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农机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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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南县农机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行政审批 共2项(一)项目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1、子项: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
2、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
3、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
4、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2)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
5、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第二条: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4)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
6、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 (5)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第六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3、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4、承办机构:县农机监理站5、前置条件:无6、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
7、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1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04号。7、备注(无)8、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监理部门进行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责任:当面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当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驾驶证或行驶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驾驶证每6年进行换证检验,每年对拖拉机联合
8、收割机进行一次安全检验。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发放1、子项:无2、实施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
9、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10、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序号177: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实施对象:公民、企业法人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业务
11、股6、调整意见:保留7、备注:无8、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发放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
12、条件的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行政处罚 共14项(一)项目名称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1、子项:无2、
13、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实施对象:公民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县农机监理站6、调整意见:保留7、备注:受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委托8、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
14、,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15、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16、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 项目名称 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17、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实施对象:公民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县农机监理站6、调整意见:保留7、备注:受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委托8、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18、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19、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20、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三) 项目名称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3、实施对象:公民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县农机监理站6、调整
21、意见:保留7、备注:受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委托8、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22、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
23、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四) 项目名称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未按照规定登记和检验的、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设施不全的、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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