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越秀地产星汇凤凰住宅小区项目造价工程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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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越秀地产星汇凤凰住宅小区项目工程造价合同烟越秀合字【2011】70号委托人:烟台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托人: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二0一一年十月委托人与受托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城市信用的原则,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烟台越秀地产星汇凤凰住宅小区项目全过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下列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本项目”是指烟台越秀地产星汇凤凰住宅小区项目。2、委托人:指烟台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受托人:指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4、造价咨询
2、服务:指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有受托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内容。5、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等。7、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附件;
3、(2)本合同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 (5)竞争性谈判文件。2.2 本合同附件包括:(1)附件一: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内容;(2)附件二:造价咨询服务成果的提交时间;(3)附件三:受委托人投入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4)附件四: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第三条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简体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山东省、烟台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山东省实施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第四条 服务周期及服务成果提交期限4.1 受托人的服务周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全部结算工作为止。4.2 受托人已综合考虑到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可能导致的服务周期的波动。4.3 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期限及双方约定的期限完成各阶段工作,按期向委托人交付服务成果;对当事人没有约定具体交付期限的,受托人应在委托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交付。第五条 服务范围及内容5.1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本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受托人的具体服务工作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5.2 受托人应保证按如下要求提供服务
5、:5.2.1 独立性:受托人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接受外界的任何干扰与干预,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仔细的进行调查和研究,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手段,独立地得出符合客观规律的咨询意见,使咨询项目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5.5.2 公正性:受托人应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做出公正的咨询意见,做到不偏不倚,不接受任何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5.2.3 系统性:受托人的意见必须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从项目投资和的运营整体角度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咨询意见不仅要考虑初始投资成本,还应考虑长期运营成本,不仅要考虑局部的投资控制,还必须考虑由此给其他系统造成的投资变化以及对项目收益的影响。5.2.4 专
6、业性:受托人必须从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出发,严格按照国家、山东省及烟台市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执行,服务水平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达到业内先进水平。第六条 驻场服务6.1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委派2名技术人员在施工阶段驻现场,并承诺按实际情况,如有需要在不同阶段调整驻场人员(不超过4名)以达到服务质量要求,驻场服务期间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办公场地(其中场地租金由委托人承担,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须由受托人承担),受托人驻场机构必须在接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3天内进驻办公,受托人工作所需的各类办公用品须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6.2 受托人拟定的驻场人员需要通过委托人面试,若委派的驻场人员
7、不称职,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合适的人员代替。6.3 受托人必须按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驻场机构和人员常驻现场服务,根据各阶段工作的侧重和实际需要,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后允许受托人对驻场人员做适当调整,但不得因此影响受托人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否则委托人有权限期整改和进行处罚。6.4 驻场人员的全部人工费用(工资、奖金、福利、保险)、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等)、生活费用(交通、通讯、食宿)等一切费用均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第七条 服务酬金及支付7.1 据双方协商,本合同服务酬金暂定为人民币7572323元(大写:柒佰伍拾柒万贰仟叁佰贰拾叁元整),按34.44元/m2单价包干,结算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约21987
8、0m2)计算。该合同价包括受托人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服务内容所需的酬金,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入的全部人工成本(含驻场人员及后台支持人员)、现场管理费、技术文件资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服务风险金等。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委托人不再支付任何其他酬金。7.2 服务酬金的支付1、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5%,即378616元;2、完成设计阶段咨询和土建总包单位招标工作至完成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共支付合同价的20%,即1,514,465元;3、自完成土建及总包单位招标工作至完成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共支付合同价的65%,即4,922,010元,按施工进度分月平均支付(停工时间顺延),每个
9、月到期后21个工作日内支付;4、完成全部工程结算工作后21天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5、完成全部结算工作半年之日起的21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价款5%。7.3 本项目造价咨询费的计算费用的计算及支付均采用人民币,委托人自收到受托人付款申请及相应发票21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款项汇入受托人在境内的银行账户或支票方式付款,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受托人须在委托人付款前出具合法有效的正式等额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第八条 其他费用的支付8.1 因本合同项下造价咨询服务的需要,受托人需外出考察或外聘专家协助的费用由受托人自行承担。8.2 受托人按本合同第九条选择合作单位,须支付给该合作单
10、位的配合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配合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合作单位三方另行协商。第九条 受托人的对外合作9.1本条款中“有关工作”仅限于出具需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文件(如投标限价等)。9.2 受托人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义务和服务的实质性工作交给业务合作单位完成,不得因此减少自身的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水平。9.3 受托人选择的合作单位必须经过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与合作单位的有关合作条件和费用必须事先获得委托人同意。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0.1 接受受托人提交的造价咨询服务成果,并对受托人为本合同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10.2 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范围内各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
11、容,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受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建议,如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建议不接受,应当在收到委托人建议之日起2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做出解释。10.3有权要求受托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服务成果和报告,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项目服务提交的工作成果及建议,并提出修改意见。受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修改意见,如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修改意见不接受,应当在收到委托人修改意见之日起2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做出解释。10.4 要求受托人更换其委派的、不称职的造价咨询服务人员。10.5 有权在受托人提交的服务成果或建议的基础上自行作出委托方的决策。10.6 权在受托人提交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或出现
