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回填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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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XXXXXXX备案号: XXXXXXXX _ _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回填技术规程Specification for rehabilitation of excavated roads in Beijing (报批稿)2011-09-05发布 2011-09-06实施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发布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回填技术规程的通知兹批准并发布城市道路挖掘回填技术规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程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负责解释。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该院,以便修订时参考。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1年8月30日前 言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的有关要
2、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本市和外省市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3.挖掘修复设计;4.挖掘修复施工;5.人行道、无障碍坡道和路缘石、平石修复施工;6.特殊结构回填;7.附录A附录F。本规程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和主编单位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37,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3号)主要起草人:刘长革 王贯明 侯小明 王光明 曲峰 刘宇 刘鹏 薛忠军 郑伟目次1总则12术语和符号12.1术语12.2符号23挖掘修复设计23.1设计原则23.2技术指
3、标23.3结构组合53.4开槽宽度63.5回填分区73.6回填材料84挖掘修复施工94.1一般规定94.2道路开挖104.3路基回填114.4基层修复124.5面层修复145人行道、无障碍坡道和路缘石、平石修复施工165.1人行道165.2无障碍坡道165.3路缘石、平石166特殊结构回填176.1检查井回填修复176.2施工竖井回填修复176.3降水井回填修复186.4地质钻孔回填修复18附录A(规范性附录)挖掘修复材料设计参数19附录B(规范性附录)检查井回填修复示意图20附录C(规范性附录)降水井施工回填修复处理结构示意图21附录D(规范性附录)管道基础和管道包封示意图22附录E(规范性
4、附录)压实设备24附录F(规范性附录)本规程用词说明25条文说明2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回填技术规程1 总则1.1.1 目的为适应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的需要,规范设计、施工和管理,保证挖掘修复工程的质量,满足城市道路的承载能力、安全性和舒适性的要求,特制订本规程。1.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1.1.3 基本要求1 掘路工程挖掘前应调查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相关资料,探明其埋设详细情况,并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2 挖掘修复工程应结合道路交通环境、工期和周边市政设施的保护等因素,进行设计、施工,使道路修复工程达到优质、安全、高效。3 挖掘修复工程除执行本规程
5、外还应执行相关安全作业管理规程,并符合文明施工要求。1.1.4 编制依据城市道路挖掘修复除按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路基工作区深度 Depth of Subgrade Work 在路基的某一深度处,当车轮荷载所引起的垂直应力与路基土自重引起的垂直应力相比,比值范围在1/101/5时,该路基深度范围称为路基工作区,称为路基工作区深度。2.1.2 挖掘 Excavated Roads对现况道路进行开挖的活动。2.1.3 挖掘修复 Rehabilitation of Excavated Roads道路挖掘后
6、,对挖掘后的道路进行回填修复,包括路基回填和路面结构层修复。2.1.4 特殊回填 Special bakcfill由压实度和保护管线需要而采取不同于一般回填的材料和工艺。2.1.5 特殊回填区 Special bakcfill zone管线周边采用特殊回填处理的区域。2.2 符号开挖区域修复后的路面实测代表弯沉值开挖前(非开挖区域)的路面实测代表弯沉值道路路幅宽度道路挖掘宽度沟槽的开挖深度管道一侧放坡宽度路基工作区深度路基深度3 挖掘修复设计3.1 设计原则3.1.1 城市道路沥青路面结构修复标准按道路等级划分为三种类型,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3.1.2 管线安全保护原则城市道路挖
