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氮气置换临时计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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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管道氮气置换临时计价标准一、说明1.本临时计价标准适用于油气田公司各单位实施天然气管道氮气置换作业,作为公司内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时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的临时性计价依据。若由外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其取费可在不突破本标准水平的前提下参照执行。2.本临时计价标准作为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概算指标、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单位估价表)的补充部分,与概算指标、预算定额取费的基本程序一致。3.编制概算、预算、结算时,为便于明确氮气置换的工程造价,应将“氮气置换”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工程编制,不与管道安装等其他单位工程混编。4.氮气置换取费采用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油计字2005519号),
2、定额人工单价为44.5元/工日,取费中含“健康安全环境施工保护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本标准另作规定)。“利润”按3%的费率计取,不计税金,工程类别按石油安装类执行。5.本临时计价标准以天然气管道场站氮气置换作业标准(Q/SYXN0291-2008)为依据编制,不因施工方法的变化而调整,若公司对氮气置换作业标准进行修订,则由公司对临时计价标准统一进行调整,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二、工程量计算规则1.按置换段管道或管段的长度以千米为单位计算工作量。2.按置换段管道或管段的水容积乘以置换的倍数计算氮气和液氮消耗量(考虑压力、温度等因素的影响,综合取定1m3液氮汽化为650 m3氮气)。3.氮气和
3、液氮作为定额的未计价材料另行计算(瓶装氮气损耗率为10%,液氮损耗率为5%),瓶装氮气和液氮价格按分公司发布的价格信息执行。4.根据规范规定,站内设备和工艺管道内气体应利用站外管道内氮气进行置换,若单独对某站场设备及工艺管道进行氮气置换,置换量为站内设备、管段水容积的10倍,按站内主计量管段的规格换算为管道的长度(若长度不足1Km按1Km计),计算公式如下。L=(V设备+V管段)10(0.25d2)d主计量管段内径5.DN400以下的管道按氮气瓶集装阁供气或制氮车现场制氮气编制,若DN400以内管道因工程实际需要采用液氮汽化方式进行氮气置换,则代用“DN600以内液氮汽化供气置换”子目(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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