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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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根据省编委关于推行省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陕编发2015 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强对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操作要求,特制定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说明。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概念(一)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利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二)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行政职权包含权力和责任两个方面。(三)
2、责任:包括“应尽义务”和“承担过失”两个层面。“应尽义务”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对行政职权行使者的义务性要求。“承担过失”指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不良后果。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就是按照权责匹配、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厘清部门行政职权的同时,逐一厘清与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等。通过权力清单,着力解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问题,通过责任清单,着力解决法定职责必须为的问题。通过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既要有效解决政府部门履行职能中存在的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也要有效避免政府部门不作为、懒政、怠政等问题,从而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全面正确履行
3、职能。二、清理范围(一)省政府办公厅及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二)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四)中央部委设在省级的具有行政职权的部门。三、重点任务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建立“有限、有为、有效”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梳理部门职责,分析履职情况,研究提出职权清理意见,编制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重点要抓好四个环节工作,即全面梳理职权、大力清理调整职权、
4、优化权力运行、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核心是“清权、减权、制权、晒权”。(一)全面梳理职权,即“清权”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职责进行全面梳理,将每一项职责进一步细化为具体的权力事项,按照行政职权类别划分标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部门职权。对于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力事项,要进行重点梳理,确保部门权力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梳理出来的权力事项,要规范列明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主体(包括内设处室、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责任事项等。同时,开展部门履职分析,重点分析规定的部门职能是否全面正确高效履行,履职方式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
5、展需要,履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二)大力简政放权,即“减权”根据行政职权的梳理情况,对每一项权力的依据、行使程序、运行绩效及权责一致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研究提出职权清理的具体意见。包括:哪些可以取消、哪些可以下放给市县政府、哪些可以交给事业单位、哪些可以转移给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等,以及取消转移下放的具体措施,确保“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同时,按照“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应该管、必须管的工作职责,对其中相同或相近的职权进行整合归并,合理调整履职方式,优化管理服务手段。对于与其他部门存在交叉的职能,逐项说明涉及部门、
6、交叉情况及原因,并提出理顺的意见和建议。(三)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即“制权”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各部门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编制职权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对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职权,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四)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即“制权”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公开权力及其运行流程。对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除保密事项外,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流程、责任主体、责任事项等按照规定的格式和体例等,及时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公布。二是强化权
7、力运行监督。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运行流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定期修改完善,并按程序确认公布。结合网上政务公开建设,建立权力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察制度,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四、权力梳理(一)权力范围通知要求开展清理的行政职权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部门内部管理职权(包括部门自身管理、政府部门之间和层级之间的管理)、宏观管理职权(比如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等)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这次统一规定不列入权力清单。 (二)权力类别、职权名称及梳理口径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8、、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等9+X进行分类。行政职权的名称一般由职权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如:“高校学生转学条件确认”,此行政职权中“高校学生转学条件”为权力指向的行为,“确认”为权力种类即行政确认。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应当同时具备4个要素:(1)事前同意;(2)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
9、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3)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为;(4)申请人通过许可获得某种资格或者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名称规范:行政许可的名称应与省政府公告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中的名称一致。如“实验动物许可”、“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省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等。梳理口径:行政许可以省政府公布的全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为准,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机关等务必与公布的目录一致。鉴于当前国家和我省正在进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要及时掌握行政许可项目的最新变动情况。2.行政处罚。行政处
10、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的行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对XXXX(违法行为描述)的处罚。如“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梳理口径:原则上以一个违法行为作为一个事项。同一个条款
11、中包括多个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以一个条款作为一个事项,确需分开的,可以分为多个事项。同一条分为若干款,且为不同的违法行为的,宜每款作为一个事项。同一条或者同一款下分多个项,且各项为不同违法行为的,宜分为多个事项,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应当合并为一个事项。同一条款中与具体的处罚种类并列出现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与具体的处罚种类共同列为一个处罚事项;单独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作为单独的处罚事项列入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过程性措施也不作为单独的处罚列入清单,依据应当为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个行政处罚事项引用多个法规文件,且上、下位法之间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