7、掘施工时应详细对现况地下管线调查,对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应采取必要加固处理等保护措施。3.1.3 道路承载能力原则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后的道路承载能力不应低于原道路。必要时可提高修复后的承载能力。3.1.4 交通影响最小原则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时应优化设计方案,使影响现况交通最小化。3.1.5 施工工期最优原则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时应在合理工期内优质完成修复,在条件允许时应快速施工。3.1.6 作业安全原则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时应注意施工本身的安全及社会车辆、行人的安全。3.2 技术指标3.2.1 一般要求1 挖掘修复应进行专项设计,应按设计图施工。2 挖掘修复设计范围应包括挖掘、开槽、回填、路面修复全过程。
8、3 挖掘修复工程修复范围根据实际情况按表1进行修复,路口区域内修复范围可参照模式7进行。表1 挖掘修复模式表挖掘方向模式条件修复范围说明平行方向1B1/2L时整幅修复2位于路幅中央B1/3L时整幅修复3位于车道内B1/4L时范围扩大至路中心线或道路边线4位于车道内B1/4L时按车道宽度进行修复垂直方向5垂直路中心线按现状进行修复斜线方向6车道内斜向按矩形取直修复7与路中心线斜交时按矩形取直修复修复模式 1修复模式 2修复模式 3修复模式 4修复模式 5修复模式 6修复模式 7图1 面层修复模式示意图注:图中网格部分为应修复范围。4 路基工作区深度北京市城市道路路基工作区深度按道路等级不同,分为
9、三个控制指标,具体详见表2。表2 路基工作区深度表路基工作区深度(m)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1.81.51.5注:Za表示路基工作区深度,Z表示路基深度。图2 路基工作深度示意图3.2.2 技术要求1 路基回填应选择合格的材料,其回弹模量应比原有路基模量提高 510%,且不得小于 40MPa。2 修复区域路基路面的整体性能应不低于开挖前的使用性能和服务水平。3 应充分考虑修复区域与邻近未开挖区域之间的衔接,使两者形成有效的工作整体。4 对不同等级、不同路面类型的道路应考虑相应的修复路面结构组合和材料组成,按照相关路面设计规范执行。3.2.3 弯沉控制指标1 挖掘修复设计标准应按原道路等级进行
10、设计,必要时可提高设计标准。2 对于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挖掘修复的设计指标为修复区域的路面弯沉,设计标准按式(1)执行:(1)式中:修复后的路面实测代表弯沉值;与开挖区最近轮迹带的路面实测代表弯沉值。3.3 结构组合3.3.1 沥青路面1 面层、基层的结构类型与厚度应与现状交通量相适应。交通量大、轴载重时,应采用高等级面层与强度较高的结合料稳定类基层。2 层间结合须紧密稳定,以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和应力传布的连续性。面层与基层之间宜根据基层类型和施工情况适当洒布透层沥青、粘层沥青或采用沥青封层。3 各结构层的材料回弹模量应自上而下递减,基层材料与面层材料的回弹模量比应大于或等于 0.3;土基与基层
11、(或底基层)的回弹模量比宜为 0.080.4。4 修复路面结构应不低于原路面结构,局部加固处理,结构层次不宜过多。5 沟槽分段回填时,交接处应做成阶梯形,阶梯长度应大于层厚的两倍。6 凡具备机械摊铺条件的必须进行机械摊铺。3.4 开槽宽度3.4.1 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应不小于800mm且沟槽的顶部开挖宽度应不小于1000mm;若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小于800mm时须采用特殊材料回填以满足道路功能的要求。3.4.2 在下列天然湿度状态下的土层中开挖沟槽,且地下水位低于槽底时可开直槽,不设支撑,但槽深不得超过以下数值: 砂土和砂砾土 1.0m 亚砂土
12、和亚粘土 1.25m 粘土 1.5m施工现场条件允许,土层坚实及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且挖深不超过3m时,可采用放坡法施工。放坡开槽的坡与深度关系按表3的要求执行。表3 放坡开槽的坡度与深度关系土壤类别H:DH2m2mH2m时或穿交通繁忙路口,应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3.5 回填分区3.5.1 路基回填分区根据路基在道路中所起作用对压实度的要求,底基层底面以下按其深度可分为A1A3三类详见表4。表4 回填分区表深度(mm)分区名称0800A18001500A21500A3注:距离零点为底基层底面。图4 路基回填分区示意图路基回填分区中A1、A2区压实度控制指标为重型击实压实度应大于95%;A3区压
13、实度应大于90%。3.5.2 路基回填材料在设施顶部500mm以上至路床以下沟槽回填区应采用水泥稳定土、级配砂砾,二灰稳定集料,水泥稳定集料和级配碎石材料回填。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顺路方向路基回填材料的选择见表5。表5 路基回填材料选择表回填分区水泥稳定土级配砂砾二灰稳定集料水泥稳定集料级配碎石混凝土A1-A2-A3注:1. 表示优先推荐采用,表示推荐选用,-代表不推荐使用。2. 在应急抢险等特殊条件下可以使用混凝土。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横路方向路基回填材料的选择见表6。表6 路基回填材料选择表回填分区二灰稳定集料水泥稳定集料级配碎石混凝土A1A2A3注:1. 表示优先推荐采用
14、,表示推荐选用,-代表不推荐使用。 2. 在应急抢险等特殊条件下可以使用混凝土。人行道范围内的回填除上述材料外可采用水泥稳定土材料进行回填。3.6 回填材料城市道路的路基回填材料包括水泥稳定土、级配砂砾、二灰稳定集料、水泥稳定集料、级配碎石、混凝土等,其质量应符合下述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应符合相关规范。3.6.1 水泥稳定土在经过粉碎的或原来松散的土中,掺入足量的水泥和水,经拌和得到的混合料在压实和养生后,当其抗压强度符合规定的要求时,称为水泥稳定土。水泥含量为36%,水泥宜选用低标号、技术指标满足要求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或火山灰水泥,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h,不得
