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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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一月七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2、。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3、,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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