12、明显错误的,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进行护法,直至单方面解除合同。10.7 在认为 有必要时,有权将受托人递交的工作成果及建议递交给第三方评审。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山东省、烟台市又换法规、造价信息、市场价格及合同协议、签证等造价相关资料进行评审,如确因受托人原因工作成果存在较大失误或偏差的,委托人将按本合同第13.2.6条的规定追究受托人相应的责任。10.8 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的责任只是委托人的合同母的不能实现时,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10.9在合理时间内向受托人免费提供完成本项目各阶段咨询服务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
13、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份不超过2份,如受托人需要更多资料,应向委托人提出额外要求,相关费用由受托人承担。10.10 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10.11 在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对受托人按各阶段所提交的书面报告和服务成果完成审核和确认。10.12 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受托人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包括协调受托人与项目有关的承包单位、协作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关系。10.13 将受托人在本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告知相关的承包单位和协作单位。10.14 为受托人驻场服务提供配合和便利。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1.1 按本合同的约定获得报酬。11.2 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
14、委托人不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受托人提交工作成果的限期与委托人协商作合理顺延。11.3 拒绝委托人在招标过程中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11.4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11.5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应用专业技术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工作。11.6 对提交的工作成果或建议,须同时提供给委托人,并提供充分的依据作出合理解释。11.7 对所处具有关的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11.8 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派出专业人员参加涉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11.9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得侵犯
15、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如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不得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11.10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11.11 在预算、进度款和结算审核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核进度,对委托人有明确处理意见的,如委托人的意见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应立即配合办理有关手续。11.12 除本台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受托人均需与委托人共同商定并经过委托人批准,不得擅自对有关单位发出指令。11.13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
16、受托人及其支援不得接受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11.14 受托人应在服务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受托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后果自负其责。同时,受托人应该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受托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人为造价咨询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上述有关费用由受托人承担。11.15 受托人在服务过程中如需监理单位的配合,应在合理时间内向监理单位提出;在收到监理单位要求协助的通知时,应尽可能地给予配合;
17、在与监理单位就具体事项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提交委托人决定,并无条件地服从委托人的决定。11.16 受托人在服务过程中应尽可能地配合委托人对项目建设的整体协调工作。第十二条 工作联系12.1 委托人代表12.1.1委托人应该授权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人代表,驻现场行使本合同约定职权并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12.1.2 委托人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或更换对委托人代表的委派,撤回和更换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12.1.3 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向受托人驻场机构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委托人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代表的指令、通知应由其本人签字后
18、,以书面形式交给受托人驻场负责任,受托人驻场负责人应立即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指令、通知同时生效。12.14 受托人对委托人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函件或指令有疑问或认为不合理时,应在收到函件或指令后48小时内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报告后48小时内做出修改或继续执行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12.2 受托人代表及人员12.2.1 受托人须按本合同附件三的承诺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投入人员。12.2.2在本合同期内,受托人须为本合同项目委派具备公司董事(或副总经理)以上职位的领导担任项目负责人。受托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受托人在本合同的履约代表,项目负责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
19、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委托人代表签收后即生效。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时,由驻场负责人代行项目负责人的职权。受托人如需撤回或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驻场负责人,必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获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执行。12.2.3 受托人应保证参与本合同主场人员的相对稳定,在本合同项目施工阶段,驻场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必须事前提出具备同等资历或更高的人员更换,提前7天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执行。12.2.4 委托人认为受托人的驻场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不称职是,受托人应当在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该岗位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委托人
20、确认。若受托人对委托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更换通知7天内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委托人仍然要求更换,则受托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按本合同第13.2.4.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2.2.5 如委托人认为受托人的人员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不能满足工作所需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增加适合的专业人员,知道委托人认为满足工作所需为止,否则,委托人有权人有权扣减受托人的咨询费用。12.2.6 无论何种原因,由于受托人更换或调整人员引起的费用由受托人自身承担。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3.1 委托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3.1.1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的金额和期限向受托人支付各阶
21、段的费用,委托人逾期支付超过15天以后,每逾期一天,支付受托人当期应付费用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13.2 受托人违约的情况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3.2.1 受托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经委托人限期纠正后仍未改正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1、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2、在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驻场机构进场后3日内,受托人承诺的驻场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3、受托人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在本合同期内未按附件三的约定到场和与委托人联系;4、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调换项目负责人或驻场负责人;5、受托人未派员参加合同约定的会议,或委托人提前
22、通知受托人参加的会议;6、受托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文件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出现明显错误;7、其他违约行为。13.2.2 受托人按13.2.1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后,如再次发生同样情形的违约行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6000元,委托人有权认为该直接责任人已不适于继续担任本项目造价咨询工作并要求受托人限期更换该人员,受托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如受托人拒不执行,则自收到委托人的更换要求7天后,委托人可认为该岗位已空缺,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执行。13.2.3 受托人按13.2.2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后,如再次发生同样情形的违约行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委托人同时还具有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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