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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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4/11/23【颁布单位】 建质2004203号 【失效日期】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
2、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4、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的要求及式样由各地自定。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认
3、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认定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参考式样见附件一。 为便于审查工作管理和信息统计,认定书编号采用5位数,前两位全国统一编号,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三位由各地自定,代码见附件二。 二、关于审查任务的委托和承接 6、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任务,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 7、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时效。 8、建设单位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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