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网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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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地下管网规划第三章 地下管网建设第四章 地下管网维护第五章 地下管网档案信息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网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军事专用地下管网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网,是指
2、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燃油、照明、电力、通讯、视频采集、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公共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等形成的网络。本条例所称的管线公共管廊,是指设置于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第四条基本原则 城市地下管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建设、综合协调管理、档案信息共享、保障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
3、、市政、水务、交通、公安、人防及通信、测绘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网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管网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网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网产权、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地下管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公共管廊 城市新区建设、现有道路和旧区改造,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管线公共管廊。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地下管线公共管廊。第七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地下管网,有权对损毁、侵占地下管网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地下管网规划第八条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
4、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各类地下管网作出综合安排。城市地下管网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网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第九条规划编制要求 地下管网规划应当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具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网应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同步入地;(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
5、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条规划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网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网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拟建地段地下管网现状资料和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变更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位置进行建设,不得
6、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部门协调 地下管网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航道、绿地、文物、人防和军用设施等,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开工验线地下管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位置敷设,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四条规划核实 地下管网工程完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第三章 地下管网建设第
7、十五条管网建设计划 地下管网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网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地下管网年度建设计划,报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后实施。第十六条建设要求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网建设,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网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网位置。依附于其他建设项目的地下管网应当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七条技术要求 地下管网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地下管网建设所需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质量要求。第十八条旧城区管线改造 旧城区改造,应当
8、将架空线路改造为地下管线,并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扩容。地下管网交付使用后,管网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地上线路进行拆除。第十九条施工许可 地下管网工程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网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十条开挖审批 地下管网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网。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就开挖理由、开挖单位、开挖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一条施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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