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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报批稿)2008年11 月 北京前 言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443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我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1992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92指标)进行修订。我部委托上海市教委具体承担92指标修订工作,上海市教委成立了修编组。我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修编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和实地调研,对搜集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
2、单位的意见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筑面积指标共分三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本次修订主要变更的内容为:调整高校办学规模、学科结构比例及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增列艺术院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单列了师生活动用房指标;取消了教工住宅指标。各单位在执行本指标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本指标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参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
3、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林红、奚道章、欧阳瑶章、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甘建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年月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2)第一节 一般规定 (2)第二节 教室 (4)第三节 实验室 (4)第四节 图书馆 (5)第五节 室内体育用房 (6)第六节 校行政办公用房 (7)第七节 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 (7)第八节 师生活动用房 (7)第九节 会堂 (8)第十节 学生宿舍(公寓) (8)第十一节 食堂 (8)第十二节 教工单身宿舍(公寓) (8)第十三节 后勤及附属用房 (9)第三章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
4、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0)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 第二节 高职高专院校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1)附录一 大学、专门学院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4)附录二 大学、专门学院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函授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5)附录三 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 (16)附录四 高职高专院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 (18)附录五 术语 (20)附录六 本指标用词和用语说明 (21)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条文说明 (2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5、,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第二条 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 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第五条 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新建普通高等学
6、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第七条 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九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 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
7、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农林院校或综合性大学农林学院的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理工院校的产学研基地;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 (二)、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库或棚。 (三)、采暖地区供暖的锅炉房。 四、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第十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
8、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必须配备的十二项校舍用房建筑面积指标,采用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实验室、图书馆二项校舍用房的补助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全日制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见附录一)、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设计院(所)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见附录二)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相关人员数为基本参数; 第十一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1设定的办学规模(自然规模)分别制定。表1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学校类别办学规模学校类别办学规模学校类别办学规模一般院校5000体育院校3000艺术院校2000
9、10000500050002000080008000注:一般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院校。第十二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按表2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2出入较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表2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学校类别学科结构比例学校类别学科结构比例综合大学(1)文法类60综合大学(2)理工类60理工类40文法类40师范、民族院校文法类45医药院校医学类90理工类40文法类10艺术类10财经、政法院校文法类
10、100体育类5外语院校外语类90理工院校理工类70文法类10文法类30体育院校体育类90农林院校理工类70文法类10文法类30艺术院校艺术类100 注: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法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第十三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按非采暖地区的多层或少量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第十四条 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参见附录三。表3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 / 生 )学校类别办学规模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
11、指标学校类别办学规模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综合大学(1)500028.14综合大学(2)500029.491000026.711000027.862000025.022000026.05师范、民族院校500028.42财经、政法院校500024.081000026.901000023.172000025.092000021.86理工院校500030.24外语院校500024.721000028.501000023.812000026.662000022.50农林院校500030.13体育院校300034.071000028.39500032.002000026.55800030.36医药院校5
12、00030.01艺术院校200042.921000028.57500038.402000027.26800037.01注:1、本表总指标未含研究生补助面积指标。2、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或参阅相关条文的说明取值。第二节 教 室第十五条 一般院校、体育院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及附属用房等。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及附属用房,其中专业课教室又包括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
13、等。第十六条 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学科名称生均教室指标学科名称生均教室指标工学3.20文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管理学2.80(建筑学)5.70经济学、法学2.66理学、医学2.75艺术10.28农(林)学2.56(师范艺术、艺术设计)5.54外语3.36体育1.85第十七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学校类别生均教室指标学校类别生均教室指标综合大学(1)2.83综合大学(2)2.88师范、民族院校2.88财经、政法院校2.66理工院校2.95外语院校3.