15、使用快硬水泥、早强水泥以及受潮变质水泥。其配比要求和技术指标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中7.5的要求。3.6.2 级配砂砾天然砂砾应质地坚硬,含泥量不得大于砂质量(粒径小于5mm)的10%,砾石颗粒中细长及扁平颗粒的含量不得超过20%。级配砂砾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中表7.6.2的规定。集料压碎值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中表7.7.1-2的规定。压实系数应通过试验段确定。每层摊铺虚厚不宜超过30cm。砂砾应摊铺均匀一致,发生粗、细骨料集中或离析现象时,应及时翻拌均匀。摊铺长至少一
16、个碾压段3050m。碾压前应洒水,洒水量应使全部砂砾湿润,且不导致其层下翻浆。碾压过程中应保持砂砾湿润。3.6.3 二灰稳定集料二灰稳定集料是石灰粉煤灰稳定类材料。石灰、粉煤灰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中7.3.1的规定。砂砾应经破碎、筛分,级配宜符合表7.3.1的规定,破碎砂砾中最大粒径不应大于37.5mm。其配合比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中7.2.2的有关规定。混合料应在潮湿状态下养护。养护期视季节而定,常温下不宜少于7d。采用洒水养护时,应及时洒水,保持混合料湿润。养护期间宜封闭交通。需通行的机动车辆应限速,严禁履带车辆通行。
17、3.6.4 水泥稳定集料水泥稳定集料的水泥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火山灰硅酸盐水泥。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贮存期超过3个月或受潮,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剂量一般为3%5%,当达不到强度要求时应调整级配,水泥的最大剂量不应超过6%。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砾石和煤矸石、粒状矿渣等材料均可做集料原材,其级配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中表7.5.2的要求。水泥稳定集料宜在水泥初凝前碾压成活,宜采用洒水养护,保持湿润。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常温下成活后应经7d养护。3
18、.6.5 级配碎石级配碎石材料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中7.7.1的要求。宜采用机械摊铺符合级配要求的厂拌级配碎石。压实系数应通过试验段确定,人工摊铺宜为1.401.50;机械摊铺宜为1.251.35。摊铺碎石每层按虚厚一次铺齐,颗粒分布应均匀,厚度一致,不得多次找补。已摊平的碎石,碾压前应断绝交通,保持摊铺层清洁。碾压前和碾压中应适量洒水。碾压中对有过碾现象的部位,应进行换填处理。3.6.6 混凝土水泥采用4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32.5级矿渣硅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水泥的初凝时间不得早于45min,终凝时间不得晚于12h。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
19、28d龄期的抗弯拉强度试验确定水泥剂量,宜为8%12%。其强度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中表6.3.2中的要求。混凝土基层集料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31.5mm。掺入粉煤灰的混凝土,28d龄期的抗弯拉强度要求与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中表6.3.2相同。14d的抗压强度值应达到表6.3.2中28d抗压强度的85%。粉煤灰的掺入量宜为水泥质量的20%40%。4 挖掘修复施工4.1 一般规定4.1.1 为减小不均匀沉降的影响,在道路范围、人行步道范围施工的地下管线应考虑施作基础。4.1.2 基础材料可采用低标号混凝土,中、粗砂或级配碎石(见附录D.1),具体
20、尺寸,级配等技术指标可参考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混凝土排水管道基础及接口04S516,可也采用其它砌筑式基础。4.1.3 为保护管线安全,管线周围部分区域需要进行特殊回填,管线周边特殊回填区分为、两区(见图5)。区为管线两侧区域,区为管顶以上500mm范围。管线周边特殊回填区应采用对管道保护有益的级配砂或中、粗砂材料进行回填,回填时应分层进行,分层厚度不应大于200mm。、区压实度应满足90%。图5 管线周边特殊回填分区示意图4.1.4 各种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及其结构强度应满足道路施工荷载与路面行车荷载的要求。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当区侵入路基工作区时,管线须进行混凝土包封或进入套管或管沟结构等特
21、殊结构处理,以满足路基工作区需要。4.1.5 包封材料主要为低标号豆石混凝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10。包封厚度不得小于150mm(见附录D.2所示)。4.1.6 为方便管线维修和保证管线安全的需要,横向过街有压管线宜采取套管或管廊措施。套管内径或管廊的净宽,不小于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加300mm。在不宜采用开槽施工时可采用非开挖技术。4.1.7 当顺道路有压管线管径大于400mm时,需采用套管或管廊措施进行敷设。套管内径或管廊的净宽,不小于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加200mm。4.1.8 道路范围内敷设的塑料类地下管线须进行包封处理,可按4.1.5方式进行处理;钢管可进行局部包封处理;混凝土管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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