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 50022005版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报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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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联合发布2006-实施2006-发布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of Posts & Communications Building(2005年版)(报批稿)YD/T 500294YD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邮 电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标 准Design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of Posts Communications BuildingYD 5002-94 (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批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施行日期:2005年XX月XX日人民邮电出版社2005 北 京目 录前言III1 总则12 术语23 电信建筑33.1 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33.2 建筑构造和平面布置33.3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33.4 通风与空气调节43.5 电气44 邮政建筑64.1 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64.2 建筑构造64.3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64.4 电气7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8附:条文说明9前言1994年编制的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 5002-94 已使用多年。近几年,国家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火灾自动
3、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等有关消防规范已作了修订。为适应我国邮政和电信业的发展,依据信息产业部信规函200230号关于补充和修订通信工程建设标准计划安排的通知要求,在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的组织领导下,在公安部消防局的支持下,由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原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全面修订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的指导下,从我国邮电建筑的特点和实际出发,积极贯彻相关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力争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实施可行。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电信建筑(耐火等级
4、和防火分区、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邮政建筑(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建筑构造和平面布置、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征求了多个电信、邮政运营企业及相关设计院和技术专家的意见,总结了原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发布实施以来邮电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参照国家现行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及规定,确定了本标准的修订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了修改、补充、增删和细化。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修订、监督执行。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永红、叶荣、冯立昳
5、、鞠薇、吕一鸣。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邮电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邮电建筑中的人员、设备及邮件的安全,制定本标准。1.0.2 邮电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邮电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 本标准是依照国家相关防火规范,结合邮电建筑的特殊功能和技术要求制定。1.0.4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邮电建筑。1.0.5 邮电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按本标准执行,当本标准无具体规定时应执行现行国家相关防火规范、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邮电建筑:邮政建筑和电信建筑的统称。2.0.
6、2 电信建筑(电信专用房屋):专门为安装电信设备使用的生产性房屋及辅助生产性房屋。包括:长途电信枢纽楼、电信综合楼、本地电信楼、卫星通信地球站等建筑。 2.0.3 长途电信枢纽楼:安装交换、传输、接入等长途电信设备为主的生产楼。长途电信枢纽楼分为三级:国际电信楼(国际局)、省(直辖市)中心及以上电信枢纽楼、地市级电信枢纽楼。2.0.4 电信综合楼:安装交换、传输、接入等多种类型电信业务设备的生产楼。近期我国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的电信业务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数据通信网。2.0.5 本地电信楼:安装本地通信网交换、传输、接入等通信设备的生产楼。2.0.6 卫星通信地球站:安装地面卫星通信设备的
7、房屋。2.0.7 电信机房:电信建筑内安装各类电信设备及配套设备的房间。包括:交换机房,移动交换机房,传输机房,数据机房,微波机房,无线接入机房,信令转接点室,卫星通信机房,蓄电池室,电力室,测量室,网络管理中心,维护中心,计费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无线寻呼中心等。2.0.8 邮政建筑:包括邮件处理中心,邮件转运站,邮政汽运中心等建筑。2.0.9 邮件处理中心:按邮件内部处理要求,对各类邮件进行接收、分拣(分类)、封装、发运等的邮政生产用房及其配套的生产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2.0.10 邮件转运站:邮路衔接点,承担邮件接转功能的转运站。包括航空、火车及汽车邮件转运站。2.0.11 邮政汽运中心:
8、承担邮车的停放、检测、维修、保养及总包邮件经转。2.0.12 邮政生产用房:在邮政建筑内,对邮件进行接收、分拣(分类)、封装、发运等而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生产区域。3 电信建筑3.1 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3.1.1 高层电信建筑分类:建筑高度超过50m或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 m2的高层电信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建筑,其余的高层电信建筑属于二类高层建筑。3.1.2 一类高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电信建筑以及单层、多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电信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1.3 电信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3.1.3的规定。
9、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表3.1.3建 筑 类 型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一、二类高层电信建筑1500单层、多层电信建筑2500一、二类高层电信建筑地下室750多层电信建筑地下室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3.1.4 一类高层电信建筑与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电信建筑均应设防烟楼梯间,其余二类高层电信建筑及单层、多层电信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3.2 建筑构造和平面布置3.2.1 建筑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楼板
10、或墙上的预留孔洞应用不燃烧材料临时封堵;通信电缆与动力电缆不应在同一井道内布放。3.2.2 电信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3.2.3 电信建筑内的交换机房、移动交换机房、信令转接点室、传输机房,数据机房、微波机房、无线接入机房、蓄电池室、电力室、测量室等电信机房内不应设架空地板及吊顶。3.2.4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电信机房,其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相当于丙级防火门窗),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kPa。3.2.5 当本层为敞开式电信机房时,应在电信机房内留出连接两端疏散楼梯、电梯等的疏散走道,且应在地面设置相应的疏散指示标志。3.2.6 敞