14、30农林院校2.84体育院校1.85医药院校2.75艺术院校10.28第三节 实验室 第十八条 一般院校、体育院校实验室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一、教学实验用房: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二、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三、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四、研究生学习、实验、科研补助用房。艺术院校的实验室习惯称实习及附属用房,其内容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洗印车间等用房。第十九条 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学科学科规模研究生补助指标50010002
15、00030004000500010000(8000)15000硕士生博士生工学12.9311.059.538.778.277.937.267.156.008.00理、农(林)、医学12.9010.919.318.538.017.666.986.876.008.00文学2.431.390.980.880.830.800.770.764.004.00外语、经济、法学、管理学2.942.321.881.721.621.531.261.104.004.00艺术15.0212.6410.609.278.377.77(6.91)6.008.00(师范艺术、艺术设计)12.329.787.616.646.2
16、06.004.006.00体育1.981.721.581.481.391.32(1.14)4.006.00 注:( )括号内的数字为8000人指标第二十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学校类别办学规模生均实验室指标学校类别办学规模生均实验室指标综合大学(1)50005.43综合大学(2)50006.75100004.63100005.76200004.00200005.02师范、民族院校50005.66财经、政法外语院校50001.54100004.77100001.26200004.02200001.01理工、农林院校5
17、0007.43体育院校30001.78100006.3350001.59200005.5680001.36医药院校50007.40艺术院校200010.60100006.6050007.77200006.3680006.91 注:1、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 规模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或参阅相关条文的说明取值。 2、研究生的补助指标按表6执行。第四节 图 书 馆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装订等)、技术设备用房(图书消毒室、复印室、网络
18、控制室等)、办公及附属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第二十二条 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规定。表8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学 科学科规模研究生补助指标100020003000500080001000015000理、工、农 (林)、医、体2.441.991.811.631.481.421.340.50文、法、经济、外语2.652.212.021.831.681.621.540.50艺术2.982.502.292.102.000.50 注:1、学科规模系指理工类(理、工、农 (林)、医、体)各学科学生人数的总和或文法类(文、法、经济、外语)各学科学生人数的总和2
19、、体育、艺术学科规模大于8000人时用8000人的指标。第二十三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规定。表9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学校类别办学规模20003000500080001000020000综合大学(1)、师范、民族、财经、政法、外语院校2.021.741.54综合大学(2)、理工、农林、医药院校2.001.711.50体育院校1.931.771.62艺术院校2.502.102.00 注:研究生的补助指标按表8执行。第五节 室内体育用房第二十四条 非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主要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体操房及器械库、淋
20、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0的规定。表10非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办学规模100020003000500080001000020000非体育院校1.161.141.121.111.091.371.05注:1、师范、民族院校的体育专业室内体育用房指标参照体育院校指标执行。 2、1000人指标用于艺术高职高专院校。第二十五条 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主要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球房、田径房、体操房、游泳馆、羽毛球房、乒乓球房、举重房、武术房、健身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的规定。表11体育院校的室内体
21、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办学规模10002000300050008000体育院校12.7111.5911.0410.049.12 注:1000人、2000人指标用于体育高职高专院校。第六节 校行政办公用房第二十六条 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网络中心、财务结算中心等。第二十七条 校行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2的规定。表12校行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办学规模20003000500080001000020000各类院校1.000.950.800.750.700.60第七节 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第二十八条 院系及教师
22、办公用房包括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第二十九条 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3的规定。表13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办学规模20003000500080001000020000一般院校、体育院校1.341.311.281.271.23艺术院校1.901.701.60第八节 师生活动用房第三十条 大学、专门学院师生活动用房主要包括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勤工俭学、就业指导等办公业务用房,文娱活动用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活动及管理用房。第三十一条 大学、专门学院师生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23、宜符合表14的规定。表14师生活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办学规模100020003000500080001000020000各类院校0.600.500.450.400.370.350.30注:1000人指标用于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第九节 会堂第三十二条 大学、专门学院会堂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5规定。表15会堂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办学规模3000500080001000020000各类院校0.600.500.450.400.30 注:20000人以上规模的高校会堂建筑面积不大于6000。第十节 学生宿舍(公寓)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辅导
24、员及管理人员用房等。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寓)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的规定。表16学生宿舍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学生类别本科生研究生补助指标硕士生博士生各类院校10514注:各地根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本科生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硕士生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2。第十一节 食堂第三十五条 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第三十六条 食堂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7的规定。表17食堂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办学规模100020003000500080001000020000各类院校1.451.4
25、01.351.301.271.251.20注:1、1000人指标用于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2、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食堂生均指标,在上表基础上增加0.3/生。第十二节 教工单身宿舍(公寓)第三十七条 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18执行。表18 教工单身宿舍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办学规模5000800010000各类院校0.500.450.40第十三节 后勤及附属用房第三十八条 后勤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室(所、院)、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锅炉房、水泵房、变电所(配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室外厕所
26、、传达警卫室等。第三十九条 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9的规定。表19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办学规模100020003000500080001000020000各类院校2.802.502.281.941.841.771.57注:1000人指标用于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第三章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四十条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的类别、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内容、建筑面积指标采用的基本参数等均按第三章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高职高专院校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2
