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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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07)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学校预算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直属高校部门预算工作规程(试行)及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大发计20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事业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反映。学校实行综合财务预算,包括学校日常维持经费、重点建设专项经费、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等。第三条 学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
2、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四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第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预算调整,视调整金额大小,按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有关规定,分别由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七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具体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审议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调整。审议通过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及校
3、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第八条 学校领导负责所分管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落实收入实现目标,统筹安排预算经费。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学校的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统筹安排学校日常维持经费、重点建设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预算建议方案;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预算方案;及时提供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预算编制。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以及管理职能范围内全校性校级项目预算;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单位)预算和校级项目预算的执行。第十一条 各学院院务会议为院级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
4、责批准学院预算和预算调整。第三章 预算内容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二级预算单位预算组成(以下统称院处级预算)。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单位,包括学院、部门、直属单位等机构。第十三条 校级预算由校级收入预算和校级支出预算组成;院处级预算由院处级收入预算和院处级支出预算组成。校级预算和院处级预算经分析、汇总编制成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第十四条 校级收入预算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学费住宿费收入、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投资收益回报、科研经费及教育服务收入分配、费用回收、未指明用途的捐赠收入及学校其他可支配的收入。第十五条 校级支出预算由校级基本支出预算和校级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5、校级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全校性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费用、奖助学金、各项公务费、业务费及其它需要校级安排的经费等。校级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经费。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和修缮项目预算、基本建设项目预算、“985工程”和“211工程”项目预算等。第十六条 院处级收入预算包括:学校分配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院处级捐赠收入、院处级科研及教育服务收入分配及院处级其他可支配的收入。第十七条 院处级支出预算由院处级基本支出预算和院处级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院处级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应由院处安排和承担的人员经费、教学支出及办公费等。院处级项目支出预算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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