11、开式电信机房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40米。3.2.7 电信建筑宜将性质与分类相近的电信机房尽量集中布置在同层或邻近层。3.3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3.3.1 单层、多层电信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表 3.3.1建筑物体积(m3)150015015000500120000200015000050000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10152025303.3.2 超过三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电信建筑应设室内消防给水。3.3.3 单层、多层电信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L/s) 表3.3.3建筑物
12、体积(m3)室内消火栓用水量(L/s)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100001010510000151053.3.4 电信建筑中的下列机房应设气体灭火系统:3.3.4.1 国际局、省(直辖市)中心及以上局(长途电信枢纽楼,电信综合楼)的长途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信令转接点室)及移动汇接局交换机房;3.3.4.2 10000路及以上地区中心(长途电信枢纽楼,电信综合楼)的长途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信令转接点室)及移动汇接局交换机房;3.3.4.3 20000线及以上市话汇接局、关口局(电信综合楼,本地电信楼)的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信令转接点室)及移动关口局交换机房; 3
13、.3.4.4 60000门及以上市内交换局(本地电信楼)的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信令转接点室)及移动本地网交换机房;3.3.4.5 长途电信枢纽楼、电信综合楼及本地电信楼的传输机房。3.3.5 除3.3.5条所列电信机房外,高层电信建筑中的数据机房、微波机房、无线接入机房、卫星通信机房、蓄电池室、电力室及高低压变配电室等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3.3.6 单层、多层电信建筑内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3.7 高层电信建筑中布置电信机房(无人和少人值守的机房)的楼层不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3.8 电信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置防止水进入电信机房的安全设施。3.4 通风与空气调节3.4
14、.1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应有独立的通风设备,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送风机如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管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送风设备(采用阀控式蓄电池除外)。3.4.2 电信机房内设有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该防护区隔墙上的风管、风口应设置气体喷放前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3.4.3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电信机房内的通风与空调设备在气体喷放前应能自动关闭。3.4.4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电信机房,如无可开启的外窗时,应设置灭火后的机械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3.5 电气3.5.1 长途电信枢纽楼、省会级电信综合楼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并应由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应急电源。其它
15、电信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该建筑的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3.5.2 电信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设备、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机等应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并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3.5.3 电信建筑内的配电线路除敷设在金属桥架、金属线槽、电缆沟及电缆井等处外,其余线路均应穿金属保护管敷设。电信建筑内的动力、照明、控制等线路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线(缆)。电信建筑内的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型或矿物绝缘类等具有耐火、抗过载和抗机械破坏性能的不燃型铜芯电线(缆)。消防报警等线路穿钢管时,可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线(缆)。3.5.4 电信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3.5.4.1 电信机房及
16、其控制室、电缆进线室、值班室;3.5.4.2 高低压变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电力电池室、配电室(间);3.5.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疏散走道(含机房内疏散走道);3.5.4.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3.5.4.5 电视电话会议室及面积超过200m2的其它会议室、营业厅。3.5.5 电信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敞开式电信机房内疏散走道应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3.5.6 电视电话会议室及面积超过200m2的其它会议室、电信营业厅的出口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3.5
17、.7 长途电信枢纽楼、省会级电信综合楼及卫星通信地球站等电信建筑内除小于5m2卫生间外,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3.5.8 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或将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设在有人值守的其他值班室内。3.5.9 高层电信建筑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3.5.10 电信建筑内如设置行政广播,可将火灾应急广播与行政广播合用。3.5.11 电信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3.5.11.1 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防烟排烟机房;3.5.11.2 气体灭火钢瓶间及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3.5.11.3 高低压变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3.5.11.4 主要的通风
18、和空调机房;3.5.11.5 消防值班室和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电信机房的控制室。4 邮政建筑4.1 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4.1.1 一级邮区中心局和省会二级邮区中心局的邮政生产用房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邮政生产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1.2 邮政生产用房的生产的火灾危险类别为丙类。邮政生产用房属于丙类厂房。4.1.3 邮政生产用房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见表4.1.3。 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表4.1.3建 筑 类 型耐火等级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高层一级3000二级2000多层一级15000二级10000单层一级不限二级200004.1.4 邮政生产用房内任何一点至
19、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单层不应大于80m,多层不应大于60m,高层不应大于40m。4.1.5 邮政生产用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且每层人数超过10人时,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4.2 建筑构造4.2.1 建筑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楼板或墙上的预留孔洞应用不燃烧材料临时封堵。4.2.2 邮政建筑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4.3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4.3.1 邮政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4.3.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表 4.3.1建筑物体积(m3)150015013000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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