27、0设定的办学规模分别制定。表20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规模学校类别办学规模学校类别办学规模一般高职高专院校2000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10005000200080003000 注:一般高职高专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高职高专院校。第四十二条 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科结构按表21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21出入较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表21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科结构比例学校类别学科结构比例学校类别学科结构比例综合高职学院(1)文法
28、类60综合高职学院(2)理工类60理工类40文法类40师范、民族高职高专院校文法类45医药高职高专院校医学类90理工类40文法类10艺术类10财经、政法高职高专院校文法类100体育类5外语高职高专院校外语类90理工高职高专院校理工类90文法类10文法类10体育高职高专院校体育类90农林高职高专院校理工类90文法类10文法类10艺术高职高专院校艺术类100 注: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第四十三条 高职高专院校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宜符合表22的规定。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参见附录四。表22高职高专院校
29、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 / 生 )学校类别办学规模校舍面积生均总指标学校类别办学规模校舍面积生均总指标综合高职学院(1)200030.25综合高职学院(2)200031.81500027.24500028.49800026.17800027.31师范、民族高职高专院校200030.19财经政法高职高专院校200024.88500027.51500023.09800026.41800022.42理工高职高专院校200032.92外语高职高专院校200025.52500029.84500023.73800028.81800023.06农林高职高专院校200032.81体育高职高专院校10003
30、6.37500029.73200034.14800028.70300032.90医药高职高专院校200032.51艺术高职高专院校100043.03500029.38200039.37800028.35300037.35 注: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各项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 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第四十四条 高职高专院校聘有外籍教师或设有专职科研机构、函授部、设计院(所、室)时,其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参照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录一、二)。第二节 高职高专院校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四十五条 高
31、职高专院校的教室(艺术高职高专院校除外)、室内体育用房、师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高职高专院校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与大学、专门学院相同(见表6)。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3的规定。表23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学校类别办学规模生均实验室指标学校类别办学规模生均实验室指标综合高职学院(1)20006.65综合高职学院(2)20008.2050005.1650006.4180004.6280005.
32、75师范、民族高职高专院校20006.54财经、政法高职高专院校20001.4550005.3850001.1880004.8180001.04理工高职高专院校20009.24外语高职高专院校20001.4550007.6950001.1880007.1880001.04农林高职高专院校20009.24体育高职高专院校10001.5350007.6920001.4180007.1830001.32医药高职高专院校20009.03艺术高职高专院校100011.1650007.4320008.6980006.9230007.34 注: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各
33、项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 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第四十七条 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 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4的规定。表24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学 科学科规模10002000300050008000理、工、农(林)、医、体2.201.801.611.441.30文、法、经济、外语2.381.981.801.651.51艺术2.562.202.00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表25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学校类别办学规模100
34、02000300050008000综合(1)、师范、民族、财经、政法、外语高职高专院校2.241.801.62综合(2)、理工、农林、医药高职高专院校2.201.751.58体育高职高专院校2.201.901.70艺术高职高专院校2.562.202.00 第四十八条 高职高专院校的校行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6的规定。表26校行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办学规模10002000300050008000各类高职高专院校1.050.850.800.700.65第四十九条 高职高专院校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7的规定。表27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办
35、学规模10002000300050008000一般高职高专、体育高职高专院校1.141.101.071.051.02艺术高职高专院校1.681.521.44第五十条 高职高专院校会堂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8的规定。表28会堂建筑面积指标( / 生 )办学规模300050008000各类高职高专院校0.540.450.41注:80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会堂建筑面积应不大于5000。附录一 大学、专门学院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一、留学生生活用房主要包括居室、盥洗室、浴室、厕所、食堂、洗衣房、辅导教室、阅览室、文娱室、会客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值班室等。留学生生活用房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
36、留学生人数进行配置,其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1的规定。附表1留学生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生 )留学生(人数)1002003004005001000留学生用房指标31.6630.0029.1728.9028.7028.50注:留学生不足100人时,其建筑面积指标可在100人的指标的基础上提高10。二、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包括单元式住宅及其它用房(食堂、文娱室、阅览室、会客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值班室等)。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数进行配置。单身的一般教师住一室户,单身的教授及带眷教师住二室户,带眷并携带子女的教师住三室户。平均每户的建筑面积,一室户55,二室户75,三室户90。每套
37、住宅均配备居室、卫生间、厨房,室内设壁橱。外籍教师的其它生活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2的规定。附表2外籍教师其他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人 )外籍教师人数51015202525生活用房指标12.08.07.06.05.55.0附录二 大学、专门学院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函授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一、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科研机构所需的实验室、研究室、资料室、咨询室等专业用房及少量配套的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等,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3的规定。附表3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人 )专职科研机构名称人均指标专职科研机构名称人均指标文法类16各种设计研究院(所)15理工类30注:由国家安排的重点科研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其建筑面积不受本指标的限制。二、函授部用房包括办公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附表4的规定。附表4函授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人 )项 目人均指标函授部行政办公用房12附录三 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表1 单位: / 生学校类别综合大学(1)综合大学(2)师范、民族院校学科结构文法类60、理工类40理工类60、文法类40文法类45、理工类40艺术类10、体育类5办学规模50001000020000500010000200005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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