题的及时整改。上述人员数目需按照发包人要求保证配置,无论增
3、加亦或减少,均需得到发包人项目部之书面认可。相关食宿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2承包人指派保修负责人为 ,手机号码为 ;公司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为 ,手机号码为 ;传真为 ,公司地址为 ,邮编为 。承包人需确保通讯地址准确、传真号码有人接听。若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有变化,须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3.3承包人需保证其保修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在24小时内均可被发包人联系到。保修期内该保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履行一切保修义务,如更换,承包人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发包人。4. 质量保修责任4.1 在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原因给发包人或业主造成的直接和连带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和保修责任,所需费用由承包人
4、自行承担或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4.2承包人须指派专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保修期的头 2 个月内,承包人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维修到场时间要求如下:(1)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渗水、漏水、出现故障,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2 小时内赶到现场, 6 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 小时内完成抢修工作。(3)其他非紧急情况,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4)紧急情况下,在承包人维修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物业公司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
5、用由承包人承担。(5)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若无法立即到达,发包人有权立即自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在 48 小时内支付。4.3承包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且经发包人书面致函(含传真与快递)承包人1次而未得到响应或改善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代为保修处理,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赔偿费用(含业主损害赔偿费用、其他施工方赔偿)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含保修金)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含整体保修责任)。同时,承包人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每次修复、赔偿费用的 20% 作为违约金。(1)交付集中维修期内,无人维修或维修人员不足。(2)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
6、限内到现场检查、未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3)在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后拒不到现场处理。(4)在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后,虽及时到现场,但在保修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推诿或保修不力的。(5)同一维修事项经过2次维修未能达成验收标准的,或同类维修问题出现 3次未能解决,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函的要求进行整改的。(6)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多次(二次或二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4.4 当出现4.3 条款所列举的情况时,承包人承诺提供包括材料、技术、前期施工情况的描述等方面的支持和交底予代工施工方。4.
7、5 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书面投诉、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含保修金)中扣除。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相关业主进行谈判。4.6 承包人负责保修质量,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发包人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 六 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承包人保修。4.7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5保修安排5.1 承
8、包人已明确,发包人已将本工程保修事宜的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给承包人,承包人指定的保修负责人将会尽快与发包人进行工作对接,熟悉并掌握发包人的各项保修制度。5.2 承包人将认真听从发包人的指挥调度,积极配合相关安排;维修人员将按发包人提供的服装统一着装,服从发包人对着装、礼仪等方面的要求。期间可能发生窝工、交通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3 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不得在客户面前进行不必要的解释或施工单位之间责任的推诿。5.4 承包人接到通知后须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保修方案,保修方案应得到业主及发包人的认可。5.5 承包人完成每项保修工作后,必须经发包人及业主在维修投诉处理单上签
9、字确认,如无业主或发包人的签字则视为未履行保修职责。业主或发包人的签字确认仅证明承包人已对发包人通知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过处理,但不承担其他责任。5.6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 CRM 客户关系软件已进行必要了解和熟悉,对于保修中各环节,承包人将按照CRM客户关系软件的要求执行。并承诺认同 CRM 软件中所有反映的数据。发包人有义务对承包人提供CRM系统的相关培训;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进行 CRM 系统相关的对接工作。5.7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维修过程和质量进行监控,必要时可对维修结果进行质量检测,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5.8 对于因承包人保修内容的质量问题,进而造成其他单位保修内容
10、的质量问题而承包人不具备恢复能力的,承包人同意该单位保修问题的维修费用按其计取方式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并每次须向发包人支付该单位维修费用的 20% 作为违约金。5.9 若因交叉施工、业主使用不当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保修内容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承诺只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亦会积极履行维修,保证发包人的声誉和品牌不会受损。最终责任承担,维修完成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确定。5.10承包人同意,因保修内容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正常保修费用之外的业主额外索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保修问题造成业主进一步增加额外索偿的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在业主与承包人就索偿问他协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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