12、类和幅度为准;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应部分内容不得作为依据。同一条款中同时规定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分别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中同一条款分别编列事项。多个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处罚权的,各部门应当分别编列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处罚实施主体的,必须补充提供处罚实施主体的依据,否则不得列入清单,也不得实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对于以上同一条款下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归并为一个行政处罚职权,职权名称可以表述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
14、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名称规范:建议按照法条的具体规定概括职权名称。如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7条规定: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发出停工通知,
15、责令停止施工;对继续违法建设的,可以就地封存建筑材料,予以制止。该条是对有关违法占用土地拒不停止施工行为的行政强制规定,建议职权名称概括为:封存用于违法占地施工的建筑材料。梳理口径:建议按照法律条文来进行梳理,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同一条款中同时有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应当分别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中用同一条款分别编列事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应内容不得作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确定的一种制度性设计,其本身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不能作为行政强制权填写
16、。关于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梳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如责令退还多收价款、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在现行法律中,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一般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并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也可以单独适用。一般认为,责令改正既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强制,而是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但从职
17、权梳理的角度来看,对于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合并适用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考虑到一般具有前置性、辅助性、非直接强制性等特点,建议不单独填列“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这一权力事项,而直接以相关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作为权力事项填列,并且在实施依据中完整列明责令和处罚(强制)的相关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同时涉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内容,可以分别填列“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行政强
18、制权)和“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权)两个权力事项。4.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的特征。行政征收的种类包括:(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内容。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列入行政征收范围。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XXXX征收。梳理口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照
19、征收依据的不同,建议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列一个行政征收职权的原则把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职权,建议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特别说明:A、列入行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机关直接依据征收权所进行的收费,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应的收费附属于行政许可、非行政审批等职权,那么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应归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权力事项进行清理,并需要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栏目中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B、行政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环境污染损害追偿权等,其本质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而代表国家(债权人)向侵权方、违约方主张民事权利,其与
20、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行政机关从事此类活动不属于行使行政职权,不宜归入行政征收类权力事项。5.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2)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4)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给付的形式包括: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等。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XXXX给付
21、。梳理口径:建议按照一种给付类别填列一项给付职权的原则掌握。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别说明:行政给付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在实践中容易混淆,需要予以厘清。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一是实施目的不同。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对特殊困难的人群依法进行救助,旨在提供必需的生存、生活条件,是政府的一种法定职责;财政专项资金通常是为了支持特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如用于支持重点示范镇发展的重点示范镇建设专项启动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除少部分有法律依据外,多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体现了政策的引导性。二是实施的形式不同。行政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金钱的给付(如发放最低生活补助金),也包括实物的给付(如发
22、放生活必需品),还包括服务的给付(如法律援助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形式相对单一,主要表现为对特定对象的资金拨付。三是裁量空间不同。行政给付有明确的标准,只要符合给付的标准,一般都要予以给付,行政机关往往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虽然有明确的条件,但通常并非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都给予拨付资金,而是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进一步择优筛选的基础上确定资金分配对象,在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6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
23、为。行政检查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检查。检查有很多形式,综合检查、专题检查;全面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现场检查、人身检查等。如安全检查、产品质量检查、卫生检查等。(2)调阅审查。如对有关文件、证件、报表、帐册等进行审查。(3)调查。就调查种类而言,有一般调查、立案调查、联合调查、专题调查、现场调查等。(4)统计。这是行政机关通过统计数据了解相对方情况的一种监督方法。统计监督的方法种类繁多、应用广泛,如人口统计、劳务统计、物价统计、生产统计等。名称规范: 建议按照法条的具体规定概括职权名称。如统计工作检查、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等。梳理口径:行政检查往往贯穿于日常行政管
24、理全过程,通常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紧密相关,如果行政检查行为能够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或是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就不必单独填写。此处要填写的是,不能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的独立的行政检查行为。特别说明:在职权清理过程中,将行政检查明确界定为法律规定的不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的独立的行政检查行为,如出入境边防检查、特种设备检查等,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但很多的检查行为并非独立存在的,如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中,行政检查往往是获取证据和事实的重要手段,是作出行政决定的必要环节,属于整个行政行为的一部分,无须单列一项检查权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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